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税务筹划企业税务筹划论文内容摘要:

不含装饰性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劳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来说无论是甲方供料工程还是包工包料工程,其营业额都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的物资价款,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若是包工不包料,建设单位直接从市场购料,采购的成本相对较高,从而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也会相应较高;而若是施工企业购料,因为建筑施工企业长期的材料需求,一般来说会选择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材料供应商,购买的材料相对来说会较低,这样就相应降低了营业税计税依据,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关于设备价款,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安 装工程作业时,应尽可能地不将机器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只是负责安装工作,由建设单位提供设备,这样施工单位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甲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设单位乙的设备安装工程,双方协商规定,由安装企业甲提供并负责安装设备,工程总价款为 800万元,其中含安装费 120万元。 则甲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 8003%=24万元。 若是由建设单位乙自行采购设备,甲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只收取安装费 120万元,则应缴纳营业税 1203%=,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 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 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税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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