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十七条 贷款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借款要求,包括借款主体、借款原因、 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展历史、关键管理人员情况、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分析:主营业务市场营销情况,经营风险、行业风险、经营前景分析和经济实力、经营活动,资产负债结构及现金流量分析。 (四)对担保人情况进行分析。 (五)借款用途合法合规性及还款来源分析。 (六)对申请人前景及合作空间进行分析。 (七)对贷款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八)调查结论。 第四十八条 对建议支持的贷款项目,调查评估岗将所有贷款资料和贷前调查报告 移送审查核准岗进行审查;对明确不贷的,提出充分理由,调查评估岗直接将资料退回申请人。 第七章 贷中审查 第一节 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四十九条 贷款社应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核准岗对贷款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审批决策岗对贷款承担决策责任。 第五十条 贷款审查审批应遵循客观公正、独立审贷、依法审贷的原则。 客观公正,是指各级审贷人员本着对农村信用社负责的态度,按照既有利于控制风险、又有利于业务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业务及风险的实际情况,客观地对报审项目进行评价。 独立审贷,是指各级审贷 人员不受干扰,在充分了解报审项目的前提下,按农村信用社的统一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贷意见。 依法审贷,是指各级审贷人员要对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及出具的有关文件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的审查,确保借贷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五十一条 各农村信用社应设置贷款审批小组、联社应设置贷款审批委员会,作为常设的贷款审批机构,专门负责审批权限内的贷款。 第五十二条 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节 贷款审查审批 第五十三条 审查核准岗应 对调查评估岗移交的有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调查评估岗的调查认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合规性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该笔贷款提出贷与不贷的建议。 第五十四条 审查内容: (一)贷款合法合规性审查。 审查核准岗对调查评估岗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基本要素审查。 主要审查申请人、保证人有关资料及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审查认定资料和调查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 主体资格审查。 主要审查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对企业营 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方面的审查; 对申请信用贷款的企业 ,还必须审查申请人是否有良好信用状况及信贷记录 ,可靠的还款来源 ,并能被农村信用社所监控和管理。 信贷政策审查。 依据国家有关经济法规和国家、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前景、产品市场状况及同行业经营管理水平等 ,逐项审查调查评估岗调查认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 对信贷业务操作合法合规性的审查。 包括对借贷行为内容、抵(质)押行为内容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对信贷业务操作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信贷制度等方面的审查。 (二)贷 款的安全性审查。 主要通过对报审项目的风险分析,审查贷款的可偿还性,揭示风险点及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主要包括: 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 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股东背景、资金投向、贸易背景;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经营规模及主要财务指标、在信用社的资信记录等。 对第二还款来源的分析。 主要审查担保人的代偿能力。 包括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财务指标和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对外担保额度是否超过规定的指标(如果担保人仅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追加担保时,在保证担保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将规定指标作为参考值予以弹性处理 );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足值,抵(质)押物是否易于变现;备用信用证条款和开证行资信是否可接受等。 对其他相关要素的审查分析。 主要审查关联人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申请人是否存在多头贷款等。 (三)贷款可行性审查。 主要包括: 对项目可行性分析。 主要审查贷款项目的发展前景、综合效益等。 对经营、财务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主要分析经营环节、产品、市场等可能对贷款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以及应收账款、存贷变动、负债变动趋势对贷款的影响。 申请人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可行性的审查分析。 主要审查申请人在农村信用 社的开户及结算情况、历史还款记录、中间业务的合作情况、对农村信用社的综合贡献度等。 贷款操作可行性分析。 根据贷款社的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和信贷管理水平 ,审查贷款社是否具备承办该笔贷款的经营管理能力以及特定业务可能产生的政策、法律风险。 第五十五条 审查核准岗根据审查结果,形成最终的审查报告,报告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结论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价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用途合理性、担保代偿性、与信用社往来记录等情况; (二)主要风险点的分析和防范措施; (三)结论。 确定 贷与不贷,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相关要素。 第五十六条 审查核准岗负责人对初审人员提交的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逐级签名确认后,将贷款审查报告提交贷款审批委员会 (小组 )审批,相关审批工作规范按《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暂行)》执行。 