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迎驾国际旅行社公司营销责任追究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原则上不允许跨区域销售和私下串货、调货,串货、调货造成损失的,该销售人 员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节 回款、欠款 第二十一条 销售人员对销售产品承担货款收回责任,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回款规定收款。 财务销售、销售内勤按规定严格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销售部门对销售人员的货款责任实行风险金制度。 每月从其回款提成中提取 20%作为风险抵押金,年底根据回款、欠款情况决定具体返还事宜。 第二十三条 销售人员要严格按照企业规定及时收回货款。 超过规定时间的,按以下办法处理:在规定时间后一个月内收回货款的扣减该笔货款应得提成 10%;后二个月内收回货款的扣减该笔货款应得提成 20%,以此类推。 第二十四条 用户单位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以上未回款的,停止发货并由销售人员负责在三个月内清理;超过三个月未清货款的,及时按程序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法律顾问室起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用户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回款超过三个月以上又要求业 务往来的,必须先追回全部欠款,经过考察报总经理批准再做业务。 违反上述规定与对方做业务致使欠款增加造成经济损失的,销售人员和签字审批人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用户 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销售人员必须及时书面报告,隐匿不报延误时机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经查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加重处分。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万元以上)以渎职罪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用户单位不及时回款,销售人员有责任积极交涉,要求对方出具欠款证明或还款计划,并主动查询对方单位的财产状况,以便在采取法律手段追索货款时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用户单位无资金、回款而用实物抵款或通过法律诉讼追回货款的,不作为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销售回款提成依据。 实物抵货款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研究批准。 第二十九条 销售人员从用户 直接收到的现金、支票、汇票、银行承对汇票等必须及时交财务部门,超过规定时限未交的,一经查实,视情节按挪用公款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用户单位因质量等退货,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处理,经办人员必须核实清楚,严格按程序经批准后及时调整用户欠款。 第四节 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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