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不得以书记办公会或领导圈阅的形式决定干部任免。 必须是经校党委组织部考察提出的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必须以应到会常委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 在机构变动和学校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必须执行干部任职回避。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究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在干部任免中的责任及追究。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校党委常委要客观、充分地发表自己意见。 要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会议酝酿讨论干部情况。 凡讨论的干 部人选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在讨论干部任免时,主要领导不得提示、授意、暗示他人,发表带框框的意见。 常委成员要坚持原则,反对跑官要官。 要实事求是,不得歪曲事实真相、无中生有、借机泄私愤报复干部。 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究有关常委的责任。 第十七条 任职前公示的责任及追究。 干部任前公示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主要责任是按规定进行公示,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核查情况提出干部能否任用的建议。 对不按规定时间、内容、范围进行公示的。 公示反映的问题应该调查而没有调查,或由于工作马虎、不负责任、没有将情况核查清 楚的,追究党委组织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实施责任追究的要求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 凡在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有关干部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时限。 在干部推荐、考察、任用过程中,发现影响干部提拔使用问题的,中止干部选用过程,并追究相应环节责任人的责任。 在干部任职后发现任职前存在影响任用的严重问题,或任职一年内由于个人素质引发重大责任问题,经组织调查属不能任用的,除免去或调整被任用者职务 外,还要相应追究推荐、考察、任用者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不属于用人失察失误的也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建议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 校党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有检查指导、督促和责任追究的责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追究。 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及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行。 xxxxx大学处级干部竞争 上岗工作暂行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选拔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在学校内部实施。 第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民主测评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学校规定的领导干部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 (一 )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 )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 )公开答辩、民主测评。 (四 )公示合格人选、组织考察。 (五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职人选。 (六 )办理任职 (试用任职 )手续。 第七条 处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竞争职位与任期、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十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 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的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每个职位的申报人数,应形成有效竞争。 第十一条 组织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报名结果。 第三章 公开答辩、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竞争职位的要求组成评议组,评议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评议组听取竞争上岗人员的竞聘报告并进行答辩,经评议组民主测评确定合格人选。 合格人选 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 对经民主测评产生的合格人选进行考察。 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第十四条 考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组织进行。 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四章 任 职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根据竞争者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 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 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常委会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十六条 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 (一 )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 )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 )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察情况、党委常委会讨论情况等。 (四 )评议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 )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 )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纪检 (监察 )部门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部门、纪检 (监察 )机关检举、申诉。 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校党委《关于在干部中实行 任期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根据 xx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哈医党干发 [20xx]16号文件《关于在干部中实行任期制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从 20xx年 3月 30日开始,在全校处级干部中实行任期制 (含聘任制 ),现将具体管理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 一、实行处级干部任期制 (含聘任制 )的目的 通过实行处级干部任期制 (含聘任制 ),进一步打破干部终身制,建立一个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扩大民主、完善考核、促进交流、加强监督,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激励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联系群众、改革创新、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我校 21世纪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实行任期制 (含聘任制 )的范围 自 20xx年 3月 30日起,由学校党委或校长发文任命或聘任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20xx年 3月 30日以前任命的处级干部暂不执行本通知。 三、任期制 (含聘任制 )干部的期限及管理程序 (一 )任期制 (含聘任制 )干部的期限 :一般为三年,三年内享受相应级别处级干部待遇。 (二 )任期制 (含聘任制 )干部的管理程序 :对任期制 (含聘任制 )的干部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含聘任制 )干部本人根据岗位职责,制定任期目标,并填写任期目标责任书一式三份,正处级干部将任期目标责任书一份上交主管学校领导、一份交学校党委组织部、一份自存。 副处级干部将任期目标责任书一份上交本部门、本单位的正职领导、一份交学校党委组织部、一份自存。 织部负责,将任期目标责任书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 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组成回访小组,到任期制 (含聘任制 )干部的所在单位了解干部的实际工作情况,并 将回访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任期制(聘任制 )干部本人进行反馈。 (含聘期 )满一年、两年和届末 ,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作为是否继续任 用或聘用的重要依据。 (详见《考核细则》 )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 (201x年 x月 x日 )起实施,凡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内容,按本通知执行。 xxxxx大学处级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管理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通知后 7日内,向党委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 (一 )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提出辞职申请。 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 )党委组织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 )经党委研究,做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 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做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做出决定。 (四 )党委做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九条 党委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 (一 )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 )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三 )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 (一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 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 (一 )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 )决策严重失误 ,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 )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 导责任的。 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四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五 )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 )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 (一 )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提出辞职申请。 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 )党委组织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审核中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学校党委研究,做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 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 )学校党委做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一般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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