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18 (五)领导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六)维护会员权益,以提案报告、召开见面会等各种方式收集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学校建设发展问题; (七)联系及各院系学生会的权力机构; (八)处理常代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在主任会议成立以前,其职权由会长团代为行使。 第二十九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职权 】 常 代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有关学生会工作的议案; (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 (四)制定、修改学生会基本规章; (五)选举和补选常代会会长、副会长; (六)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进行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 (七)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决定召开常代会扩大会议进行补选; (八)根据常代 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 (九)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 (十)罢免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十一)监督并考核执委会主席团和各部门的工作; (十二)审议和批准常代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财务预算,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 (十四)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以上(含一名)常代会委员或四名以上(含四名)学代会代表联名或附议, 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 (十五)审议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其他议案; (十六)在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和质询并成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和质询中取得学生会的一切相关机构、个人的协助,并根据调查和质 19 询的结果作出决议; (十七)决定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召开】 常代会决定重大问题需召开全体会议。 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召集。 经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提议,常代会主任 会议必须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代会委员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方得召开。 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的公告需提前向全校公布,常代会委员以外的普通会员有权列席会议。 与会议议程有关的人员,经常代会主任会议通知,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和表决规则】 常代会全体会议实行合议制,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 选举依据本《细则》第五章执行。 全体会议的表决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但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罢免案以及向学代会提 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需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审议规则】 常代会主任会议、执委会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直接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 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议案是否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决定。 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的议案和规章草案,经过审议,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完善,暂不适合交付表决的,可提出暂不表决的动议,经与会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常代会委员举手表决赞成的,可责成常代会主任会议待进一步调查、完善,在以后的全体会议上再行表决。 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正式审议前,议案可以撤回。 第三十三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大会发言和动议规则】 常代会委员可以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就会议讨论的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主持人应当准许。 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主持人同意,也可就议题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主持人应限定发言人的发言时间,发言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危害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人的发言。 20 常代会委员就常代会全体会议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 应当交付常代会全体会议举手表决,并以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常代会委员赞成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未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的议案处理】 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议案,在议案提出后三个月内未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的,不再提交常代会全会,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或授权执委会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 第三十五条 【常代会委员吁请的提出和处理】 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的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 复吁请人,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 常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收集、汇总会员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 常代会主任会议有责任督促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商定的关于吁请的处理方案。 第四章 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的组成】 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执行机构。 执委会由执委会委员组成,包括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院系学生会 主席。 第三十七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组成】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主持执委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由会员担任。 在执委会主席团全部四至七名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 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 第三十八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职权】 执委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和常代会制定的文件、决定; (二)召集执委会全体会议,决定执委会重大问题; 21 (三)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关于学 生会工作的议案; (四)公开选拔并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名执委会各部部长和办公室主任人选; (五)会同常代会会长团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六)组织开展校园学术、科技活动; (七)组织开展校园文艺、体育、实践活动; (八)组织开展学生维权服务活动; (九)组织开展校际、地区际和国际学生交流活动; (十)管理学生会的财产和资金; (十一)领导和帮助各院系学生会执行机构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九条 【执委会主席团与常代会的关系】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对常代会负责,定期向常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常代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 和部长会议 】 执委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执委会各项具体工作和活动。