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终极版)内容摘要:

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2020) 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 5%~ 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五) 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但不应超过 上述规定 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其 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 表 单位类别 绿地率 医院、疗养院 ≥ 40% 学校、机关团体 ≥ 40%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30% 对外交通用地 ≥ 20%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30% (六)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十五条 私人住宅建设规定 (一)旧城保护区和旧城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私人 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可允许维修加固; (二)新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整合用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统一建设; 第十六条 建 设用 地未达到表 ,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表 项目内容 建筑高度 最小用地面积 非居住用地 多层 3000m178。 高层 5000m178。 居住用地 6000m178。 注: 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超高层 和 大型公共 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12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 ) 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 用 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八条 在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留出已满足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并为城市环境或公共事业作出贡献, 公共 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 ,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 100 ㎡;室内净高不少于 5m。 (二) 以净宽 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177。 m以内(含177。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 +,且开放地面层;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四) 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 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 采用无障碍设计 ,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 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 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 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 ,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 15%。 第二十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 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 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 表。 表 用途 分类 单位 标准 住 宅 拆迁安置住宅 车位 /户。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2 单元式住宅 车位 /120m2建筑面积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1;旧城区取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2 独立式及 联排式住宅 车位 /户 商 业 商业建筑(区)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小于等于 2020 m2部分取 ;超过 2020 m2的以 202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 ~ ;旧城区取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旧城区取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农贸市场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旧城区取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15 酒 店 车位 /客房 四、五星级宾馆 ~ 位 /客房,其他星级宾馆 /客房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专业餐饮、餐馆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旧城区取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13 用途 分类 单位 标准 办 公 行政办公楼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旧城区取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商业办公楼 (写字楼 )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旧城区取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其它办公楼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工 业 厂 房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仓 库 车位/1000m2 建筑面积 ~ 公 园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车位 /1000 m2占地面积 ~ 其它公园 车位 /公顷占地面积 需进行专题研究 文 体 设 施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 /100座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20 小型体育场馆 车位 /100座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20 市级影剧院 车位 /100座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30 一般影剧院 车位 /100座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2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10 展览馆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医 疗 设 施 区以下医院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区以上医院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教 育 设 施 中 学 车位 /100学生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7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 2个校车停车处 小 学 车位 /100学生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2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 2个校车停车处 幼 儿 园 车位 /100学生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1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 2个校车停车处 14 用途 分类 单位 标准 交 通 设 施 火 车 站 车位 /高峰日每千旅客。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长途汽车站 车位 /高峰日每千旅客。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公交枢纽站 车位 /高峰日每千旅客。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注: 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 2 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建设 工程 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 25㎡ /每车位、自行车按 ㎡ /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 35 ㎡ /每车位、自行车按 ㎡ /每车位计算。 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 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 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 500 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 800 米。 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 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 75186。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或者停用。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 除必须 符合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本章以下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低层、多层和中高层住宅的 建筑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 ,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二)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 时间不应低于 3小时;旧城控制区内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 效日照时间 1小时的标准。 (三) 与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 (四)其它居住用地的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标准外,还应符合表。 15 表 区域 建筑高度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间距 南北朝向 东西朝向 南北朝向 东西朝向 间距 最小值 新城区 低层 ≥ 6 多、中高层 ≥ 8 旧城区 低层 ≥ 6 多、中高层 ≥ 8 注: “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 H 指南侧建筑的高度;朝向为东西向和山墙间距的 H 指较高建筑的高度。 “垂直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 H 指南侧建筑的高度;朝向为东西向的 H 指较高建筑的 高度。 南北朝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 45176。 (含 45176。 )角以内的建筑朝向;东西朝向指正东西向和 东(西)偏南 45176。 以内的建筑朝向。 点式住宅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住宅建筑东西向的间距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的有关规定进行间距控制。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 2 米时,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 30176。 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 30176。 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其最小距离不得低于 6 米;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 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层。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住宅底层设置架空层,且其北侧建筑底层也设置有架空或附属设施用房的,间距计算可扣除架空层的高度,反之不能扣除。 第二十六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 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 60 米时,则高度每增加 1层,间距增加 1米。 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且最小间距为 20米。 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 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 1层,间距增加。 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表 ,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8米。 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最小间距为 9米)。 (二) 垂直布置的间距 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 高度的 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3 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 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 1层,间距增加。 (三) 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计算, 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18米。 16 第二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 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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