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文件汇编-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内容摘要:

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 国保〔 1991〕 48号 ) ................................................................................................................... 247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保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事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介〔 2020〕 166 号 ) ........ 248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 粤价函〔 1996〕 64号 ) ...................... 249 1 十 三 、农业 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20〕 2976 号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农财函〔 2020〕 1 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担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的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及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专业站、省鉴定站,受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委托,对其定型生产或者 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时,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 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专业站、省鉴定站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 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入在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列第 103 类 “非税收入 ”04款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44项 “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9目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 年初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仍按发改价格〔 2020〕 194 号文执行。 附: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 〇〇 八年十一月十日 3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 2020〕 3704 号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函》(农财函〔 2020〕 70 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进行安全评价时,向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以及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的收费标准为: (一)中间试验安全评价费 (申请环境释放时收取 )每次 2500 元。 其中,科研、教学单位每次 800元。 (二) 环境释放安全评价费 (申请生产性试验时收取 )每次 3000 元。 其中,科研、教学单位每次1000 元。 (三)生产性试验安全评价费 (申请安全证书时收取 )每次 5000元 (对于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首次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进口,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其安全评价费为每次 3000 元 )。 其中,科研、教学单位每次 1500 元。 二、农业部指定检测机构向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以及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的收费标准为: (一)环境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 农业 转基因生物生存竞争能力检测费每次 83000 元。 农业转基因漂移的生态风险检测费每次 92020 元。 农业转基因生物对非靶标生物和生物多样性影响检测费每次 96000 元。 (二)食用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 抗营养成分检测费每项每次 1000 元。 大鼠 90 天喂养检测费每次 120200 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执收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 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2020〕 2533 号)同时废止。 4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 〇〇 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5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20〕 2839 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 2020〕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20〕 24号)的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0〕 1196 号)的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 )公安部门 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 50 元降为每证 10 元。 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 50 元降为每证 10 元。 (二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 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申请费由每件 4140 元降为每件 1000 元,撤销请求费由每件2484 元降为每件 2020 元,证书公告费由每件 1656 元改为据实收取。 (三 )教育部门 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告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 100 元降为每人每科 80 元。 其中,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每人每科收取 30 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和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每人每科收取 50 元。 (四 )旅游部门 导游证 IC 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 60 元降为每证 40 元。 (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六 )新闻出版部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调 50%。 (七 )交通部门 海事调解费,调解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 1%降低为 %,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 % 降低为 %,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对外轮节日和夜间的护航费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收费标准执行。 (八 )中国国 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6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份 50 元降为每份 35 元。 二、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 2020 年 1 月 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7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20〕 2831 号 公安部、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机动车牌证等 收费标准的函》(公交管〔 2020〕 131 号)、农业部《关于申请制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和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农机函〔 2020〕 2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道路道路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 门对拖拉机(以下简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 ”)发放号牌时收取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汽车反光号牌每副 100 元、不反光号牌每副 80 元; 挂车反光号牌每面 50 元、不反光号牌每面 30 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 40 元、不反光号牌每副 25 元; 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 70 元、不反光号牌每副 50 元; 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 5 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 15 元、临时行驶证每本 10 元。 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 10 元。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 10 元。 ( 五)补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均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 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 5 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及同类产品每只 10 元(含号牌安装费)。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汽车每车次不超过 100 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不超过 60 元的标准核定。 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 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证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驾驶许可考试的实际成本支出核定。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在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之外再收取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不得在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之外再收取照相费,不得再要求机动车车主提供照片。 五、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省、自治区、自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使用税务发票。 不按规定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六、本通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9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20〕 23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20 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20〕 50 号)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标准。 一个批次出栏猪、牛、羊 50 头、禽 1000 只以上的,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 30%;日屠宰猪、羊 500头、牛 100 头、禽 10000只以上的屠宰厂,动物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 30%。 即均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 1992〕 452号)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规定收费标准的 70%收取。 (二)农机监理标准。 将现行拖拉机号牌费收费标准,由不反光号牌每副最高不超过 30 元降低为 25 元,反光号牌每副最高不超过 50 元降低为 40 元。 同时,取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九二 ”式拖接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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