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石化正版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育 新职工报到后 ,由人事或教育部门负责组织。 进行安全消防教育,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其内容是: 23 ,法规和规定。 、特点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发给上岗证方可分配工作,否则油站不得接受。 第三条 二级(站级)安全教育 由站长或指定专人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 8小时,其教育内容是: ,生产或工作特点。 、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 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等。 经二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第四条 三级(班组)安全教育 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教育,可采用讲解和实际表演相结合的方式,其教育时间不少于 4 小时。 教育内容为:。 (工种)各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保管方法,消防器材的保管及使用。 (工种)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24 (工种)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经班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指定师傅带领进行工作。 第五条 三级安全教育考核情况,应逐级写在安全教育卡片上,经安 数 部门审核,领取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发生的事故要由分配及接受单位领导负责。 第七条 新入站职工经过一段时间培训、学习和实际工作后,经有关部门对其操作技术和安全技术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特殊工作,应持证上岗。 第八条 日常安全教育 加油站必须开展以站为单位的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每次不得少于 1 小时。 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防 止走过场。 站长必须经常参加安全活动日,以了解和解决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 ( 1)学习安全文件、通报和安全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消防设备操作使用技术等。 ( 2)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 ( 3)开展事故预想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类安全技术表演。 ( 4)检查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贯彻执行情况和事故隐患整 25 改情况。 ( 5)开展安全技术讲座,攻关和其他安全活动。 ( 6)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简报、图片、安全报告会、讲演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 职工在站内 工作调动或脱离半年以上重返岗位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新的岗位工作。 第十条 对严重违章违纪职工,应由有关部门单独再教育,经考察合格后,再回岗位。 第十一条 站长必须参加上级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加油站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石化( 1997)安字 688 号《关于印发[事故管理制度 ]的通知》及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结合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销售企业的 特点制定,适用于本系统各企业。 第三条 事故分类及定义 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人员伤亡、物资财产损失均称为事故。 按事故类型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事故性质分为责任 26 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 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理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由于违反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指挥失误,造成停(减)产,油品变质以及跑、冒、混油的事故。 :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以及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事故。 :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事故分类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 (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0 人及以上; (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27 ( 1)一次事故造成伤亡 39 人; (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0 人及以上; (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 (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2 人; (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9 人; (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及以上, 100 万元以下; ( 4)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 10吨及以上; ( 5)一次混油入 量 100 吨及以上。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 (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万元及以上, 10 万元以下; ( 2)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 5 吨及以上; ( 3)一次混油混入量 20 吨及以上。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 ( 1)一次直接事故经济损失在 6000 元及以上, 1万元以下; ( 2)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 1 吨及以上; ( 3)一次混油混入量 2 吨及以上。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这四级事故: (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元及以上, 6000 元以下; 28 ( 2)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 吨及以上; ( 3)一次混油混入量 1 吨及以上。 第五条 事故报告 ,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企业的有关领导,紧急情况要报警;伤亡、中毒事故,应保护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人员及财产;重大火灾、爆炸、跑油事故,应组成现场指挥部,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油站应在事故发生后 15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分析、已采取措施等情况报省(区、市)公司,省(区、市)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 20 小时 内,以电话、或传真(用《事故快报》,见附件一)的方式,报集团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 涉及到人员伤亡等及重大事故应立即按事故性质,相应报告企业所在地的有关主管部门。 、重大事故和涉及死亡的一级事故,由省(区、市)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对事故原因基本调查清楚的基地上,提出处理意见,尽快到销售管理部汇报,时间不得超过 20 天。 ,在事故发生后 25 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二),写出正式报告和《三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三)一同报集团公司 油品销售事业部。 省(区、市)公司每月 6日前半上月事故月报(见附件四)报销管理部;每半年 29 应将本单位的事故情况,按要求格式(见附件五)报集团公司销售管理部。 第七条 事故调查 ,由主管公司组织调查;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区、市)公司会同主管公司、当地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发生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八条 事故处理 “四不放 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主管公司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 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0 ( 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 2)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 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 1)领导不按期研究安全工作,不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位操作; ( 4)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 ( 5)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影响安全措施的实施而造成事故及使事故损失扩大。 有 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不服从管理、擅自开动设备; ( 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损失的。 ,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 不 报告者; 31 (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 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生成更大事故者; ( 4)事故发生,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者; (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 第九条 重伤标准和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 60】中劳护文字第 56 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后费用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86》执行。 (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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