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磷复合化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 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 五 条 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的原则进行处理。 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经理负责组织调查。 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环保科、事 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 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在追究责任时 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中 孚 磷 复 肥 有 限 公 司 16 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责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 六 条 事故损失的计算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 料损失、成品 (半成品 )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 (半成品 )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 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 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 (小时 )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 (吨 ),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 (不变价格 )为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 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第 七 条 处罚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部门必须于 10 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 环保科 和公司有关领导。 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 15 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 环保科 ,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 200 元罚款。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 500 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作降职或离职处理。 (3)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 处 500 元罚款并作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 果的作离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中 孚 磷 复 肥 有 限 公 司 17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根据宪法“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化学工业部劳动保护工作条例,为加强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安措)计划管理,做好统一安排。 合理开支,逐步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特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措计划编制的依据 国家和产业部门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标准和《安全措施计划项目总名称表》。 安全检查中可发现尚未解决又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 生产发展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广大职工群众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员工劳动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条 计划编制的范围 安全技术: 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信号装置、安全标志、低压电照明等。 工业卫生: 改善生产操作条件和工业卫生条件,防止职业病和员工中毒的一切措施。 如通风降温、采光、防寒取暖、防潮、消除噪音的设施等。 辅助房屋设施: 有关保证员工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及一切措施。 如更衣室、消毒间、改善厕所卫生等设施。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编写安全技术教材, 购置图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出版安全简报,印刷各种安全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办安全训练班、座谈会、展览会。 第三条 安措计划的编制及审批程序 车间管理人员会同工会负责人员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令和以上具体规定,组织工人、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讨论,确定年度安措项目,指定专人编制具体计划和方案,经群众讨论后,送生产技术科审查汇总。 生产技术 科审查,平衡后编制出公司年度安措计划草案,报主管安全的领导和总工程师审核。 车间管理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 1)确定全年度安措项目。 ( 2)确定各项目 资金及来源。 ( 3)确定设计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中 孚 磷 复 肥 有 限 公 司 18 ( 4)确定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 5)确定完成或投用期限。 ( 6)报请上级审批的重大项目。 在批准后一定要落实上述责任及期限 批准报的安措项目,由生产技术科在下达生产计划的同时下达。 在日常和专业安全检查中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及其整改措施要按月报生产技术科备查。 生产技术科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报公司汇总。 经批准的安措计划项目不得任意变动,若因特殊原因,需修改计划应经生产经理批准。 第四条 安措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和报告。 总经理、 公司工会负责人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在专门会议上由生产经理汇报执行情况。 生产经理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进行检查,会议上由生产技术科对执行情况进行汇报。 重大安措项目,由生产技术科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执行情况。 第五条 安措经费和材料 根据《化学劳动保护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和国务院 [1979]10号文件国家计委 [1979]36 号文件,以及省、市、(县)年取安措费的规定,本企业所用安措费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以上,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它用。 