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仔鞋业公司工业安全管理与消防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工业安全管理 amp。 消防管理制度 】 46 第八章 167。 防尘防毒 167。 第一条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三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 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 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 洗设备。 第四条 新进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来防止职业病产生。 第九章 167。 检修、高处作业和起重吊装 167。 第一条 检修 一、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任务书中,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二、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三、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四、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五、检修完,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记录存档保存。 第二条 高处作业 一、 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GB3608)执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均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前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一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 具袋。 二、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三、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四、 高处作业 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五、 高处作业人员须高处作业应向安保课报备。 【 工业安全管理 amp。 消防管理制度 】 47 第三条 起重吊装 一、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GB672— )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 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选择使用。 第十章 167。 生产设备 167。 第一条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工作的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有充分的活动余地。 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第二条 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度,但需消除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 第三条 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 2 米以上,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台的平台和防坠落栏杆、安全圈及防护板等。 第四条 凡高度在 2 米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 带轮、齿轮、飞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害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第五条 人员可能触及的生产设备的过热或过冷部件,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在不影响操作和设备功能的情况下,加工灼热件的生产设备也必须配置防护接触蔽。 第六条 可燃气体的燃烧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避免气体偶然排出(如开闭器、限压开关等)。 保证气体燃烧设备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性(如配置可靠的点火装置和完善火焰稳定装置等)。 燃烧安全防护装置(如截止阀、自动报警、防爆膜等)应完善、可靠。 能阻止向可燃气体输送部分回火。 第七条 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或突然停电时)若存 在工具、工件、联接件(含紧固件)或切屑等飞甩危险,应配置防护罩、防松脱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 【 工业安全管理 amp。 消防管理制度 】 48 第八条 生产设备运行时突发事故(异常)应立即停车后,只有当事故(异常)排除时方可再运行。 第九条 作业人员未经主管许可,不得随意调整设备、仪表、仪器参数、工艺参数。 第十条 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岗位设备作业规程和工艺规程。 第十一章 167。 厂内车辆交通 167。 第一条 厂内道路机动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 /时。 第二条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救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第三条 厂内行驶机动车辆,在交叉口或转弯处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四条 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不得在驾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 第五条 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机动车辆。 第六条 严禁叉车载人 、严禁滑行叉车。 第七条 机动车辆运行前,驾驶员应按规定检查机动车。 第十二章 167。 安全检查 167。 第一条 任务与要求 一、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二、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三、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四、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条 形式与内容 一、 综合检查部门、车间、班组,分别由主管领导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 二、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三、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 工业安全管理 amp。 消防管理制度 】 49 四、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 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三条 整改 一、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以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二、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准”(即定项目、定时 间、定人员;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部门、凡部门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三、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第十三章 167。 事故管理 167。 第一条 事故分类与管理 一、 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 定数额的事故。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的技术规范的事故。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二、生产(工艺)事故由 研发 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 管理部 负责管理 ;交通事故由 管理部 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 工务 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 管理部 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 总经理室安全技术人员 负责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 工业安全管理 amp。 消防管理制度 】 50 三、 总经理室安全技术人员 负责全 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人员。 第二条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一、 设备事故按《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89]公发 26号令)执行。 三、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 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64416442—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抢险与救护 一、 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 工务 、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 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三、对有害物大量外泄 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条 事故报告程序 一、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 部门安全员或主管 报告, 部门安全员马上向公司安全员报告再由公司安全员分别向主管和 劳 动部门报告。 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 24 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二、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主管部门。 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 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各部门应在 15 天内处理结果送 总经理 (重大事故不超过 30 天)。 三、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四、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五、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六、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 工业安全管理 amp。 消防管理制度 】 51 第五条 责任划分 一、 安全管理实行正职首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正职分 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 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或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二、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分管领导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三、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 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四、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 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五、设备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六、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七、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 纪 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调查和处理 一、 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 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二、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三、 对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分管部门处理,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四、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1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75 号)。 五、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六、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 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罚款或给以行政警告、 申戒、 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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