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煤电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和电业分公司、铁路管理处等十个地面单位,每半年考核一次。 公司对各单位的奖罚措施按公司安全培训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执行。 考核费用从安全奖励 经费中列支。 公司安全培训工作接受中煤集团、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检查。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实施办法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安全生产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煤安监总煤矿字 [20xx]134 号)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6 号令 )等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 A、 B、 C 三类: A类:难度大, 单位解决不了,须由公司帮助解决的事故隐患; B 类:难度较大 ,区队、车间解决不了,须由 单位解决的事故隐患; C 类:由区队、车间、单位业务部门解决的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矿井重大事故隐患认定的依据是《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20xx]133 号)。 第三条 各生产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总经理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分 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公司安监局局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监察责任。 、整改负管理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监督、监察、建档和报告的责任。 、治理及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总工程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组织评审 ; 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内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管理责任 ; 安监站(科)对事故隐患排查、 整改负有监督、监察、建档、分析和上报的责任;车间、区队(科)的负责人,对车间、区队(科)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全面责任;车间、区队(科)的技术负责人,对本车间、区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车间、区队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公司实行四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科)、车间旬排查一次事故隐患。 、分管副总 工程师 组 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区队、( 科 ) 长 、车间主任 对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管理、提升运输、防治水、地面各生产系统进行一次 系统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表,由主要负责人 签字 确认 是否有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察站(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监控: ,由主要负责人组织确定 事故隐患等级,再按等级进行登记、上网,建立事故隐患档案。 ,并做好记录。 当班确实解决不了的事故 隐患,应及时向区队(科)、车间和安监站(科)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生产。 B 类和 C 类由 单位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责成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 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安监站(科)组织 B、 C 类事故隐患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 A类隐患由 单位制定初步整 改方案和措施报公司,由公司审批 确定 后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 ,单位首先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公司组织验收。 公司由安全监察部组织业务部室进行验收合格后销号。 第七条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公司组织验收、销号。 第十条 各单位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中的 A、 B 类事故隐患,由安监站(科)汇总后于次月 2日前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第十一条 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季度首月 10 日前和下一 年 度 1 月 15日前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汇总分析后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每次排查事故隐患时,都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章行为和习惯性违章现象作为事故隐患排查之列一并排查。 第十四条 安全监察部对重大事故隐患、 A类事故隐患的整改实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 安监站(科)对 B 类以下事故隐患实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对主要负责人处 1000— 5000 元的罚款。 ; ; ; ; ;。 第十六条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公司、 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大屯煤电(集团)公司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安全生产工作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安全行为的有效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 为此, 为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和各二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监察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条 公司每季、矿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 ,各专业系统、主管部门每旬对分管区域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车间、队组每周进行一次全面自检。 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 门工作人员坚持日常现场巡回安全检查。 第三条 安全大检查由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组织,副总以上领导、有关处、科室和安全监察部门参加。 第四条 每次安全大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的规定,认真地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 检查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检查规程的编制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及施工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检查安全技措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检查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情况。 检查党、政、工、团、技、安、协各级组织齐抓共 管安全生产情况。 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保护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 检查工作现场环境污染、尘毒危害的治理情况。 作业现场安全检查重点是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斜巷运输和预防皮带着火。 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职工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 ,应立即停止作业 ,撤出人员。 第五条 检查方式 由小班安检人员对井下危险性较大作业头面进行跟班蹲点检查。 由安监部门井上下检查组对井上下各作业地点进行日常巡回检查。 月度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 安全小分队突击检查。 节假日及其它停产期间井下工作面停产、开工检查。 由安监部门组织的日常的、阶段性的、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由业务部门组织的系统安全检查。 由公司组织的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及其他形式的安全大检查。 参加各种安全检查活动的人员应严格按照五大系统安全检查表逐项对照检查(安全检查表见附件)。 第六条 检查内容 检查落实中煤、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一号文件、各种安全会议精神在现场贯彻落实情况; 检查规程措施落实情况; 查各项安全管理制 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现场查隐患,反“三违”; 检查安全思想教育、事故案例等安全教育在职工头脑扎根情况;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追踪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检查现场的质量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文明生产情况; 检查干部上岗、跟值班情况; 检查重点岗位、要害部门上岗情况。 第七条 根据季节特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 工会、纪委、团委按照公司规定组织职工代表、党员、青岗员进行动态安全巡视和安全检查。 第九条 安全大检查后,被检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要组织召开安全大检查现场办公会,对查出的问 题和隐患按“四定”原则 (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 )落实处理,并写出安全检查通报 ,上报下发 , 存档备案。 第十条 对安全大检查现场办公会落实的问题和隐患,被检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要指定专人按期复查。 对整改隐患态度消极拖延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并追究责任。 对经过努力,本单位确实落实不了的隐患,要按隐患上报程序及时上报。 大屯煤电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矿井安全技术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职 责 第一条 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审批范 围内的设计、规程和措施的批准。 第二条 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会审采掘规程、措施 ,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会审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设计,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第三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组织重大机电设备检修措施和重点机电运输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第四条 通风管理部负责组织会审一通三防措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第五条 建设管理部负责组织会审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把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材料、及材料代用安全关。 第六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会审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 处理计划》,参与公司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重大安全措施的会审,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会审、上报公司审批范围内 的设计、规程、措施并贯彻实施 ,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本单位审批范围内的设计、规程、措施。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必须严格遵循“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则。 编制前必须了解现场情况,符合工程设计技术要求及有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 第八条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必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度以及标准,充分 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设计(或矿委托公司设计院)和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地测、基建等部门负责编制采区方案设计、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及其它涉及全矿性的重大技术设计。 第十条 作业规程、措施由各作业单位、部门编制。 没有有效的作业规程或措施不得开工生产作业。 如因地质条件变化致作业规程与现场不符时,要及时修改补充作业规程或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规程编制内容要覆盖整个作业环节的所有工种。 措施编制内容要覆盖措施涉及到的 各个作业流程。 第三章 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审批范围。 采区设计方案和扩能采区、技改采区设计及违背方案设计公司批复原则的设计; 新采煤方法工艺、新采区和新煤层中第一个工作面; 刀柱开采,前进式开采以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工作面设计; 在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的“三下”采煤工作面的设计; 新的掘进施工工艺方法; 水体下严重破碎带和冲击地压地带的巷道工程; 采区地质说明书; 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设计; 矿井边界煤柱设计、开采上限煤柱的变更; 大型断层、主要含水层的探放水设计; 1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以及单项试验设计; 1改变一个采区以上的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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