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森资产评估公司员工招聘录用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组织鉴定、民主 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 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 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再归档; (四) 鉴别中发现涉及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人事档案,应交 有关组织处理; (五) 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第二十一条 凡属应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 第五章 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按照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员工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 各级组织 人事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条件,建立专用的认识档案库房或档案柜,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二) 保管员工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统计、检查核实制度; (三) 不断研究和改进人事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 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 》的,要 依法处理。 第六章 提供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回借阅员工档案的,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查阅 或借阅人事档案时,须经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分管人事档案的负责人批准,并填写《档案借阅单》(附件一)后方可借阅,借阅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周,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限期归还。 (二) 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三) 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的档案内容; (四) 查阅人员要爱护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剪裁,不得抽换 拆散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违反有关规定,将被追究责任。 因工作需要 确实需要摘录取证材料的,须请示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分管人事档案的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第七章 转 递 第二十五条 集团员工工作调动的,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给新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 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严密 包封,并加盖机密章,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第二十六条 转出员工人事档案时需办理转递登记手续,并填写《档案转递单》(附件二)。 接受单位受到档案后,应认 真核对,并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 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转出单位要查询,以防丢失。 第二十七条 转递员工档案应通过机要部门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员工本人自带。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集团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队伍的建设,挑选 具备以下素质的人员从事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上可靠,作风上正派; (二)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责任心强,能做到既坚持原则,又热情服务; (三)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保护档案安全,不泄露档案内容; (四) 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第二十九条 对为集团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作出贡献的通知,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集团员工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做好档案、档案材料及相关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集团各控股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集团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三 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 1. 档案借阅单 2. 档案转递单 附件一 档案借阅单 云投借字〔 〕第 号 借阅单位 出界单位 借阅资料名称 借阅日期 归还日期 用 途 备 注 出界单位(盖章) 借阅单位(盖章)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注: ; ;。 档案借阅单 云投栏借字〔 〕第 号 借阅单位 出借单位 借阅资料名称 借阅日期 归还日期 用 途 备 注 出借单位(盖章) 借阅单位(盖章)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注: ; ;。 附件二 档案转递单 云投档转字〔 〕第 号 : 兹将 等 名同志的档案材料共 册转去,请按档案目录清点查收,并将回执签收盖章后返回。 (盖 章) 年 月 日 姓 名 转递原因 正本 副本 册(份) 回 执 : 你单位 年 月 日转来的云投档转字〔 〕第 号所列 等 名同志的档案材料共 册,经清点无误,现将回执返回。 收件人 ( 签名 ) (盖 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景森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考情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云投发〔 20xx〕 340 号 集团总部各部室: 《云南省景森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考勤 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经集团 20xx 年第 1 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0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景森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规范化管理,维护良好的管理秩序,严格工作纪律,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 部在岗员工。 第三条 集团 组织人事部负责员工考勤休假工作的证词指导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集团总部各部室 负责人对本部室考勤负责,并确定专人负责考勤记录,及时汇总考勤结果报集团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四条 员工出勤情况既是反映员工组织纪律、工作态度,实施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重要管理方面,同时又事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集团总部各部室务必高度重视,要加强和规范日常考勤管理工作, 强化管理和审批流程,做好各项管理审批的记录和资料留存工作。 员工因出勤原因需要给予 处理、甚至需要依次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以详细的考勤记录作为依据,做到有理有据。 第二章 考 勤 第五条 工作时间 : 集团总部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及周日为公休日。 每天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 9: 00~12: 13: 00~17: 00。 第六条 考勤内容 (一) 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二) 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 离岗者,即为早退; (三) 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四) 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 30 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均为旷工。 旷工以小时计算,累计 4 小时以上的,以旷工 1 天计算 ; 半小时以上 4小时以下的,以旷工半天计 算。 第七条 考勤管理 (一) 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属屡数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二) 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按如下标准计扣月度绩效薪酬:旷工 天扣月度绩效薪酬 25%;旷工 1 天扣月度绩效薪酬 50%;旷工 天扣月度绩效薪酬 75%;旷工 2 天扣月度绩效薪酬 100%;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3 天,扣年度绩效薪酬及年度绩效奖金;连续旷工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应作除名处理。 (三) 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 法准时到岗,经部室领导同意的,不列入缺勤记录。 (四) 各部室考勤人员要如实填写本不是的月考勤登记表(附件一),并在部室领导签字后,务必于次月、次年 3 各工作日内将上月考勤汇总变(附件二)和年度考勤统计表(附件三)报集团组织人事部,集团组织人事部据此作为核算工资的依据。 (五) 各部室负责人要支持考勤人员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阻扰考勤人员如实填报考勤情况,不得对考勤人员打击报复,如有发现,扣发当事人当月月度绩效薪酬的 30%,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乃至开除;考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扣发当月月度绩效薪酬的 30%。 第八条 加班 (一) 集团不鼓励员工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原则上每月不超过 3 天。 员工按审批程序,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 或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视为加班。 各部室考勤人员要填写加班记录表(附件四),按规定统计加班天数。 (二)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或占用休息日、节假日,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视为加班: 1. 员工未经批准或未履行审批程序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 2. 从事工作岗位性质需要经常在部固定时间内临时安排工作(如驾驶员) 或实行值班制度且已给予值班补贴的。 (三 ) 安排员工加班必须严格履行加班审批程序。 员工加班由员工填写《加班审 批表》(附件五),经本部室确认,组织人事部审核,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放可加班。 员工加班原则上不予补办审批手续。 (四 ) 员工加班按以下标准计发加班费。 1. 考勤统计原则上首先用加班天数冲抵当年同等病、事假天数,超出的加班天数与年底统一计发加班费; 2. 工作日加班的,支付员工普通工作时间月度绩效薪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3. 休息日加班的,支付员工普通工作时间月度绩效薪酬的百分之二百; 4. 法定休息日加班的,支付员工普通工作时间月度绩效薪酬的百分之三百。 (六) 加班以小时计算,加班费按每天 8 小时工作时间折算。 计算公式: 1 小时=月度绩效薪酬247。 天247。 8 小时休假时段的激发比例。 第三 章 假 期 第九条 法定节假日 (一) 本办法所称的“法定节假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二) 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主要参照当年云南省节假日安排的具体通知制定。 第十条 探亲假 (一) 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依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 30 天。 (二) 员工与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 2 年给假依次,假期为 45 天;每 4 年可给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4 年起始时间是结婚第二年。 (三) 员工在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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