所需材料,设备应由供销部门列入 采购计划,切实予以保证。 安全装置的大修,威胁安全生产的设备大修(不增加固定资产)由大修费开支。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其它安措费用,由生产日常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六条 竣工验收 安措竣工后,由安委会成员会同其它有关部门(生产技术、设备动力、电仪等)检查验收。 安措竣工投入使用三个月后,由使用车间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效果和存在问题作出全面评价。 中 孚 磷 复 肥 有 限 公 司 19 事故柜管理制度 事故柜是存放防护器材 和消防器材 专用柜,专供事故状态下应急使用 (包括消防栓箱、灭火器箱 等 )。 为了加强对事故柜器材的管 理,切实起到在抢救各类事故时做好人体防护和事故消防之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生产特点,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立事故专用柜。 第 二 条 事故柜必须放置在醒目易取和温度适中的地方 , 便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取用。 第三条 事故柜 平时 不上锁, 安全环保科配好相关应急防护器材后贴封条,严禁任何人非事故状态下开启事故柜。 第 四 条 事故柜只允许在事故情况下、抢救处理事故时打开使用,正常情况下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柜内器材更不准挪作它用。 第 五 条 应急状态下打开事故柜使用相关器材后,使用人员必须于 24 小时内书 面告知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及时补贴封条。 第 六 条 事故后各种器材使用后必须进行清洗,晾干,重新整理后放柜内,正常情况下,每月安全例会日对事故柜各种器材进行一次检查,要做到应急事故时灵活好用。 第 七 条 事故柜各种器材如损坏或失灵应由安全环保科进行报废和更换。 第八条 处罚 (1)故意破坏事故柜,随意挪用破坏器材的 , 除赔偿外, 处 当事人 200 元罚款。 无法追究到具体人员的,处事故柜所在部门 500 元罚款。 (2)事故 柜 内器材丢失、去向不明,除赔偿外,另罚所在部门 100 元罚款。 (3)事故柜内不得摆放其它用品 ,否则处相关人员 100 元罚款。 (4)事故状态下使用柜内器材后,不按规定时间报知安全环保科的,处当班负责人 50 元罚款,无法追究到具体人员的,处事故柜所在部门 100 元罚款。 中 孚 磷 复 肥 有 限 公 司 20 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是化工生产的主要特点,为了加强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和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特制 定 本制度。 第一条 凡须动火时应在动火之前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二条 动火证办理范围:氨站、酸罐区、以及输氨、输酸管线;锅炉、热风炉以及蒸汽供热管线;中和浓 缩车间;其它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得区域,动火必须经办理动火证。 其它不涉及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化学物质和高温、高压得区域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审批安排。 第 三 条 动火工作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该施工项目的负责人落实。 第 七 条 动火分析人员应对分析结果负责任,取样应有代表性,分析合格后,须在动火证上签名。 第 八 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带压不置换动火非特殊情况不宜采用,采用时必须采取严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有严格的审批手续。 第 九 条 动火审批权限:由 安全环保科会同公司相关专家 审核,报请分管生产和安全的经理审批。 第 十 条 动火执行人到工作地点,必须向当班调度呈验动火许可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确有分析人员的合格签字后,方可动火。 第 十一 条 动火许可证由动火执行人员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第 十二 条 动火必须按动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时间内进行。 若动火期满,施工尚未完成,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 十三 条 动火执行人员在没有接到按上述手续审批的动火证以前,有权拒绝动火。 第 十四 条 动火的一般安全规定: (1)凡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设备上动火,必须切断气 源,插好盲板,置换分析合格:爆炸下限≥ 10%(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应≤ 1%;爆炸下限≥ 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 %;爆炸下限< 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应在≤ %,两种以上的可燃气体混合物,应以爆炸下限低者为准。 (2)动火者进入有毒物的管道,设备,容器内时,有毒物质浓度应在卫生允许浓度范围内,氧含量在 1921%。 (3)动火分析(取样)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果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中 孚 磷 复 肥 有 限 公 司 21 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动火时,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离明火的水平距离应在 10 米以上 ,乙炔瓶禁止放在管道,高压线下。 (5)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防火措施,有可能放空的地点动火时,应联系有关人员配合动火。 (6)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灭火人员,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切断焊机电源,关闭乙炔瓶,氧气瓶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进行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 ,禁止动火。 第十六条 处罚 (1)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动火证而动火的人员以及动火作业超过动火证时限未重新办理证件 继续动火的人员 处 200 元罚款。 (2)在动火过程中,不严格遵守动火证规定事项的动火人员处 100 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 2001000 元罚款。 (3)动火监护人员动火过程中擅离职守,监护不负责的人员处 200 元罚款。 中 孚 磷 复 肥 有 限 公 司 22 检修安全制度 为保障公司检修 工作安全顺利的进行, 避免公司财产物资遭受损失, 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 安全,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编制检修计划方案 第一条 检修前必须 编制检修方案 , 检修方案内容有:检修项目名称、参加检修工种和人数、检修方法、步骤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 二 条 检修方案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任务具体、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方法科学。 第 三 条 编制检修方案。中孚磷复合化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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