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兴达电缆分接箱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会计师审批; 10万元至 100万元的(含 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1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 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 5 万美元的(含 5 万美元)资金,其余: 10 万美 元以下的(含 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 10 万至 20 万美元的(含 20 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20 万至 50万美元的(含50 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 50 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四十二 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 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三 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 凡付出款(物) 5 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 1 资金回笼情况, 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 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四十四 条 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 3000 元,超过部分当天下 午存入银行。 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四十五 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四十六 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 5000 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四十七 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四十八 条 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四十九 条 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 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五十 条 领用空白支票, 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 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 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五十一 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五十二 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 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 说明报批: 20xx 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20xx 元至 1 万元 的由总会计师审批, 1 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十三 条 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 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 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 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 1000 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 20xx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 20xx 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五十四 条 探亲旅费、医 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五十五 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 20xx 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20xx 元以上至 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 5000 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十六 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五十七 条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 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 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 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五十八 条 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 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 五十九 条 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 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 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含 10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 批, 10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 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 50 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 50 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 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 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六十 条 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六十一 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 偿责任。 第六十二 条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 第六十三 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六十四 条 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六十五 条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六十六 条 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六十七 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六十八 条 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九 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七十 条 税 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七十一 条 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 12月底前上交 70%,余下 30%在下年 3 月底前交清。 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 息率加 30%计收利息。 第七十二 条 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七十三 条 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七十四 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 盘 亏在 1000 元以下者(含 1000 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 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的(含 5000 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 5000 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七十五 条 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 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 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 12 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 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 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七十七 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 15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 15 年。当代兴达电缆分接箱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汇编(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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