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内容摘要:

不同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一条 行社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时,均应按公允价 值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确认。 第四十二条 行社要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 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 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 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 的次月起停 止计提折旧。 第四十三条 行社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 13 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 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十四条 行社的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可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寿命,确 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二)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四)交通及运输工具,为 4 年; (五)电子设备 为 3 年。 第四十五条 行社应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折旧率 =(1预计净残值率 )247。 折旧年限 100% 季折旧额 =原值年折旧率247。 4 月折旧额 =原值年折旧率247。 12 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 法或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2247。 折旧年限 季折旧额 =净值年折旧率247。 4 月折旧额 =净值年折旧率247。 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的固定资产,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 2 年内,将其净 值 平均摊销。 (二) 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2 (折旧年限 ― 已使用年数) 247。 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 +1) 100% 季折旧额 =原值 (1预计净残值率 ) 年折旧率247。 4 月折旧额 =原值 (1预计净残值率 ) 年折旧率247。 12 第四十六条 确需变更折旧方法的,须在变更前一年度, 14 经股东(社员)大 会形成决议,并报主管财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固定资产应加强日常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在业务经营中的积极作用,确 保账账、帐卡、账实相符。 (一) 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 管理制度, 实行固定资产账务和 实物分开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账实相符; (二)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 不得少于一次。 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 确责任,按规定及时处理。 经批准后,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 或营业外支出。 (三) 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 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 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 计净 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 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 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四)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设立明细账、卡片帐,准确、全面及时地 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并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 (五) 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计入当 期成本。 (六) 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按 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七) 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 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入当期损 益;处理固定资产时,应冲减相 15 应的减值准备。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等。 固定资产处置应引入市场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和评估作价的原则 进行处置。 发生固定资产处置情况时,履行规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按下步骤处理: (一) 固定资产处置时, 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计入 “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同时转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 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三) 出售固定资产等取得的收入, 按照 实际收到的价款冲减固定 资产清理。 (四) 收到(承诺)的固定资产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的资金冲减 固定资产清理。 (五) 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1 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 2. 属于经营期间正常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 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 —— 非常损失”。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成本,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 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 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 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 支出。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 16 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资料,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 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 毕后,按照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五十条 行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 产性质的固 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固定资产。 第五十一条 行社应建立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报损和核销制度,有变价 收入时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行社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 币性资产。 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和 自行开发的软件。 第五十三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初始成本: (一) (二) (三)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若非货币性资产交 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价值确定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 换具有商业实质切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 支付补价方 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无 形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四) (五) 17 确认无形资产。 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当以公允价值入账。 政府补助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第五十四条 行社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自用固定资产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 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 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第五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按照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 寿命不确定进行分类。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 统合理摊销;摊销无形资产的期间为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 认时止。 摊销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另有规定者除外。 (一) 摊销期限: 1. 2. 3. 4.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即为合同规定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即为法律规定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即为合同规定受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法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 (二) 1. 摊销方式。 的受益年限; 的有效年限; 益年限和法律规定受益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不得低于 10 年。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起,在使用寿 摊销期限。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 命内按月平均摊入成本。 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 18 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 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2.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不需要摊销,应在每季度末进 行减值测试,如经测试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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