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配电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得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第七条 用电档案 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及 5 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及 50KW 以上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 5台及 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及 50KW以下的,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 20 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用电负荷计算书、确定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负荷计算书、用电平面图和系统图,电气防火措施。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公 司级 )技术负责人审批,有关部门批准盖章后实施;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原编制者、审批者和批准部门同意后实施,并补充有关资料图纸。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者必须参加临时用电的验收工作。 临时用电技术档案应有专人负责,各项验收、检查、测试、维修记录内容真实,填写详细,数据量化。 建立现场用电定期检查制度,做到施工现场每月检查一次,施工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 对检查、检测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二、“三宝”、“四口”防护检查标准 第八条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均 应有检验部门批量验证和工厂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 楼梯口应设置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除设置固定栅门外(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 15cm),还应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平网内无杂物,网与井壁间隙不大于 10cm。 当防护高度超过一个标准层时,不得采用脚手板等硬质材料作水平防护。 21 第十条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孔洞(水平孔洞短边尺寸大于 ,竖向孔洞高度大于 75cm 的)都要防护,在一个单位或一个施工现场中形成定型化,不允许由作业人员随意找材料盖上的临时做法,防止由于不 严密不牢固存在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通道口防护: 在建工程地面入口处和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密集的通道上方,应设置防护棚,防止因落物产生的物体打击事故。 护棚顶部材料可采用 5cm 厚木板或相当于 5cm 厚木板强度的其他材料,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严。 出入口处防护棚的长度应视建筑物的高度而定,符合坠落半径的尺寸要求。 建筑高度 h=5~ 15m 坠落半径 R为 3m 15~ 30m 4m 30m 5m 以上 当使用竹笆等强度较低材料时,应采用 双层防护棚,以使落物达到缓冲。 防护棚上部严禁堆放材料,若因场地狭小,防护棚兼作物料堆放架时,必须经过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阳台、楼板、屋面的工作面边沿无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高度低于 80cm时,应按如下规定搭设临边防护栏杆: 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距地面高度为~ ,下杆距地高度为 ~。 横杆长度大于 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22 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的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 1000N 外力。 防护栏杆必须 自上而下用密目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 18cm 的档脚板。 当临边外侧临街道时,除设置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密目网作全封闭处理。 三、塔吊检查标准 第十三条 力矩限制器 塔吊应安装灵敏可靠的起重力矩限制器。 当达到额定起重力矩时,限制器应发出报警信号;当起重力矩超过额定值的 8%时,限制器应切断上升和增幅电源。 第十四条 限位器 塔吊根据不同型号应装设行程限位 (包括小车和驾驶室 )、起重臂变幅限位和起升超高限位,各限位装置灵敏可靠。 第十五条 保险装置 塔吊吊钩应 设置防止吊物滑脱的保险装置。 卷扬机卷筒应设置防止钢丝绳滑出的防护保险装置。 当爬梯高度超过 5m时,从平台以上 2M处开始设置直径 — ,间距为 — ;当爬梯设于结构内部并且与结构的距离小于 时,可不设护圈。 第十六条 附墙装置 塔吊高度超过说明书规定的自由高度时必须安装附墙装置,附墙装置 23 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第十七条 安装与拆卸 塔吊安装拆卸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能够指导现场施工,塔吊基础要有设计计算书和施工详图。 施工方案必须经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有 关部门审批。 拆装方案编制和拆装作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塔吊指挥 塔吊指挥、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塔吊指挥应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第十九条 固定式塔吊的基础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其设计计算和施工详图应列入塔吊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多台固定塔吊作业时,低位塔臂端部与高位塔身距离不小于 2 米;高位塔吊钩与低位塔垂直距离不小于 2米。 第二十一条 当施工因场地作业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同时采取两种措施: 组织措施:对塔吊作业及行走路线进行规定,由专 设的监护人员进行监督执行。 技术措施 :设置限位装置缩短臂杆、升高(下降)塔身等措施,防止塔吊因误操作造成的超越规定的作业范围,发生碰撞事故。 四、吊篮脚手架检查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吊篮的制作组装 必须使用厂家生产的定型产品,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和产品使 24 用说明书,并有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准用证,严禁使用无证土制吊篮脚手架。 悬挑梁挑出长度应使吊篮钢丝绳垂直地面,并在挑梁两端分别用纵向水平杆将挑梁连接成整体。 挑梁必须与建筑结构连接牢靠;当采用压重时,应确认配重的质量并有固定措施,防止配重 产生位移。 