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成水产品集团管理制度流程规定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性报告、董事会议案、相关会议纪要、合同或章程等其他文件材料。 8/119 归档时间 (1)集团公司机关文件材料类档案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向档案室移交。 下属各公司的文件资料自行保管。 (2)集团公司机关采购档案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向档案室移交。 下属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采购档案自行保管。 ( 3)工程档案在工程验收完毕一个月内由集团房地产公司向档案室移交。 ( 4)技术类档案在设备验收完毕一个月内由设备使用分公司向档案室移交。 ( 5)对外合作投资档案在相关手续履行完毕一个月内由集团投资发展部向档案室移交。 归档手续 归档案卷由档案室检查后,填写档案交接清册一式二份,由接交双方盖章 ,然后随同移交案卷由档案室留存一份,移交部门留存一份备查。 归档要求 (1)归档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按照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 (2)卷内文件要排列有序,依次编写页号,并编制卷内目录,逐项填写清楚,书写工整。 (3)区分文件价值、正确的划分案卷保管期限。 (4)案卷标题要简明确切,装订整齐结实,符合规范,便于保管和利用。 9/119 (5)归档时间要用钢笔或毛笔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二份,随案卷一并移交。 第三条 档案保管制度 集团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集团档案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密秘档案的管理。 档案库房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做好九防工作(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湿、防霉、防毁、防虫、磁性介质防磁)。 档案入库前须进行杀虫灭霉处理,以确保库房无虫、无霉、无菌蔓延。 档案柜内需放置樟脑、干燥剂等药物保护档案。 保持库房清洁卫生,严防强光高温。 库房内严禁吸烟、点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库房。 经常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 时采取措施保护或补救。 采用磁性介质存储的档案要对其定期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导致档案丢失。 第四条 档案查阅制度 查阅档案人员需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查阅一般档案,需经集团分管部门领导批准,查阅机密档案需经集 10/119 团主管理领导批准。 查阅档案人员需爱护档案、不得圈划、涂改、增册、抽页、剪裁、折叠、损坏、丢失、违者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借出档案室。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借出的档案,限期归还。 借阅档案人员需负安全保密责任。 对档案原件进行摘抄和复制,一般档案需经集 团分管部门领导批准;绝密、机密和秘密文件需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 摘抄件要妥善保管。 复印件按正式文件同样管理、归档或清退销毁,个人不得私自保存。 第五条 档案销毁制度 集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上级组织批准后监销。 四 办公用品管理 第一条 集团综合办作为办公用品的管理部门。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因工作需要而购买配置的办公用品(财务等专用办公用品例外)。 第三条 办公用品系集团公司为保障正常办公需要而配发,不能挪 为私用。 第 四条 机关各部门应根据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实际需要制定出各岗位办公用品的消耗定额。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出办公用品领用计划交给综合办公室办公用品管理负责人,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办公用品 11/119 管理负责人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第六条 各部门各岗位必须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后,办公用品方可以发放。 第七条 综合办将不定期对各部门的领用计划进行必要的审查、监督,如发现有少用多报、虚报、冒领等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办公用品管理负责人对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应做到帐物相符, 妥善保管。 第九条 除一次性物品(如铅笔、橡皮等)外,凡领取的办公用品均须以旧换新,不交旧品者一律不发新品。 第十条 凡属集团公司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办公用品,在使用者本人离开公司时,应办理移交办公用品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制订。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五 营业执照管理 第一条 各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正本悬挂在分公司显要位置。 第二条 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营业执照的注册、变更、注销及年检手续。 第三条 营业执照的注册、变更、注销,由各相关经营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经集团 董事会办公会 批准后,由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 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下列项目的,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由各相关经营分公司办理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12/119 从事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 从事非煤矿山开采; 从事建筑设施施工; 从事生产、销售民用爆破器材; 从事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食品生产、销售; 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 粮食收购; 道路运输站(场); 机动车维修; 1拍卖; 1物流; 1典当。 经营场所属在外租赁的,须提供有效产权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第五条 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由各分公司落实专人管理,每年三月份前办理年审手续。 第六条 借营业执照由各分公司书面申请,需经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同时做好登记手续,由当事人签名,并由当事人负责及时归还。 六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条 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条 集团设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集团综合办公室是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集团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三条 各分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分公司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贯彻执行集团的各项安全指令,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各分公司要按规 13/119 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专(兼)职安全员要协助本分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分公司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属于重点防火分公司的应配备义务消防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分公 司行政一把手是本分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员是本分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集团安全管理员职责: 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安全保护工作。 