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案--资源税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税 额 幅 度  五 、 黑色金属矿原矿 2~ 30元/吨  六 、 4~ 30元/吨  七 、 盐  固体盐 10~ 60元/吨  液体盐 2~ 10元/吨  税额适用规定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 ,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 , 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税基  基本规定  1.  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 , 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  2.  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 但对不同产品的具体规定不同  具体规定 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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