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术二级岗位的人员,按照上述聘用程序,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及结构比例进行初评,确定拟聘人员,并填写《中国科学院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见附表 4), 经公示后 报院审核。 院审核 通过后,用人单位正式聘用。 第三十三条 对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聘用 人员 , 院将授予 “ 中国科学院杰出研究员 ” 或 “ 中国科学院杰出 工程技术人员”荣誉称号。 第三十 四 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聘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人员,须报院审核并经国家人事部核准后,用人单位方可正式聘用。 第八章 岗位 等级 聘用 第三十 五 条 以下各岗位人员的聘用,应严格按照院规定的聘用程序组织竞聘: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 , 四级岗位 人员 竞聘三级岗位、三级岗位 人员 竞聘二级岗位;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人员 竞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人员 竞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人员 竞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 (三) 管理岗位人员 竞聘 高一级职员岗位 ,工勤技能 人员 竞聘高一级 工勤技能 岗位。 第三十 六 条 副高级、中级及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各等级的聘用,可根据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并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 第三十 七 条 副高级 、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各岗位内不同等级聘用的人员,如分别符合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内最低等级 任职 条件,可竞聘相应岗位最低等级岗位。 第三十 八 条 竞聘 岗位类别 未 发生变动 的 ,所执行的 系列不得变更;竞聘 岗位类别发生变动 的, 可根据岗位要求 执行 相 应的系列。 第三十 九 条 从科技或支撑岗位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的可选择竞聘职员岗位,具体为: (一)竞聘八级职员岗位的,须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3年。 (二)竞聘七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2年;竞聘六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中级专 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4 年。 (三)竞聘五级职员岗位的,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3 年。 第四十条 财务和审计等岗位聘用的人员,已执行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系列的,原则上不得转为职员系列岗位。 第九章 岗位动态优化 第 四 十 一 条 院属事业 单位应按照院有关规定,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创新队伍活力。 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更新率原则上每年不低于 5%,其中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所聘人员的更新率每年不低于 6%。 项目聘用 岗位 人员的更新率原则上每年不低于 15%。 第 四十二 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队伍的动态优化,对科研单位中的 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实行有限期聘 用 制。 其中: (一)中级或初级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 8 年。 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副高级或中级科技岗位的,单位不再与其签订续聘合同。 (二)副高级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聘用时间 一般 不超过 10年。 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正高级科技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正高级科技岗位。 (三)正高级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中,专业技术四级、三级岗位聘用时间 均 不超过 10 年。 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专业技术三级或二级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专业技术三级或二级岗位。 第 四 十 三 条 为保证创新队 伍合理的年龄结构, 新 聘为创新岗位的人员中, 35 岁以下的不低于 40% , 55 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得聘用(特别优秀和急需的人才除外)。 非在编的项目聘用 岗位 人员中, 35 岁以下的不低于 60%。 第 四 十 四 条 在创新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过不少于 10 年的聘用,可签订长期聘用合同(一般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签订长期聘用合同的人员控制在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 20%以内。 科技岗位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 和 支撑岗位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章 岗位设置审核 与实施 第四十 五 条 我院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院属事业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方案 ,方案 主要包括 岗位设置原则、 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岗位动态优化 、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 等内容。 第四十 六 条 岗位设置 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院属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情况审 核 表》(见附表 5),一并报院核准; (二)岗位设置方案 经 院核准后,制定本单位具体的 岗位管 理 实施 细则 ; (三)岗位 管理 实施 细则 应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 (四)岗位 管理 实施 细则 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 (五)组织实施。 第四十 七 条 经院核准 的岗位设置方案 , 作为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四十 八 条 院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院核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如现有人员总量与结构比例已超过院核准的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应采取转岗分流、自然减员、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院核准 的 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第四十 九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向院申请变更: (一)机构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经院批准,增减本单位 岗位与 事业编制的 ; (三)根据事业发展,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本单位岗位设置 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 五 十条 根据人事部等 16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xx〕 26 号)的规定,对院属事业单位引 进 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参照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 五 十 一 条 工勤技能岗位(含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岗位)中,技术工二级及以上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的 5% ,技术工三级岗位占 50% ,技术工四级 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合理确定。 第 五 十 二 条 承担 大科学工程或专项任务较多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设置技术行政岗位,如总指挥、总设计师、总工程师、总工艺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任职条件确定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或职员岗位。 第 五 十 三 条 分院机关 的 岗位设置 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和院机关岗位设置办法另行确定。 第五十四条 中国 科学技术 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的 岗位设置方案,参照本办法并结合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xx〕 59 号) 等 有关规定制 定, 经院核准后 组织实施。 第五十 五 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 六 条 本办法自 印 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 〈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全员岗位聘任制试行办法 〉 的通知》(科发人教字〔 20xx〕 137 号)同时废止,我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1: 岗位设置与岗位等级 一、科技岗位 岗位 国家通用专业技 术岗位等级 岗位等级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工程技术系列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一级 研究员一级 正高级工程师一级 二级 研究员二级 正高级工 程师二级 三级 研究员三级 正高级工程师三级 四级 研究员四级 正高级工程师四级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级 副研究员一级 高级工程师一级 六级 副研究员二级 高级工程师二级 七级 副研究员三级 高级工程师三级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八级 助理研究员一级 工程师一级 九级 助理研究员二级 工程师二级 十级 助理研究员三级 工程师三级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十一级 研究实习员一级 助理工程师一级 十二级 研究实习员二级 助理工程师二级 员级专业技术岗位 十三级 技术员 二、支撑岗位 1.专业技术系列岗位 岗位 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岗位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 实验技术系列 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 正高级工程师三级 研究馆员(编审)三级 四级 正高级工程师四级 研究馆员(编审)四级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级 高级工程师一级 高级实验师一级 副研究馆员(副编审)一 级 六级 高级工程师二级 高级实验师二级 副研究馆员(副编审)二 级 七级 高级工程师三级 高级实验师三级 副研究馆员(副编审)三 级 中级专业技术岗 位 八级 工程师一级 实验师一级 馆员(编辑、技术编辑、 一级校对)一级 九级 工程师二级 实验师二级 馆员(编辑、技术编辑、 一级校对)二级 十级 工程师三级 实验师三级 馆员(编辑、技术编辑、 一级校对)三级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十一级 助理工程师一级 助理实验师一级 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一级 十二级。中国科学院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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