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调度管理制度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各中调如有不同意见,需于当天 15 时 30 分前将意见反馈给总调,同时将次日用电负荷预计等情况报 总调。 总调 收到 中调 意见后,经研究评估可能做必要的修改, 于 16时前编制完成次日调度计划,并将有关修改部分通知相关 中调。 17时前将经领导审批后的日调度计划送交总调调度执行。 第 31 条 日调度计划执行 总调直调电厂的发电曲线及各省(区)的送受电计划曲线是总调 进行频率责任时间及经济考核的依据。 各中调应指定一定容量的发电机组投入 AGC并按南方电网 AGC控制原则运行;各级调度必须备有超计划限电序位表及事故限电序位表,作为保持系统频率稳定的调节手段。 各中调应按 总调 下达的送受电计划曲线执行。 对偏离计划曲线的 中调 , 总调 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考核。 总调 直调厂必 须按照总调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有功和电压(或无功)。 总调 值班调度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临时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 第 12 页 调整日调度计划,各中调接到调整要求后,应积极配合并严格执行。 总调值班调度员应在调度值班日志中详细记录计划调整情况。 各中调值班调度员如需临时调整总调制定的日调度计划,应向总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总调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 32 条 月度调度生产计划的编制 月度调度生产计划编制的依据是:年度生产计划、有关购售电合同、年度检修安排及当月电网的实际情况。 月度调度生产计划按调度管辖范围分别编制,必要时提前沟通,由总调进行总体协调。 各中调需提前 5 个工作日将本网下月月度调度生产计划上报总调,总调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将协调结果通知各中调,并编制南方电网月度调度生产计划,下发各中调和有关单位执行。 第 33 条 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 每年 9 月,网公司、各子公司和超高压输变电公司的计划部门、生技部门、基建部门、营销(交易)部门应按调度部门的要求提供次年本网有关的基建、技改计划投产项目、投产时间、设备参数、电力电量预测及网间送受电计划安排等年度方式编制所需资料。 10 月总调负责组织各中调交换资料,并于 11 月初提出年度方式计算分析方案,次年 1 月 份编制完成年度电网运行方式,正式出版执行。 第四章 电网频率调整与管理 第 34 条 南方电网频率标准为 50Hz,正常运行频率偏差不得超过177。 在 AGC 投运的情况下,电网频率按 50177。 控制,按50177。 考核。 当部分地区电网解列,其运行容量小于 3000MW 时,该地区电网频率的偏差不得超过177。 海南电网联网运行前,电网频率的偏差不得超过177。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 第 13 页 第 35 条 南方电网频率调整模式包括: 总调 根据电网 运行的需要,指令直调电厂 AGC 的运行模式进行调频,网内各中调通过调整本网区域控制偏差( ACE)参与系统频率的调整,承担相应的频率控制责任。 各区域的频率偏差系数根据各区域的负荷调节特性由总调制定。 总调根据南方电网的实际情况,指定网内其中某一省网负责调频 (FFC 方式 ),其余省(区)电网包括总调直调厂站负责联络线控制 (FTC 方式 )。 第 36 条 在系统频率出现异常时,各中调必须无条件服从总调指挥,执行总调指令,以尽快恢复系统正常频率。 总调 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 要求造成频率异常的责任网 立即调出备用容量或减少发电机出力(包括停机),恢复频率在正常范围内; 要求非责任网调出备用容量或减少发电机出力进行支援; 要求责任网 10 分钟内完成限制负荷措施恢复电网频率在正常范围之内; 非责任网支援时间超过 25 分钟后,责任方应提出申请,总调协调修改送受电计划。 未经 总调 值班调度员许可,严禁各中调自行解列网间联络线独立运行。 第 37 条 属 总调 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应装设必要的自动装置(如高周切机装置)以参加电网的频率调整。 有关的自动装置应按总调的要求投入运行,其控制方式的改变、装置的投入或退出必须 征得总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 38 条 自动发电控制( AGC)是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区域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 第 14 页 间电力控制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保证电网频率质量,凡并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必须按规定装设 AGC 并保证 AGC 功能与机组同步投产,各运行单位负责装置的运行维护,保证设备可以正常使用。 第 39 条 总调应根据南方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南方电网备用方案,有关中调在编制日调度计划时,应按《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和南方电网备用方案,保留足够的备用容量并同时满足事故备用容量不低于网内最大运行单机出力的要求。 当发生备用不足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总调报告 并采取措施恢复备用水平。 第 40 条 为防止电网频率和电压崩溃,各省(区)电网内必须装设足够数量的低频、低压减载自动装置,按规程规定运行、维护,并按月核实上报总调备案。 全网统一的低频减载方案由总调负责制定。 各中调应加强管理,严禁将低频、低压减载自动装置擅自退出运行。 第五章 电压和无功管理 第 41 条 电网无功补偿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 电网各级电压的调整、控制和管理,由总调、各中调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 第 42 条 总调 调度管辖范围电压管理内容包括: 确定电压考核点和电压监视点。 下达 月度电压控制范围。 控制发电厂的无功出力。 正确指挥调度管辖系统无功补偿装置的投退。 确定和调整变压器分接头位置。 统计考核电压合格率。 第 43 条 总调 负责调度管辖系统的无功平衡分析,组织南方各中调做好南方电网的无功平衡分析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 第 15 页 第 44 条 总调 调度管辖系统内各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负责监视 500kV 母线电压,当电压超过总调规定范围时 ,主动采取调整机组无功出力、投切低压无功设备等措施,调整母线电压在总调规定的范围内。 如本厂站已无调整能力,立即汇报调度员。 