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县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承担下列义务: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按照其标准及时缴纳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二)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当按照《印江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得改变房屋结 构和用途,并合理使用房屋。 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保障对象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保障对象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电、 垃圾处置 、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保障及其他工作按照国家、省、地有关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社区(村)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转让廉租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实物配租或购买廉租住房的,在取得廉租住房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印江自治县住 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印江自治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规约 承 诺 书(样本) 12 廉租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印江自治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租售廉租住房之前,制定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适用本约定 第三条 本约定所称物业,主要指廉租住房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约定所称的业主,是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的保障对象。 本约定所称的物业管理单位,是指受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对廉租住房进行管理的自治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第四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在廉租住房租售前将本规约向业主明示,并予以说明。 业主与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廉租住房租售合同时对本规 约作出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五条 本规约对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六条 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县城廉租住房 物业性质 :居住 业主必须按《印江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印江自治县廉租住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印江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合 14 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所有权及公共部位 (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共用设施设备 (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为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印江自治县廉租住房买卖合同》,业主购买的廉租住房取得房屋部分产权的,廉租住房共用部位 (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共用设施设备 (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的所有权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保障对象共同享有。 第九条 在廉 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内,廉租住房以外的公共设施设备为自治县人民政府所有:包括围墙、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道路、绿化、路灯、市政管线、消防设施等。 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管理,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 业主对物业的使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 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第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依据物业管理单位规定,其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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