吊篮平台可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不允许使用钢管扣件连接方法进行组装。 吊篮平台组装后,应经 2 倍的均布额定荷载试压(不少于4h)检验,并在吊篮明显处标明允许载重量。 电动 (手板 )葫芦等辅助动力设备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安全装置 吊篮必须有 2 根直径为 以上的钢丝绳作保险绳,升降葫芦必须有保险卡,吊钩必须有防止吊物滑脱的保险装置。 所有保险装置必须安全有效。 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在上方可靠、牢固的地方,严禁挂在吊篮升降用的钢丝绳上。 第二十四 条 升降操作 吊篮升降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 严禁在保险绳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提升 (或下降 )。 升降作业时其他人员不得在吊篮内停留。 两个吊篮连在一起同步升降时必须要有安全可靠的同步装置。 第二十五条 交底与验收 25 制作组装、每次提升 (或下降 )和上人作业前必须对有关技术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齐全、要有针对性,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制作组装、每次提升 (或下降 )后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验收应认真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责任人员履行签字手 续。 五、物料提升机 (龙门架、井字架 ) 第二十六条 架体制作: 应积极推广使用建设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的定型产品。 自制的物料提升机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鉴定,并应有设计计算书、图纸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使用厂家生产的产品使用前必须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认可。 物料提升机应悬挂验收合格牌、最大起重量牌和安全警告标志。 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应安全可靠,应使用型钢式架体,淘汰扣件式钢管井字架。 第二十七条 限位保险装置: 物料提升机要必须有断绳保护装置、安全停靠装置、上极限限位装置, 30m以上 的高架提升机还必须有下极限限位装置、缓冲器和超载限制器。 井字架断绳保护装置宜采用夹轨式,安全停靠装置应使用方便并宜与吊笼安全门联动,上下极限限位装置宜采用机械式,吊笼的越程应不小于 3m,所有保险装置必须安全可靠。 26 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提升机的总控制电源。 当提升机总电源被切断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 第二十八条 架体稳定: (1)缆风绳 采用缆风绳固定架体的,缆风绳必须采用直径大于 钢丝绳,提升机架体高度在 20m以下时设一组 (四根 ), 20— 30m设二组。 缆风绳应在架体四角同一水平面上对称设置,与地面夹角在 45 度— 60 度,其下端应采用与钢丝绳拉力相适应的花篮螺丝与地锚拉紧连接,不得拴在树木、电杆等其他物体上。 地锚应采用不少于 2根钢管 (Φ 48— 53)并排设置 (与钢丝绳受力方向垂直 ),间距不小于 ,打入深度不小于 ,桩顶部应有缆风绳防滑措施。 缆风绳不得有接头。 端部应设置保险环并用不少于 3个与绳径匹配的绳卡固定,绳卡间距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6 倍。 (2)与建筑结构连接 高架提升机必须使用连墙杆稳定架体,低架提升 机宜采用连墙杆稳定架体。 连墙杆间距不得大于 9m,且在建筑物的顶层必须设置 1组,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 6m。 27 连墙杆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均应采用焊接 (建筑结构内放置预埋件 ),连接牢固并形成稳定结构,不得连在脚手架上。 连墙杆的材质应与架体相同,具体做法应进行设计并有相关图纸。 第二十九条 钢丝绳 提升钢丝绳不得有毛刺、断股、变形、缺油锈蚀现象,规格应满足额定重量的提升要求。 钢丝绳必须有过路保护装置,不得拖地,不得与其他部位摩擦;钢丝绳过道应设置钢丝绳检查孔。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 长使用,端部应设置保险环并用不少于 3个与绳径匹配的绳卡固定,绳卡间距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6 倍。 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有合格证。 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标准。 第三十条 楼层卸料平台防护 卸料平台两侧应有高于 防护栏杆和 网全封闭,平台板采用 4cm 厚木板或防滑钢板,铺设严密。 各楼层卸料平台必须设置防护门,防护门要定型化、工具化,操作方便并有防止外开的措施。 地面进料口必须有自落式防护门,上方搭设防护棚,防护棚应在架体三面设置 (除进料面外 ),宽度:低架提升机不小于 3m,高架提升机不小于 5m;防护棚应设置两层,上下间距不小于 60cm,采用脚手板的,上下层应垂直铺设。 28 六、施工机具 第三十一条 进场施工机具安装后必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二条 平 刨 平刨防护装置应设防护罩,刨刀设置护手装置。 刨厚度小于 30mm或长度小于 400mm 的木料时,应用压板、棍推进。 平刨金属外壳应接零保护并设单机漏电保护器。 无人操作时应切断电源。 不得使用平刨、圆盘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械。 第三十 三条 圆盘锯 锯片应设防护罩,上方设防护挡板,传动部位设防护罩,锯料接近端头时,应用推棍送料。 圆盘锯金属外壳应接零保护并设单机漏电保护器。 无人操作时应切断电源。 第三十四条 手持电动工具 I 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做好保护接零并装设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和金属构架等导电良好的场所使用 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穿戴绝缘用品。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不得随意接长电源线和更换插头。 第三十五条 钢筋机械 钢筋机械必须做好保护接零并装设单机漏电保护器。 钢筋冷拉作业区和对焊作业区应有安全 防护措施。 29 钢筋机械的传动部位应装设防护罩。 第三十六条 电焊机 电焊机应做好保护接零并装设漏电保护器。 不得使用手动电源开关,应使用自动开关。 焊把线应使用橡皮电缆,老化、破皮或接头超过三处的应及时更换。 电焊机应有防雨设施。 第三十七条 搅拌机 搅拌机应做好保护接零并装设单机漏电保护器。 离合器、制动器保持正常状态,钢丝绳断丝不超过标准。 操作手柄应设保险装置,以防误动作。 搅拌机应搭设防雨、防落物的防护棚,操作台应平整、有足够的空间。 料斗保险钩齐全有效 ,料斗升起不用时应挂好保险钩并使其处于受力状态。 搅拌机的传动部位应设有防护罩。 第三十八条 气 瓶 各种气瓶应有标准色标或明显标志。 各气瓶间距应大于 5m,距明火应大于 10m,否则应采取隔离措施。 气瓶使用和存放时均不得平放。 各种气瓶应分别存放,不得在强烈的阳光下曝晒。 气瓶必须装有防震圈和安全防护帽。 30 第三十九。05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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