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最新整理内容摘要: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有特殊标注的除外),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 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第 第三控制区内的建筑基地在核定指标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日照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表 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应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 20%。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 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沿城市道路、广场建设; 2. 在一方面的净宽度在 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 150平方米; 3. 向公众开放 的绿地、广场,须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4. 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 表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核定建筑容积率 每提供 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 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小于 大于等于 注:核定容积率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 第 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低层居住建筑 低层公共建筑 多层居住建筑 多层 公共建筑 高层居住建筑 高层公共建筑 建设用地面积 (平方米) 1000 2020 3000 8 注: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第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 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 临接土地已完成规划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调整、合并的; 3.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4. 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后重 建。 第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 、坡道共享。 第 条 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技术规定要求的,除特定建设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因城市 建设需要设置供电配电柜(箱)和电信分支柜(箱)的,可以就近设置在单位用地范围内。 第 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配建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物管用房、市政设施、公厕、垃圾收集点、中水设施、雨污水分流、雨雪水收集设施等。 第 条 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基础移位、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 第二、第三控制区(含)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市规定要求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 设施外,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第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 9 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 ,但不宜小于 ,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 高度不应小于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 新建居住建筑及 10层(含 10层)以上高层建筑,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 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 %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50平方米; 10 万平方米以上、 30 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 %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400平方米; 3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 %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900平方米; ,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 50平方米。 第 条 新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规定建设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含社区医疗服务站)。 属经济适 用房的,应按照总建筑面积 1%的比例,无偿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属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在 25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应提供 2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在 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应提供 4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办公用房。 第 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其顶板覆土不小于。 第 条 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 形式为园林建筑小品,建筑高度不大于 8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500平方米时,不能配建任何设施; 10 1000 平方米时,只能配建不大于 50 平方米的公厕; 、等于 1000 平方米且小于 2020 平方米时,只能配建公厕及管理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 5%; 4. 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大于、等于 2020 平方米时,可配建公厕、管理用房及服务设施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 6%,且建筑总面积不大于 300平方米。 第 条 对建设用地内的具有一定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 迹应予保护,并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涉及保密单位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书面征求保密单位的意见。 第 条 新建居住建筑(不含宿舍)阳台总长度不得超过建筑总长度的 2/3。 第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 (库)。 表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计算单位 小型汽 车 宾馆、酒店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办公建筑 行政办公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商务办公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工 业类办公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商业零售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餐饮、娱乐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3 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11 超市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1 医院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体育馆 车位 /100个座位 4 影剧院 车位 /100个座位 4 公园、风景区、游览场所 车位 /公顷占地面积 10 学校 中小学校 车位 /100师生 大专院校 车位 /100师生 工业 单层工业厂房 车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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