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捷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收缴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抄表时间。 首期无法入户抄录的,应根据业主入住情况及入住人员予以估收,估收户数不得超过首期总户数的 20%。 估收的房号要在《 号楼水电表抄表记录》、帐册及收费单上予以特别注明。 第十条 物业助理在读取水电表读数过程中,如发现异常,首先应对照上月读数进行复核。 如读数确定无误,应及时知会业主(住户)。 如不能确定异常原因,当月可按前三个月平均数收取水、电 费。 对于不能确定原因的,待观察一个月时间后,视具体情况报服务中心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知会收费管理员。 第十一条 水电表抄录必须及时、准确,抄表差错率为 0。 物业助理抄表时如发现表不转、快转、慢转、自转或倒转等异常现象的,应立即通知维修中心或业主(住户)予以换表,并向业主说明换表情况,当月水、电用量按该业主(住户)前三个月的平均数,经业主确认同意后收取水、电费,并在《 号楼水电表抄表记录》或帐册备注栏予以说明。 业主更换水表或者电表,物业助理应及时到达现场,抄录换表底数和新表起数、倍率等数据,并 登记在《水(电)表更换记录表》(见附表 3),将换表情况书面通知收费管理员。 第十二条 物业 助理应关闭园区空置房水、电表,如抄表时发现空置房有用水、用电情况,应查明原因并上报空置房当月水、电用量报部门经理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园区公用水电表的抄录工作由服务中心咨询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并在每月的 22日以前完成。 25— 30 日对外单位和物业公司的水电费进行核算和催收,核算结果经部门经理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 电费公摊按照“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进行,具体按《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关于实施《委托查抄用户水表的协议》的操作程序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因保修工作而借用的空置房,物业助理 须抄录空置房及维修房的水电表起止读数,核算其水电费。 空置房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垫付,维修房的水电费由业主自己缴交。 如该维修房水电费多于空置房水电费,由物业公司补足差额给业主;如少于空置房水电费,由业主补足差额交回物业公司。 维修房的水电费由工程部计入该房工程维修款,将以《工程项目鉴证单》形式转扣回物业公司。 第十五条 工程部每月 21 日现场抽查物业助理 10%的抄表数据,并详细填写《水(电)表抄表记录抽查表》(附表 8),记录表上须有具体的抽查人姓名和抽查时间等记录,抽查时间要求精确到小时。 每月的 22 日需将其抽查 结果填写到抽样检查记录报服务中心经理。 第十六条 物业助理和负责抄录公用水电表的专人须在每月的 22 日前将《 号楼水电表抄表记录》、《 期商铺水电表抄表记录》交于收费管理员录入电脑。 第十七条 工程部在每次新交完楼后一个月须出稿一份《园区水(电)表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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