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建设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公司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按照本制度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第六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 本公司档案机构会同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总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总经理。 第七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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