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控制系统研发公司员工保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放置密件; 6. 不得利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以及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7. 发现泄密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 8. 客人问及商业秘密,应予以婉拒、避谈。 (六)保密权力和义务 1. 执行大豪科技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大豪科技的物质条件研究开发的商业秘密,是职务商业秘密。 职务商业秘密属大豪科技所有,其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大豪科技。 大豪科技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商业秘密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研究开发该项商业秘密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商业秘密的权利属于完成 该项商业秘密的个人。 2. 大豪科技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被许可人非经大豪科技同意,不得将其被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3. 大豪科技员工发现商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公司办公室;公司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4. 员工在职期间有依法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员工离职仍应继续承担保守原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5. 大豪科技可以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后,应当遵守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 北京兴大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保密制度 8 竞业限制是指大豪科技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本单位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者自己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 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员工涉及的技术秘密的密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一般为2至5年。 6. 商业秘密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大豪科技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7. 大豪科技在遇到责任人违法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行为,将给大豪科技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时,大豪科技可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 涉及商业秘密的诉讼,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四章 商业秘密侵权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之一 即构成 泄密 责任 : (一) 使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 所 知悉; (二) 使商业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 但没有明确证据 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 所 知悉的。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权: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大豪科技的商业秘密;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大豪科技的商业秘密;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大豪科技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四) 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其获悉的商业秘密系提供者以不正当 手段获取,仍然披露或者使用该项秘密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 办法 侵犯商业秘密,给大豪科技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北京兴大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保密制度 9 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有本 办法 第十一条 所列侵权行为之一,给大豪科技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大豪科技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大豪科技因调查该项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权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公开的,赔偿额应当按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计算;其全部价值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 办法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商业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薪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 1. 泄露商业秘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 已泄露商业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未造成重大后果的。 (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 故意或过失泄露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保密办法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商业秘密的; 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六条 大豪科技任何员工不 论是否与大豪科技签署《保密协议》,其行为一旦违反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大豪科技都有权按照以上的规定进行责任的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 管理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解释。 第十八条 本 管理办法的拟定或者修改 由 公司办公室负责,报公司总经理 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 自 颁布 之日起实施。 北京兴大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保密制度 10 附录一: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北京兴大豪科技。大豪控制系统研发公司员工保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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