发现不安全隐患应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有权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各分公司搞好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参加安全事故的调 查和处理,负责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对事故的处理建议并汇报分管领导,协助相关部门提出预防措施并督促其按时落实。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 发现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对新职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须重新进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方可上岗。 对 14/119 特殊工种如电梯、电气、驾驶、易燃易爆等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上岗。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 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七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集团综合办公室为集团车辆“扎口”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检查、指导、督办、考核等工作。 各车辆分公司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档案、台帐,加强职工的安全行车教育工作,严格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教育、措施、人员“三到位”,确保不发生车辆安全事故。 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技术状态完好,车辆维修必须在汽车服务公司修理工厂进行维修,因特殊情况须报集团综合办公室批 准后方可异地维修,车辆维修发票需经集团综合办车管员登记,按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集团综合办、集团领导和市局安保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事后将事故情况及处理意见如实的以书面材料向集团报告,并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处理和群众没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得隐瞒。 各分公司车辆夜间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 15/119 第二条 驾驶员管理 集团所聘驾驶员驾龄必须在一年以上,驾驶技术熟练,经考核合格后发 给江苏邮政机动车准驾证,持证上岗。 对年龄偏高、精力不济的驾驶员应及时调离驾驶岗位。 凡驾驶带有邮政标志和集团车辆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江苏邮政机动车准驾证。 准驾证发放范围和必须具备的条件,准驾证发放对象应是集团公司驾驶岗位上的人员和部分在非驾驶岗位工作但确因工作需要驾车的兼职驾驶人员;所有准驾人员必须驾驶技术熟练,且驾龄在一年以上,能够胜任驾驶工作。 准驾证的签发,集团公司在职驾驶员由集团综合办负责审批及备案发放。 兼职驾驶员必须由各公司报分管 董事长 同意后,报 董事长 审批。 准驾证有效期为一 年。 集团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调动的专职驾驶员,准驾证可以继续使用;兼职驾驶员一旦调离原岗位,准驾证不再继续使用,所领取的准驾证必须上交集团综合办注销。 全体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安全行车,必须持派车单出车,严禁酒后开车,开英雄车,赌气车。 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设备完好,发现车辆有异常现象要找原因及时维修,保证不带病出车。 车辆须经常清洗、擦拭,保持车辆的内外整洁。 16/119 驾驶车辆如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违法曝光,一切费用由驾驶者自理。 未经领导和办公室批准而驾驶车辆的视为私用车辆,按私自用车论处。 第三条 用车规定 严格派车用车手续,认真填写派车单,起讫地点、时间、事由,使用人等必须填写清楚,用车分公司负责人必须在派车单上签字。 不得使用公车接送上下班,特殊情况(如对外交往活动等)除外。 对私车享受公司油料补贴的,必须按集团规定程序审批,凡享受“私车公用”的人员,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再另派公务用车。 凡集团内部人员因私用车的,一般员工须经本分公司领导同意,各分公司领导用车须经集团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交费。 集团综合办应确保集 团领导的公务用车,集团机关各部室工作人员凡在老城区内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派车。 如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须经部门主任同意后方可派车。 凡基层分公司因公需借用集团机关车辆的,必须在集团机关有车源的情况下,报集团综合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实行计费制。 车辆一律不得外借,如因特殊情况需报集团 董事长 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车辆因公出差应报集团 董事长 批准并备案,因公需要加班用车必须报集团综合办备案。 第四条 车辆外借和私用的收费规定 市内用车半天 80 元,一天 160 元,超过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17/119 长途用 车根据路途,交费标准由办公室统一核定,其各种停车费及车辆过路过桥费由用车分公司或个人自理。 第五条 检查与考核 由市局相关部门,集团综合办公室对车辆的驾驶、使用车况及停放地点进行检查。 凡未经批准驾驶本集团车辆或未经批准超范围驾车的,查实一次考核相关人员 2001000 元;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查实一次,考核当事人 200元;驾驶员必须准时准点,不得刁难用车分公司,努力做好优质服务,如发生有理由申告考核当事人 200 元;违反规定用本集团车辆接送上下班的查实一次,考核用车人和车辆所属分公司负责人各 200500 元;并由用车人支付汽油费等所有费用,未经批准私用公车的的一经查实,考核用车人20xx 元和承担汽油费等所有费用,并通报批评;私用公车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用车人作下岗处理,多次违反规定者将取消驾驶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凡不按规定用车的分公司和个人,若发生交通违章或肇事的,一律自行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 造成车辆损坏,被盗的按规定全额赔偿。 按规定每月做好安全学习,出车记录,车况检查等台帐统计评定工作,并按时上报集团综合办公室,未及时上报的考核该分公司负责人或车辆责任人 100 元。 分公司无车辆安全 管理档案和台帐的考核分公司或个人200 元。 车辆责任人必须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车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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