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信化工公司仪器仪表及自控设备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六)在对系统进行维修操作前,必须做好技术准备工作,杜绝盲目操作。 (七)在检修前必须检查并记录其属性设置、跳线或开关的位置;拔下的卡件必须立即放到防静 电保护 电塑料袋中。 (八)电塑料袋中,不得随意摆放。 第三十条 仪表维护班 必须建立系统硬件设备档案、软件档案,建立必要的台帐,建立《操作日志》和《维修记录》,必须建立健全网络结 构示意图,硬件配件清单和 I/O 分配表。 第七章 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联锁分为工艺联锁和设备联锁,根据其重要性,分成 A、 B 两类。 其中关键、重要的工艺系统联锁和可能涉及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或产品重大质量事故的联锁划为 A类联锁。 第三十二条 运行部根据上述定义将所管装置内的联锁进行分类,汇编整理为联锁分类一览表,报公司综合技术部。 由综合技术部负责会同生产处进行审核后,上报到公司办公室;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联锁需要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程序、原理等的变更)、解除、恢复、取 消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由申请方办理审批单,交综合技术部或生产处审核。 综合技术部负责设备联锁,生产 部 负责工艺联锁。 在审批单上应写明原因、实施方案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联锁的解除和恢复由 生产 部或检修部 门 提出申请,联锁的变更或取消由 生产 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B 类联锁的解除由技术 员 以上人员提出,装置 长 以上人员签字同意,部副 经理 以上人员批准。 A 类联锁保护系统解除由装置主管工程师提出,部副 经理 以上人员签字同意,公司生产 部 或综合技术部负责人批准。 对涉及装置和大型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联锁的解除,综合技术部根据实际 情况上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十六条 联锁变更、取消由装置主管工程师提出,部 经理 以上人员同意,申请提交综合技术部上报公司总 工程师 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联锁恢复由技术 员 以上人员提出,装置主管工程师以上人员签字同意,部副 经理 以上人员批准。 第三十八条 在获准同意对联锁保护系统进行变更、解除、恢复、取消后,实施前必须到综合技术部办理联锁工作票,票上详细注明作业依据、作业执行人及作业监护人、作业内容和作业时间等。 第三十九条 为杜绝误操作,必须采用双人操作的方式,一人操作、一人现场监护。 操作前应细检查核 对联锁 状况,在操作过程中应与工艺操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和监护人必须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录作业内容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联锁的解除期限最长为 1 天。 超过 1 天 仍不能投用的联锁必须重新办理审批单。 具备投用条件的联锁,应及时办理恢复投用手续,及时恢复投用。 第四十一条 新装置投料试车前或设备检修后投运之前,应对所有的联锁回路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对联锁保护系统进行联校。 新装置的联锁检查试验由工程 部 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在中交前完成,并按试验结果填写联锁试验单,由参加联锁检查的人员签字后作为中交资料交给综合技术 部保存。 装置修理后联锁试验由装置技术人员向综合技术部提出,由综合技术部组织机、电、仪专业人员会同工艺人员一同进行试验,按试验结果填写试验单,参加联锁试验的人员要在联锁试验单上签字。 联锁试验单一式三份,综合技术部、检维修部、 生产 部各保存一份。 第四十二条 重要联锁保护系统必须有明显标识。 第四十三条 新增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做到图纸、资料齐全。 第四十四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紧急停车按钮,均应设有可靠的护罩。 第四十五条 联锁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由操作人员负责操作,盘后开关、按钮由仪表人员负责操作。 仪表人员在处理联锁 系统时,如果需要操作盘前开关、按钮等,必须事先和工艺负责人联系,获准后由操作人员进行操作。 作业完成后,必须及时通知操作人员,由操作人员确认工艺状况,将开关、按钮等复位。 第四十六条 联锁保护系统所用器件(包括一次检测元件和执行元件)、运算单元等应按各自规定的校验标定周期进行校验和标定,通常可借装置停车大检修进行检修、校验、标定。 新更换的元件、仪表和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和标定合格后方可装入系统。 第四十七条 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SHS 0700720xx)要求进行。 第四 十八条 联锁保护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其种类和数量根据储备标准和备品配件管理规定贮备。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 部门 参照执行。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综合技术部 第八章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无论是引进项目还是国内配套项目,必须按照 “三同时 ”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第五十二条 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 警设计规范》( SH 30631999)的规定。 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指定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二)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三)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四)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砷、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 择抗毒性检测器。 (五)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第五十三条 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一)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二)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三)尽可能减少雨水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四)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 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五)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制造厂规定的 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加强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一)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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