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与创新毕业论文内容摘要:

十六大明确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在资产方面的划分,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有着不同的意见。 有一种意见主张应当把过去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监管)”的办法改为使地方政府成为所辖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 原因是过去那种分级管理的体制,地方政府不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就发生责权不对称现象,助长了地方政府滥用国有资产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 失严重;在改制中关心的是如何通过改制甩包袱,而不是在改制时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缺乏使国有资产增值的积极性。 因此,必须用“分级所有,分级管理”来代替过去的“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模式。 他们从理论上论证“分级所有”的合理性,认为“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这是市场经济的通行原则。 ② 地方所管辖的国有资产很多 都是由地方政府投资兴建的,理应归地方政府所有。 这种看法与十六大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不一致的,十六大明确指出这一改革的前提是坚持国家所有,也就是全社会所有。 这种所有权是不能分割的。 坚持 国家统一所有,是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要求、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而实行的。 不能把它看成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而应看作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可以集 中主要力量办大事的这一根本优越性所必需的。 况且我国现在区域经济 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差别极大,实行地方所有会造成许多难以顺利克服的困难,并产生许多新的矛盾,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实际上, 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把原来的中央所有改为分级所有,或者中央委托地方所有的国有资产所有制形式。 具体原则为:由中央财政投资的形成的国有资产为中央政 府所有; ① 张弥、周天勇,《国有企业改革攻坚》,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101 页。 ② 杨歆,《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管理》,中国言实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311 页。 7 由省级财政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为省级政府所有;以下各级依次类推。 初始投资较为复杂难以认定的由上一级政府根据其影响,所在地等因素指定适当的所有者。 每一级政府对于其所拥有的国有资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包括收益、处置等各项权利。 但是要在遵守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 国有资产分级所有具有很多优点。 首先, 它改变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割裂状态,有助于实现责、权、利的对等 , 从而大大提高其运营效率。 其次,地方政府获得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完整所有权,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再次 ,国有资产分级所有有助于明晰产权,塑造市场多元产权主体。 在中央政府一家所有的模式下,中央政府经常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进行无偿划拨,这直接造成了对产权的分割和不尊重,也造成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和吃大锅饭的现象,国有资产分级所有对于改变这种现状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十六大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不同于过去“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地方,并不在于改为地方政府所有,而是如文件上所讲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地方政府成为了企业的出资人势必会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加大监管支持力度。 ( 二 ) 创新体制,加强政府引导切实做到 政资分开 以上分析说明,为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果,克服国有资产监管不力和政企分开不到位的现象,依据十六大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国务院决定成立一个新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 这个机构将原国家经贸委指导国有企 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中央企业工委的职能,以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整合起来,由国务院授权它代表 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 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授权,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 8 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营运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资委的成立独立于地方政府的经费供给,是一个 独立的事业单位从而能够更好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政企不分的根本原因在于政资不分,政府权利错位 , 过多干预企业经营,出了乱子相互推卸责任。 国资委成立后,明确了出资人职责和企业经营权之间的界限,明确了二者的职责范围。 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独立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同时强调指出:“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在 《关于国务院 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但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要变成‘婆婆加老板 ’, 不能把企业管死。 ”从根本上理顺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应当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成效的试金石。 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出资人职责,建立更有效的管理体制,在国资委与企业之间设有中间层次 ——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这类经营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 : 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 在这些中间层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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