第 45 条 各中调值 班调度员,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监控电压考核点和电压监视点的电压波动情况,当发现超出规定范围时,首先会同下一级调度在本地区内进行调压,经过调整电压仍超出合格范围时,可申请 总调 协助调整。 第 46 条 电压调整的主要手段: 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投切电容器、电抗器、交流滤波器 等 ; 调整 交直流 系统潮流分布、直流及串补的控制方式; 调整主变分接头位置; 改变系统送受电计划、改变系统接线方式。 第六章 调度操作管理 第一节 操作制度 第 47 条 电网的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进行。 属 总调 调度管辖的 设备,其操作必须由 总调 值班调度员下达调度指令执行; 总调 许可操作的设备,应得到 总调 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 48 条 总调或各中调调度管辖设备运行方式发生变更,若对其它方电网产生影响时,须在操作前通知受影响方,如受影响方有疑问 ,应 向总调报告,并在总调的组织下充分沟通与协商,各中调之间不得自行商量决定。 第 49 条 操作令分为综合令和逐项令两种,在逐项令中可以包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 第 16 页 含有综合令。 不论采用综合令还是逐项令,上级值班调度员(发令人)均应向下级受令值班调度员 或现场值班员 (受令人)明确操作的目的。 受令人应根据发令人下达 的操作任务与操作内容,编制本单位详细的操作票,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第 50 条 操作应使用标准调度术语,设备冠以电压等级、双重命名(即设备名称与编号)。 第 51 条 操作前,要认真考虑以下问题: 许可检修工作开工前核实接地刀闸、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恢复送电前核实接地刀闸、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已拆除,具备送电条件。 结线改变后电网运行的稳定性和合理性,有功、无功功率的平衡,考虑必要的备用容量,提前做好事故预想和防止事故的对策。 操作后可能引起输送潮流的变化、电压和频率的变化,防止发电机 失步、出现操作过电压、潮流超过稳定极限、设备过负荷和电压或频率超出正常范围。 操作后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是否适用,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操作后对通信、遥测、遥信及计量装置等的影响等。 第 52 条 操作中应认真遵守以下规定: 发、受调度操作指令,必须确认发、受令单位,互报姓名,受令人接令后应将全部指令复诵无误,发令人认可后方可执行。 操作过程中如有临时变更,应按实际情况重新填写操作票后才能继续操作。 受令人遇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发令人报告,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票及其操作顺序。 操作完毕后 受令人须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不得延误,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 第 17 页 受令人汇报后方可认为该项操作执行完毕。 尽可能避免在交接班期间或负荷高峰时段进行操作。 如在交接班期间必须进行操作时,应推迟交接班或操作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接班。 除紧急情况外,禁止在雷雨天气进行户外操作。 在操作过程中,值班调度员及厂站值班员应密切监视操作状况,如有异常及时处理。 操作过程中系统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操作,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操作。 第 53 条 值班调度员在许可设备进行工作或恢复送电时,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严禁 “约时”停、送电;严禁“约时”开始或结束检修工作;严禁“约时”投、退重合闸。 第二节 基本操作 第 54 条 系统解并列操作 系统并列操作的条件: 1)相序一致,相位相同。 2)频率相等,频率偏差不大于。 由于某部分系统电源不足,必要时允许降低频率较高系统的频率进行同期并列,但频率不得低于。 3)电压偏差尽量小。 允许电压偏差 500kV 不超过 10%, 220kV 不超过 20%。 严禁非同期并列。 系统解列操作 两系统解列前,应先调整解列点的潮流,使有功功率接近零,无功功率尽量 小,保证解列后两个系统的频率、电压变动在允许范围内。 第 55 条 解合环操作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 第 18 页 必须确保相序相位正确才能合环。 解、合环操作必须确保解、合环后潮流不超过稳定极限、设备不过负荷、电压在正常范围内,不引起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误动。 环状系统合环点设有同期装置时,应启动同期装置进行合环。 第 56 条 线路操作 新建、改建、或检修后相位有可能变动的线路在送电前必须进行核相。 线路停送电操作应充分考虑线路充电功率对系统和线路末端电压的影响,防止设备过电压。 线路充电应优先选择短路容量大的一侧为 充电端,优先选择带有并联电抗器侧为充电的对端。 装有并联电抗器的线路送电时,不允许该线路无电抗器送电。 如电网需要线路不带高抗充电或运行,应有计算分析或试验依据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双回线或环网中一条线路停电时,应避免运行线路过载。 未经试验的情况下,不得对末端带有变压器的线路进行合闸充电或用长线带空载变压器运行。 线路停电操作必须按照断开开关→拉开线路侧刀闸→拉开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 送电操作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 线路两侧的开关和刀闸均断开后,才允许合上线路接地刀闸和挂接地线,两侧 上述操作完毕后,值班调度员才能下达线路开工令。 线路送电时,必须在所有工作单位都已汇报完工,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临时接地线等安全措施都已全部拆除后,方可拉开接地刀闸,恢复送电。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 第 19 页 第 57 条 变压器操作 变压器并列运行的条件: 1)结线组别相同; 2)电压比相等; 3)短路电压相等。 当电压比和短路电压不符合时,必须经过计算,在任何一台变压器都不会过负荷时,才允许并列运行。 结线组别不相同时,严禁并列运行。 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先合电源侧 (或高压侧 )开关,后合负荷侧(或低压侧)开关。 停运时操作顺 序相反。 若 500kV 变压器 220kV侧有电源,必要时也可先从 220kV 侧充电或 500kV 侧解列。 第 58 条 母线操作 进行母线操作时应注意对母差保护、仪表及计量装置的影响。 设备或线路倒换母线应考虑各组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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