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责和奖惩制度内容摘要:

件发生 后 ,由项目部 各相关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部作出书面说明。 据此,由项目部牵头,会同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依据事件事实和影响,按照该制度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管理权限,分别由项目部或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经济损失责任界定 一、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下 3 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责任; 三、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3 万元以下 1 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下的,为一般 责任; 第八条 安全事故责任界定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的等级界定;一级事故为重大责任、二级事故为严重责任、三级事故为较重责任、四级事故为一般责任。 第九条质量事故责任界定 一、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 5万元以下 2万元的,为严重责任; 三、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 2 万元以下 1 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故责任界定 一、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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