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通盐湖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 准。 第四章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 用 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公司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 用电。 第四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一般 不 允许 接 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本公司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生产管理部安全科办理临时用 电 作业许可证。 本公司以外施工单位临时 用电 时,由用电 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安全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 用电管理 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 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 用电执行人保存。 用电结束后, 用电 许 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 1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 电源不得接入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 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安装 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 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 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用电电源施工、 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 在防 火场所(油库) 使用的电源,电气元件 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 火 等级要求,并采限相应的防 火 安全措施。 2. 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有采用五线制。 3. 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 ,穿越道路不得低于 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 采用暗管埋设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调用“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5.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 ,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 管、盖板等措施。 6. 对现场临时 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7.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伏。 8.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 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 用电设施要有专 门的 维护管理, 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 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临 时 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 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用电结束后, 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用电单位不得私自 贿赂 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 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 家 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第五章 压力容器安全 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凡新购进的压力容器设备,必须在安全监察部门建档备案,否则不能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 .新进设备建档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最高工作压力( PW)大于等于 (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 sup3/sup,且容积( V)大于等于 sup3/sup。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 体。 建档资料齐全 产品合格证 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品竣工总图 安全监察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1 以上资料不齐全,设备不予验收。 二、 使用单位建立各种制度和记录。 编写新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编写日常维护和保养规程。 建立定期检修记录及运行记录。 三、 设备购进单位要及时将设备的全部齐全资料转交生产管理部安全科以备建档。 四、 所有的压力容器设备在安全监察部门建档登记,颁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一、 危险作业范围 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 2M) 带电作业 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油库内的作业) 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二、 审批手续 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交生产 管理部安全办 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提出方案,经公司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职安全人员负责安全工作,并 有具体的安全措施。 生产管理部安全办 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员做重点检查。 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 第七章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一、危险物品的范畴 第一条:危险物品: 凡具 有 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线等 性质,在生产、贮 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受到毁损的物品, 属危险物品。 第二条:危险物品管 理,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案例》、《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四条:危险物品管理监督检查,由公司职能部门负责。 二 、 危险物品装卸运输 第五条:危险物品装卸,运输 人 员,在装卸运输中应按照运危险物品性质,配带相应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及拖拉。 第六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库房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有残渣。 第 七 条:装运危险物品车辆,不得 在繁华街道行驶,行车中要保持车距,严禁 超 重,超 车和强行会车。 第八 条:运输爆炸危险品和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品,必须包装 牢固 ;严 禁 使用 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和脚踏车运输爆炸物品。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 瓶 等危险品。 装运液化气体的车辆,要有防晒设施。 第 九 条:装过危险品的车在卸完后, 必须进行洗刷。 三 、 贮存管理 第十条:库、场内存放危险品要严格执行危险品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放射性物品 不得与其它危险同存一库。 危险品 和普通物品同库存放时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遇 水燃烧、易燃、易爆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场地贮存。 第十 一 条:危险品仓库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与生产、生活 保持 适当的距离。 第十 二 条:危险品仓库必须有出入库存发放管理制度,安全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保管人员要按 要求 管理 发放危险品,并 配备防护用品和器具。 四 、 危险品使用 第十三 条:易燃、易爆液化气体,作 业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剩 有余压(不低于 \厘米 2)防止物料串入。 第十四 条:严禁用易燃液体洗刷机械设备,车辆务件和擦洗工作服 等。 第 十五 条:危险品使用中的废气、废水、废渣要按“防尘防毒有关规定”执行。 第 十六 条:易燃、 压力 容器 等 设备检修,要按本制度安全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 条:使用爆炸物品,按公司政发( 20xx) 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 、 报废处理 第 十八 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 格管理, 统一回收登记造册, 由 专人负责销毁。 包装容器不 经 彻底洗刷,不得改用。 包装器材必须由使用单位指派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 十九条:加强废 弃 物回收管理,凡属容器设备含有危险的物质,必须按安全检查清洗置换处理规定进 行处理,经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后方可 上交 ,或者 进行报废处理。 第三十条:对 腐蚀物、易燃固体,有毒物品废渣, 具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品。 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八章 安全装置与防护用品(器具)管理制度 一、 范围 第一条:安全装置,凡在生产中温度和压力及液面起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均属安全装置。 对上述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可靠、准确。 第二条:防护用品(器具),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个人安全的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虑 器 或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睛、耳赛、防毒口罩,特殊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垫和绝缘台等,场属防护器具。 二、 管理分工 第三条:一般分工原则 : 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 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均属机动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邂留装置等)均 属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流量警报装置和安全 联锁装置,由仪表计量部门负责管理。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均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均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 三、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并落实到人。 第五条: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六条:各类安全装置的单位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七条: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 ,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八条: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 防护用品(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九条: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十条: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第十一条: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 第九章 仓库建筑、储存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 、 仓库 建筑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仓库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易燃和可燃物品毁灭、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 第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 材料 制做,并设置必要消防车的通道。 第四条:物资储存库区加工间和管理员办公室应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第五条:易燃和可燃物品库,应安装邂留设施,并不准 设在人员 聚集的区域。 二 、 储存管理 第六条:库房内物品要分类,分堆 存放,应留出通道。 第七条 :自然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及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 第八条:供应 部门 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无产地、名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九条:物品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经常检查核准。 第十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新元通盐湖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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