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内容摘要:
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的罚款。 (上、下限均不含本数)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 违法行为持续 1个月以下的; ( 2) 货值在 500元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600元以下的罚款。 20 个体工商户制造 、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违法行为在 3个月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35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符合一般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50元以上 350元以下的罚款。 (上、下限均不含本数) 从轻 违法行为在 1个月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150元以下的罚款。 21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个月以上的; ( 2)违法提供公证数据三份(次)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检验,并处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13 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符合一般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检验,并处300元以上 700元以下的罚款。 (上、下限均不含本数) 从轻 违法提供公证数据一份(次)的。 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 300元以下的罚款。 22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八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 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个月以上的; ( 2)违法提供公证数据三份(次)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检验,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并处 7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符合一般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检验,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并处 300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上、下限均不含本数) 从轻 违法提供公证数据一份(次)的。 责令其停止检验, 没收全部违法 所得, 可并处 300元以下的罚款。 23 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计量 行 (站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计量行 (站 )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 《社会公正计量行 (站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 (站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计量行 (站 )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单位和个人,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个月以上 的; ( 2)违法提供公证数据三份(次)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检验,并处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符合一般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停止检验,并处300元以上 700元以下的罚款。 (上、下限均不含本数) 从轻 违法提供公证数据一份(次)的。 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 300元以下的罚款。 14 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24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个月以上的; ( 2)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3)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 1400元以上 202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符合一般处罚情形的。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 600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的罚款。 (上、下限均不含本数) 从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1月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 得,可并处600元以下的罚款。 25 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6个月以上的; ( 2) 货值在 1万元以上的。 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销售额 21%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一般 符合一般处罚情形的。 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销售额 9%以上 21%以下的罚款。 (上、下限均不含本数)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 15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1个月以下,且在处罚决定前 取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 的; ( 2) 货值在 1000元以下的。 补办型式批准手续 ,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 口销售额 9%以下的罚款。 26 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被委托方的许可证标志、编号及相关信息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被委托方的许可证标志、编号及相关信息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委托方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 逾期不改时间在 1年以上的; ( 2) 故意逾期不改,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 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符合一般处罚情形的。 并处 元以下的罚款。 (上、下限均不含本数) 从轻 逾期不改时间在 3个月以下的。 并处 1万元以上。 27 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 逾期不改时间在 1年以上的; ( 2) 故意逾期不改,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 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符合一般处罚情形的。 处 以下的罚款。 ( 上、下限均不含本数) 从轻 逾期不改时间在 3个月以下的。 处。 28 委托双方未按规定报备委托合同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委托双方未按规定报备委托合同的,由计量行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 逾期不改时间在 3个月以上的; ( 2) 故意逾期不改,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 处 24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符合一般处 罚情形的。 并处 1600元以上 2400元 16 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以下的罚款。 (上、下限均不含本数) 从轻 逾期不改时间在 1个月以下的。 并处 1000元以上 1600元以下的罚款。 29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二)擅自开启、破坏检定封印或者防作弊装置的;(三)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的;(四)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 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一)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二)擅自开启、破坏检定封印或者防作弊装置的;(三)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的;(四)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 违法所得超过 3万元,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 ( 2) 故意为之,以达到不正当目的,违法所得超过 3万元的。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以上 3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 违法所得在 3万元以下,违法行为持续 6个月以上的; ( 2) 故意为之,以达到不正当目的,违法所得在 3万元以下的。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 3万元,符合一般处罚情形的。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 (上、下限均不含本数) 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下,符合一般处罚情形的。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下限均不含本数) 从轻 违法所得超过 3万元,违法行为持续 1个月以下。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违法所得在 3万元以下,违法行为持续 1个月以下。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可并处 1 万元 以上。 17 30 不按要求保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获证条件的或者计量认证条件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要求保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获证 条件的或者计量认证条件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或者撤销相应的计量认证项目,并予以公告。 ” 从重 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发证 条件的。 (法定的、唯一的量罚情形) 由发证部门吊销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或者撤销相应的计量认证项目,并予以公告。 不按要求保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获证条件的或者计量认证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 改 正 期限:根据实 际 情况,最长不 得 超过 30个工作日。 31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九条第三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从重 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经整 改后仍达不到考核条件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 改。 整 改 期限:根据实 际 情况,最长不 得 超过 30个工作日。 32 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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