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学院学位与研究生工作手册内容摘要:

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 真履行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 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 文有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 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检查、监督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质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 15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决定。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面向 21 世纪教 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 第三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 其主要职责为: 部署评选工作; 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 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 过 100篇。 第五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 16 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 参加评 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八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 第九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推荐。 第十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进行初选。 初选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初选的部门自行筹措。 第十一条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 ,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 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十四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面向 21 世纪 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全国优 17 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做好专项资金资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项资金旨在鼓励、支持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在高等学校不断作出创造性成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教学和科研项目。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为: 1.申请者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 2.申请者在国内高等学校工作(包括在高等学校博士后工作站作博士后研究工作); 3.申请时间在申请者 的博士学位论文被批准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后五年内(含批准当年)。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科学研究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 2.具有较大的理论或现实意义,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 3.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第七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最长年限,自作者申请资助项目并获得批准的次年开始,至优秀论文名单批准后的第六年结束。 资助项目持续时间未满最长资助年限的,可在该项目完成之后按照本办法继续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对每个资助项目的年资助金额一般为 5 至 15 万 元,对于具有重要创新意义和良好应用前景的项目年资助金额可为 15 至 20 万元。 具体资助金额按申请项目的性质、申请资助金额预算和专项资金资助能力确定。 资助资金在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期间内分年度拨付。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者须填写《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经所在高等学校审查同意并填写推荐意见后,于每年的 10 月 1 日至10 月 31 日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条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资助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确定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 获资助人所在单位 负责按有关规定对获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 主要包括: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编制资助项目资金决算;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支持;督促项目按时完成;负责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获资助者获得资助后,每年须填写《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 18 资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经所在高等学校核实后,于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报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继续或终止资助。 第十三条 获资助项目不得更换获资助人。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剩余经费退回,结转专项资金经费;未拨经费停止拨付。 第十五条 对于根据《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被撤消奖励的作者,已获本专项资金资助的终止资助。 广州医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教育是建设教学科研型医科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适应我院研究生教育规模迅速发展和建设教学科研型医科大学的需要,确保研究生教育工作高效率、高质量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 理原则 1.学院对研究生教育管理实行学院、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两级管理体制,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互相协调,互相促进。 学院、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两级管理应体现简政放权,责、权、利明确。 减少中间重复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各级管理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研究生教育的管理文件,依法治校,按章办事。 3.研究生教育部代表学院对全院研究生教育实行统一管理,负责规划学院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和速度,制定学院级管理文件,检查和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协调各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工作;代表学院 统一对外,负责接洽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等政府部门的业务工作。 4.各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实行院级管理,在学院文件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研究生教育管理。 在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有关文件指导下,可自主决定本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和管理文件。 5.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管理遇到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或处理事务有争议时,或 19 者涉及到其他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关系时应报研究生教育部审定并协调。 二、研究生招生管理 1.研究生教育部负责制定、印发招生专 业目录,组织招生宣传,统一上报年度招生计划,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录取上报工作。 2.各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按学院规定组织好以下任务: ( 1)组织与学院相关的考试命题工作; ( 2)按照学院规定上报招生导师、专业等与招生目录相关内容; ( 3)按照学院规定组织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 3.各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应积极做好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但涉及文字、录像等宣传资料时应经研究生教育部审核后再对外发布。 三、研究生教学管理 1.研究生教育部负责确定各二级学 院 (附属医院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原则,指导各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修订培养方案,组织审核各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 2.研究生教育部负责全院公共课教学管理和公共实验室建设。 负责公共课成绩录入,负责向全院公布课程目录和公共课教学计划安排。 3.研究生教育部负责汇总研究生学习成绩,负责对外出具研究生学习成绩单,出具每届毕业研究生归档成绩。 4.研究生教育部负责组织研究生六级英语考试、发证等工作。 5.各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负责制定本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研究 生培养方案。 受理研究生更改培养方案申请,研究生更改培养方案应经指导教师同意。 6.各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负责本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教师开出的研究生教学课程管理,负责对全院公布本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课程目录,负责组织研究生课程考试和成绩录入(含教学实践及讲座成绩)。 提供本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课程听课名单及成绩登记表。 7.各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负责出具评选优秀、三好研究生等所需要的成绩 /业绩证明。 各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出具的成绩证明仅限于学院内有效。 8.研究生公共课成绩单及试卷交研究 生教育部保存,各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课程成绩单及试卷由开课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保存。 同等学力人员的所有试卷交研究生教育部保存。 9.各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并报研究生教育部备 20 案。 负责出具专业学位研究生所需要的成绩单。 四、研究生申请学位管理 1.研究生教育部负责指导教师资格审核,负责制定学位论文质量的有关规定。 负责检查、评估学位论文质量。 2.研究生教育部负责全院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向省教育厅、教育部推荐广东省、全国优秀学位论文。 3.研 究生教育部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汇总,上报国家信息中心。 4.研究生教育部负责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上会材料,发布学位公报。 5.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规划学校学科建设,负责对已有学科点的评估。 6.博士 /硕士学位论文由所在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根据学院规定送审,特殊情况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送审。 匿名评审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 7.二级学院 (附属医院 )负责组织研究生答辩委员会,主持研究生答辩会。 8.研究生教育部负责发放博士 /硕士学位证书。 五、研究生学籍管理 1.研究生教育部 负责全院新生入学注册,研究生证、校徽发放,学籍卡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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