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部长(主任)经公开选拔产生,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接受常代会监督。 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组成执委会部长会议。 第四十一条 【执委会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 执委会如需变更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由主席团在公开招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之前向常代会提出,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选 举 第四十二条 【常代会会 长团的选举】 在每两年召开一次的学生代表大会闭幕的当天或次日,新一届常代会应当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全体常代会委员选举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再从会长团成员中推选一人为会长。 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举行常代会会长团中期调整,由全体常代会委员选举新任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再从会长团成员中推选一人为会长。 22 应当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因为特殊原因,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不召开学代会的,依照本条规定举行常代会会长团中期调整。 第四十三条 【常代会会长团的补选】 因常代会会长团成员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或当选人数不足,导致常代会会长团在本 部没有成员或在医学部没有成员的,常代会应当适时召开全会组织补选。 补选人数的确定,应以使补选后常代会会长团在本部的成员为一至二人,在医学部的成员为一人为原则。 依据前款规定补选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时,常代会会长仍在任的,由全体常代会委员补选常代会副会长;常代会会长缺任的,由全体常代会委员先补选会长团成员,再从会长团成员中推选一人担任会长。 常代会会长团中,本部成员和医学部成员各有一人且其中有一人任会长,常代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再补选一名本部的副会长的,可以召开常代会全会,由全体常代会委员补选一名副会长。 常代会会 长团中,本部成员和医学部成员各有一人,且两人都是副会长的,常代会应当召开全会,由全体常代会委员补选本部会长团成员一人,再在新组成的会长团中推选一人担任会长。 第四十四条 【常代会会长的推选】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推选常代会会长时,全体会长团成员能够协商一致,共同推举一人担任会长的,被推举的人选担任常代会会长。 二名以上(含二名)会长团成员要求担任常代会会长,经协商无法取得一致的,由全体常代会委员从要求担任会长的会长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常代会会长。 会长团成员都不愿意担任会长的,由全体常代 会委员从会长团成员中直接选举一人担任常代会会长。 第四十五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大选】 在每两年召开一次的学生代表大会上,由全体学代会代表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的当天或次日,新一届执委会应当召开特别会议,由新一届执委会全体委员和原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共同从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第四十六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中期调整】 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进行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常代会委员选举新任执委会主 23 席团成员。 新任主席团产生后,立即召开新任主席团全 体会议,从新任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应当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因为特殊原因,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不召开学代会的,依照本条规定举行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 第四十七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补选条件】 因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或当选人数不足,导致执委会主席团在本部的成员不足三人(不含三人)或在医学部没有成员的,常代会应当适时召开扩大会议,由全体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因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或当选人数不足,导致执委会主席团在本部的成员满三人(含三 人)但不足五人(不含五人),或在医学部的成员只有一人,执委会主席团认为有必要补选主席团成员的,常代会可以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申请召开扩大会议,由全体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第四十八条 【执委会主席团补选人数的确定】 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时,补选人数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办法: (一)补选后执委会主席团在本部的成员人数为三至五人; (二)补选后执委会主席团在医学部的成员人数为一至二人。 第四十九条 【执委会主席团补选的具体情形】 依据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时,执委会主席团 成员全部缺任的,先由全体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再由全体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从新当选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依据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时,执委会主席仍在任的,在补选中当选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担任执委会副主席。 依据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时,执委会主席缺任,但仍有副主席在任的,应当先由全体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从在任执委会副主席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再由全体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补选执委会 副主席。 第五十条 【执委会主席的单独补选】 执委会主席团在本部的成员满三人(含三人)但不足五人(不含五人),或在医学部的成员只有一人,执委会主席团认 24 为不需要补选主席团成员,但执委会主席缺任的,应当召开常代会扩大会议,由全体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共同从原任执委会副主席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第 五十一 条 【选举的领导机构】 学生会依照本《细则》组织选举和补选,应当根据选举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有关组织委员会作为选举领导机构,领导选举活动,行使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公示、召集会议、处理举报等职权。 选举领 导机构的组成需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选举领导机构成员报名参加选举的,自报名参选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领导机构。 第五十二条 【参加选举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有资格参加执委会主席团、常代会会长团选举或补选: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 (三)没有任意一门课程出现过不及格,但 取得北大学籍后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经重修及格的除外; 自取得学籍以来,平均学分绩点( GPA)不少于 者; (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 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五)常代会会长团候选人必须具备常代会委员资格。 取得北大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后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约束,不因之丧失参选资格。 第五十三条 【选举的报名和资格审查】 愿意参加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会长团选举和补选的同学,经院(系)团委、党委审查同意,可在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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