乐凯胶片(胶卷)集团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所有文件进行一次清理,中央、部、省、市级的 文件要登记造册,一式两份,按收发文登记的目录清点,如数交保密办公室归档。 未承办的文件,待承办完 后随时移交归档。 第六章 生产、经销保密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的岗位原始记录、过程统计表、过程分析总结资料、生产试验记录,各单位均应按时收集整理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二条 岗位原始记录要按时间顺序,分品种归类整理,标明密级和期限,编号记入台帐。 生产车间下达给工段、班组的“工艺指示卡”、“作业指导卡”,应在生产结束后由车间指定专人负责,建台帐管理,及时收回,整理、登帐、存档。 外单位人员参观 时,应注意将岗位上资料(原始记录等)收存好,注意保守秘密。 第三十三条 市场调研报告、客户档案及有关业务报表,要专人管理,若需借阅须经销售部门领导批准。 第七章 科技保密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科研、配方管理 (一)科研课题从开题论证始就应确定密级,并按密级要求管理该课题产生的全部资料,含实验记录。 (二)配方的审批与下达程序、配方的管理权限,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研究院及各单位生产主管部门须在每年一月份进行上 年度配方的清理。 研究院及各单位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将产生的新产品配方及研究院的老产品配方的原件 归档;各事业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部门复印、发放的老产品配方的原件归档。 第三十五条 重大及关键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应确定密级,对其形成的文件、资料、图纸、合同等进行严格管理。 负责改造和引进项目的管理部门、设计部门、外事部门均负有保密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登记,妥善保管。 项目完成后,有关文件、资料、图纸等应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 属企业内部秘密事项的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法、产品及半成品内控标准、自产有机物及专用原材料标准、计划、专题技术总结等资料,有关职能部门要控制发放范围,做好发放登记。 接收单位要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台帐,按期交回。 第三十七条 单位及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秘密事项: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交流、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二)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 (三)利用广播、电影、电视及公开发行的报刊、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者发表论文。 第三十八条 在国内转让企业技术秘密,应当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当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 口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对参与国家秘密技术研究的科技人员和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评定。 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有关单位应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评价。 第四十一条 机密级、秘密级国家技术在保密期限内可申请保密专利,但机密级应当报国家科技部批准,秘密级的应当报当地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让专利的,应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八章 财务和清产核资数据资料保密管理 规定 第四十二条 财务和清产核资数据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部门提供,其他机构和部门向外报送及通过宣传媒体对外宣传使用清产核资等非公开发布的数据资料时,事前应征得集团公司财务部主管领导书面同意并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十三条 财务和清产核资的有关数据资料、计算机软盘,按规定作为财务档案归入档案室保管。 借阅有关数据,需经集团公司财务部领导批准。 第四十四条 财务和清产核资数据资料的草稿,必须按正式密件管理。 凡不需要保存的,承办人员应及时按规定销毁。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内部文件、资料、报告等需摘录、引用有关清产核资资料数据的,应以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供的数据为准。 在资料的保密期限内向外公布,应征得财务部领导同意并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第九章 涉外保密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必须由集团公司外事部门申报,由集团公司明确项目负责人。 一切涉外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严禁泄密。 第四十七条 一切涉外活动必须明确本次活动的负责人及主谈人,明确保密界限;拟定对外介绍、宣传、谈判的限定内容和提供资料的范围;规定厂内参观的路线、内容和具体部位等。 第四十八条 对外谈判 应在规定的地方进行,不得将外宾领入办公室内,更不能让外宾在办公楼及厂区自由活动。 第四十九条 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图纸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参加宴会或陪同外宾参观游览。 对外谈判中,应保护好因工作需带的保密资料。 第五十条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必须接受保密教育。 在国外期间应提高警惕,严守保密纪律,防止泄密和被国外情报机构窃密。 回国后,总结汇报工作应包括安全保密工作,回国时带回的技术 资料应交所在单位登记,统一保管,定期归档。 第五十一条 严禁邮寄和非法携运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携带上述 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物品出境时,属国家秘密资料的,当按国家的规定申报;属公司内部秘密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 第五十二条 向国外提供论文、稿件或资料,应填写对外提供资料保密审批表(见附表四)。 需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五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外发传真、电传或邮件,按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和有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在项目引进、技术合作和技术经验交流中,原则上不提供各级保密资料。 若权衡利弊后,认为需要提供时,凡国家秘密资料,按“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 规定”( 1993 年 4 月 19 日发布)执行;凡公司内部保密资料,必须经过公司主管及以上领导批准。 提供资料的同时,必须同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章 宣传报道、广告的保密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保密事项不准在公开媒介和内部报刊宣传报道。 第五十六条 凡向外提供稿件、论文、经验介绍和广告宣传活动,应填写“对外报道资料保密审查记录”(表 )和“对外提供资料、宣传报道保密审查审批表”(表 ),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 查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十一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通过集团公司专线上网,必须经过 信息化推进中心和保密办公室的审查,签定保密责任书,主管领导审批。 禁止盗用他人账号和私自上网。 第五十八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计算机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相连,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五十九条 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十条 上网用户要加强保密意识,必须妥善保管网帐号和口令 ,不允许私自授权他人。 第六十一条 对涉密的计算机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 ,建设在安全的地方。 并根据电磁辐射的情况和客观环境 ,对设备采取必要的屏蔽和电磁干扰措施 . 第六十二条 不得在涉密的计 算机房内配置和使用无绳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他无线设备。 第六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的使用(数据的输入、输出等)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口令和采取一定的隔离措施。乐凯胶片(胶卷)集团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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