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案--契税、印花税(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申报与缴纳 税种设置  印花税是对书立和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由于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式作为完税凭证,故称印花税  印花税 1624年始创于欧洲的荷兰  我国在 1950年颁发 《 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 》 ,在全国开征印花税,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印花税并入了工商统一税中,此后一段时期未再单独征收印花税。  1988年国务院公布 《 印花税暂行条例 》 并自 1988年 10月 1日起在全国恢复征收印花税  印花税的特殊作用:  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 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纳税自觉性  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列举的各种应纳税凭证。 包括:  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体包括 10类合同  产权转移书据  营业账簿,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 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 具体包括:各类合同的立合同人 ( 指合同的当事人 ) , 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 , 营业账簿的立账簿人 , 权利 、 许可证照的领受人  在国外书立 、 领受 , 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 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 同一凭证 , 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 , 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纳税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应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 书立和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 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税基、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印花税的税基有以下几种:  购销合同的税基是购销金额  加工承揽合同的税基是加工或承揽收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税基是收取的费用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税基是承包金额  财产租赁合同的税基是租赁金额  货物运输合同的税基是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  仓储保管合同的税基是仓储保管费用  借款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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