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615修改最新内容摘要:
, 其间距按第 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 ,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可在第 条规定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 , 但其最大减幅不能超过 10%。 注:建筑间距 I 类地区中心地段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二。 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 , 在建筑间距 I 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 , 在建筑间距 Ⅱ 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 , 在建筑间距 Ⅲ 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 在符合本规定第 条至第 条规定的前提下 ,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 6 米 ,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 9 米。 (注:原文 “ 28 米以上的”删除 ) 高层建筑在规定日照分析区域范围内应保证 (注:原文 “自身及”删除 )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住户大寒日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2 小时 (注:原文 “(在间距 I 类区应保证自身的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 1 小时)”删除 ) , 日照分析区范围按下图控制。 在此范围内没有达到相关日照规定的可采用建设方与受影响住户协议补偿的方式处理(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 18 分析范围 ( ) ( ) ( ) 主体为南北向时的分析范围 分析范围 ( ) ( ) ( ) 主体为东西向时的分析范围 注: ① “S”为建筑主体南北向布置时技术规定的标准间距值。 ② 括号外值为城市规划间距一类区 , 括号内值为二类区。 下列情形可不做日照分析 , 但建设单位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须作出承诺 , 负责协调处理: 19 (一) 新建非高层建筑(注:原文为“新建建筑高度小于 28米的”) 只按本规定要求的间距值控制; (二)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 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 ; (三)相邻建筑因违法建设影响日照条件的。 高层建筑应符合以下间距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方 位 间 间距 方 距 类区 位 Ⅰ 类地区 Ⅱ 类地区 Ⅲ 类地区 0~ 450 H50M 22+ 24+ 27+ H≥50M 27+ 29+ 32+ 450 H50M 16+ 22+ 24+ H≥50M 19+ 25+ 27+ 注: ①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 0 度)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 H:当方位角 ≤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 45 度时为新建建筑高度; ③ 高度超过 100M(含 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 , 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项(方位 0 度~ 45 度)的规定控制;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大于 45 度)的规定控制; 20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 , 但最小值为 13 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 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 , 其间距不小于 13 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前款规定的 , 可不受 规定的限制。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 , 其间距按 至 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 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 侧的 , 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 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 6 米 , 多层不小于 9米 , 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 , 其山墙间距按 、 的有关规定控制。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 20%, 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非居住建筑之间( (注:原文为 ) 所列的非居 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21 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 方 距 类区 位 I 类地区 II 类地区 III 类地区 0~ 450 450 注: ①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 0 度)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 H:当方位角 ≤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 > 45 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 当方位角 ≤45度时 , 间距最小值在 Ⅰ 、 Ⅱ 、 Ⅲ 类地区分别为 18M、 20M、 24M。 当方位角 > 45 度时 , 间距最小值在 Ⅰ 、 Ⅱ 、 Ⅲ 类地区分别为 15M、 18M、 21M。 ④ 高度超过 100m(含 100m)的超高层建筑的间距 , 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 15 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 10 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其最小值为 7 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 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五章 建筑离界及退让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内的 22 建筑物 , 其离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 , 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 , 其离界(用地红线 , 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 , 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 , 按下表规定控制 , 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间距 类区 朝向 退 类 让 型 层 距 数 离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离界距离(米) 最小离界距离(米) 离界距离(米) 最小离界距离(米) Ⅰ 类 地 区 主 要 朝 向 低层 H 3 3 多层 H 6 6 高层 S/2 15 9 次 要 朝 向 低层 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3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层 Ⅱ 类 地 区 主 要 朝 向 低层 4 4 多层 7 7 高层 S/2 15 10 次 要 朝 向 低层 3 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层 8 Ⅲ 类 地 区 主 要 朝 向 低层 5 5 多层 8 8 高层 S/2 17 12 次 要 朝 向 低层 4 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层 8 9 23 注: H 指建筑高度; S 指规定间距 ; (二)界外是 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 , 应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 ,按有关规划确定离界距离 , 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 , 并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 一般 不得小于 3 米。 (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 , 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 , 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 , 经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核定 , 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六) 毗邻用地建设 , 如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 , 应根据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 , 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 , 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前表中的最小距离。 毗邻用地建设 , 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 , 新建建筑物在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 , 自身离界距离不足的 , 应征得相邻方同意 , 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毗邻用地建设 , 如相邻方已有永久建筑物 , 且其离界距离不足 , 新建建筑物离界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情况予以 核定。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 距离(注:原 24 为间距) 须留在其用地红线内。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范围内。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及绿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 , 两项要同时满足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绿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区 位 退 让 朝 建 距 向 筑 离 高 度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红线 绿线 红线 绿线 Ⅰ 类 地 区 多、低层 H24 6 3 3 2 高层 主体 24≤H50 10 4 6 3 高层 主体 50≤H100 12 4 8 3 Ⅱ类 地 区 多、低层 H24 7 4 4 3 高层 主体 24≤H50 12 5 8 4 高层 主体 50≤H100 15 5 10 4 Ⅲ类 地 区 多、低层 H24 8 5 5 4 高层 主体 24≤H50 15 6 10 5 高层 主体 50≤H100 18 6 12 5 25 注: ① 表中 H 指建筑物高度 ; ② 高层主体垂直落地(注:原文为建筑) 临路设有门面的均应按主要朝向要求控制退让 ; ③ 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 , 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 24 米) ; ④ 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 , 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 ⑤ 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 , 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⑥ 历史街区等特定区域的建筑退让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对城市道路开设门面(商店)的 多层 建筑 (含高层建筑裙房部分) , 如没有集中的地面配套停车场地 , 须在第 条规定的基础上 , 首层临主、次干道 ( ≥26 米) 加退 4 米 ,临城市支路加退 3 米。 城市主次道路没有设置交叉口展宽车道时 , 临交叉口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应在第 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3 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接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 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线两厢具体的建设控制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26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 , 其最小宽度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 , 两侧各 50 米。 (二)省道、主要公路 , 两侧各 20 米。 (三)次要公路 , 两侧各 10 米。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任何建筑物 ,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 , 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 , 但建筑物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 沿河道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 , 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 , 同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 , 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20 米;铁路支线、专用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铁路(直线)两侧的围墙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615修改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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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部 信息 客房状态信息 客人就餐消费 客人入住信息 前台接待 客房部 财务部 酒店客房 MIS 客人押金消费 汇总 图 4 数据流程图 7 第二章 系统设计 (一) 系统模块设计 根据上一章的分析,可以设计出系统的总体功能模块图,如图 5所示。 可以看到,本系统划分为六个功能模块, 房客管理模块 用于对客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管理, 客房管理模块 主要用于客房状态的查看和客房的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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