对贷款资料不全或调查意见不准确、不合理或存在法律漏洞的 ,将有关资料全部退回调查评估岗或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节 贷款发放 第五十七条 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内容包括: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 、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十八条 贷款社调查评估岗在收到贷款最终审批人下达的贷款批复,如属于同意发放的贷款,按规范要求填写贷款业务合同 ,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正副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二)贷款合同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等内容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第五十九条 贷款社调查评估岗填制上述合同后,送审查核准岗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 (二)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三)合同的 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第六十条 贷款合同经审核无误后,由贷款社调查评估岗当场监督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如属自然人或农户客户的,则须签字并加盖手印)、同时加盖有效印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第六十一条 对于担保贷款,贷款社调查评估岗应落实相关担保手续,如属抵(质)押贷款的,应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有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贷款社须对他项权证进行有效管理; (二)对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 (三)质物 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并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贷款社调查评估岗依据贷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填制借款借据,并当场监督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借据上签字(如属自然人或农户客户的,则须签字并加盖手印)、同时加盖有效印章。 借款借据填制要求: (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借款合同进行核对。 (二)借款借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借据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对应借款合同的金额。 (三)借款借据的签章应与借款合同的签章一致。 第六十三条 贷款社调查评估岗 将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连同审批人的批复等资料送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第六十四条 会计结算部门重点审查贷款业务是否经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借据与合同内容是否对应、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误后,办理贷款业务账务手续。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干预正常审查。 对于未经信贷人员调查、审贷人员审查的业务,各级有权审批人不得事先提出贷与不贷的结论交由审贷人员审查。 第六十六条 各级审贷人员在签署审贷意见时,必须写明充分的审查依据和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 十七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小组)成员收到贷款审查报告,应认真审阅,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明确签署个人意见。 第八章 贷后检查 第一节 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六十八条 贷后检查的目的是了解、掌握影响借款人偿还能力的变动情况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收回。 第六十九条 贷后检查必须遵循双人交叉、现场检查,预警报告、适时处理以及综合评价的原则。 双人交叉、现场检查是指贷后检查必须坚持管户人之间的交叉检查,定期到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检查; 预警报告、适时处理是指检查人员在贷后检查中力求早日发现风 险隐患,对重大问题及时提出预警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 第七十条 贷后检查基本流程为:贷后现场检查→贷后检查记录→贷款到期处理→综合评价。 第二节 贷后检查的工作要求 第七十一条 贷后管理岗必须按户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并按要求进行下列工作: (一)建立《贷后检查记录簿》,信用社按户逐笔记录贷后检查的工作动态。 (二)建立贷后检查对账制度。 信用社须按季按户进行信贷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和借款人三方核对,填写《贷后检查对账表》。 (三)认真填写《贷后检查表》。 公司客户应至少按季逐笔进行贷后检查工作;自 然人客户应至少每半年逐笔进行贷后检查工作;农户应至少每年逐笔进行贷后检查工作;按揭贷款户的检查频率由各联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对形成不良的按揭贷款,必须进行贷后检查。 上述贷后检查应将检查情况如实填写《贷后检查表》。 (四)定期对贷款户进行贷后综合检查分析,形成《贷后检查报告》,报信用社相关负责人审核。 按户进行综合调查分析的频率,由各联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七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相关负责人须定期或不定期对贷后检查的表格和报告进行抽查调阅,提出意见;至少每半年对贷后管理岗的贷后跟踪管理工作进 行一次检查 ,形成书面报告送贷款社负责人签名确认后 ,呈报联社信贷管理部门。 检查的内容包括 :落实贷后检查情况。 贷款担保落实情况。 抵(质)押物保管情况。 到期贷款催收情况; 借款人财务报表报送情况。 第七十三条 贷后管理岗在对借款人的贷后检查过程中 ,如发现借款人、担保人有违约行为 ,或其他对贷款安全可能构成威 胁的情况 ,应及时报告联社信贷管理部门 ,同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督促贷款社提前收回贷款。 第七十四条 建立贷款风险早期预警制度。 预警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主要管理人员有否无故离职、逃逸、隐匿、被司 法机关关押、逮捕等; (二)借款人有否实行联营、改制、合作、分立、破产、资产重组、项目有偿转让等投资主体变更; (三)借款人有否发生重大财务纠纷或违法经营行为; (四)企业或项目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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