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银员现场奖惩制度内容摘要:

罚款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因忙于其他事情而怠慢或不接待顾客者; 3 6. 将款台电话外借他人使用; 7. 当班时,利用款台电话打、接私人电话聊天或用手机打、接私人电话聊天的; 8. 收银员站姿不正确,包括靠柜、趴柜、蹲坐在款台下面、双手交叉抱臂、手插在兜内、脚踏物等; 9. 违反班前会的有关要求及相关规定的; 10. 迎宾时间内,四处走动,忙于款台卫生、个人准备的。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初次违反罚款 30 元,如再有违反,以每次递增 10 元予以罚款。 1. 在款台或营业现场用餐和非就餐时间用餐者; 2. 带外人进入款台; 3. 利用正常离岗时间做其他事情; 4. 交接 班,因结帐擅自挂“暂停收银”牌,拒收顾客货款者,晚班闭店铃响前提 前结帐; (四)擅离款台,空岗 10 分钟以下每次罚款 10 元; 10 分钟以上 20 分钟以内罚款 20 元; 20 分钟以上(含 20 分钟)罚款 30 元 (五)就餐时间或正常离岗时间超时, 10 分钟以下每次罚款 10 元; 10 分钟以上 20 分钟以内罚款 20 元; 20 分钟以上(含 20 分钟)罚款 30 元 (六)未及时或未按要求上缴销货款、备用金,未造成损失的,每次罚款 3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 50— 100 元;造成损失的,除进行罚款外,还应全额赔偿 (七)服务质量及违规操作处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初次违反罚款 20 元,如再有违反,以每次递增 10 元予以罚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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