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文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内容摘要:
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 ha) 住宅类型 小区 组团 低层 20~ 50 2~ 9 多层 18~ 50 2~ 6 中高层 10~ 40 2~ 5 高层 10~ 30 1~ 4 注:达不到上表标准规模的,必须与周边用地整合,以便小区或组团配套设施 的落实和建设。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表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小区 组团 小区 组团 小区 组团 低层独立式住宅 ≤ 12% ≤ 15% ≤ ≤ ≥ 45% 低层连排式住宅 ≤ 22% ≤ 25% ≤ ≤ ≥ 40% 多层住宅 ≤ 20% ≤ 25% ≤ ≤ ≥ 35% 中高层住宅 ≤ 18% ≤ 20% ≤ ≤ ≥ 35% 高层住宅 ≤ 16% ≤ 18% ≤ ≤ ≥ 40% 大型零售商业和步行商业街 ≤ 40% ≤ ≥ 20% 金融、行政办公、城市酒店 ≤ 35% ≤ ≥ 30% 旅游度假区建筑项目 低层或别墅式 ≤ 12% ≤ ≥ 55% 多层或集中式 ≤ 15% ≤ ≥ 50% 注: 文昌 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旧城区或城 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幅度不超过 20%。 15 (四) 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2020) 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 5%~ 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五) 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 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 表 单位类别 绿地率 医院、疗养院 ≥ 40% 学校、机关团体 ≥ 40%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30% 对外交通用地 ≥ 20%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30% 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六)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 二十 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 二十一 条 私人住宅建设规定。 16 (一)旧城 区原则控制 ,不再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可允许维修加固; (二)新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整合用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统一建设; 第 二十二 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 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表 项目内容 建筑高度 最小用地面积 最小面宽 非居住 用地 多层 3000m178。 40 m 高层 5000m178。 50 m 居住用地 6000m178。 50 m 注: 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超高层 和大型公共 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 二十三 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 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 二十四 条 公 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17 (一)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 ,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 100㎡ ;室内净高不小于。 (二) 以净宽 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 或道路的高差在177。 以内(含177。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177。 ,且开放地面层;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 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 二十五 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 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 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 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 二十六 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 18 架空层总面积的 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 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第 二十七 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 表 的规定。 表 用途 分类 单位 标 准 住宅 停缓建项目或拆迁安置住宅 车位 /户。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2 单元式住宅 车位 /100 ㎡建筑面积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1;旧城区取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2 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 车位 /户 商 业 商业建筑(区)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小于等于 2020 m2部分取 ;超过 2020 m2的以 202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 ~;旧城区取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旧城区取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农贸市场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旧城区取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15 酒 店 车位 /客房 四、五星级宾馆 ~ 车位 /客房,其他星级宾馆 ~ /客房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专业餐饮、餐馆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旧城区取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办 公 行政办公楼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旧城区取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商业办公楼 (写字楼 )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旧城区取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其它办公楼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工 业 厂 房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仓 库 车位 /1000m2建筑面积 ~ 公 园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车位 /1000 m2占地面积 ~ 其它公园 车位 / 公顷 占地面积 需进行专题研究 用途 分类 单位 标 准 19 用途 分类 单位 标 准 文 体 设 施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 /100座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20 小型体育场馆 车位 /100座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20 市级影剧院 车位 /100座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30 一般影剧院 车位 /100座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2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10 展览馆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医 疗 设 施 区以下医院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区以上医院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教 育 设 施 中 学 车位 /100 学生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7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 2个校车停车处 小 学 车位 /100 学生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2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 2个校车停车处 幼 儿 园 车位 /100 学生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1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 2个校车停车处 交 通 设 施 火 车 站 车位 /高峰日每千旅客。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长途汽车站 车位 /高峰日每千旅客。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公交枢纽站 车位 /高峰日每千旅客。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注: 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 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 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建设 工程 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 25㎡ /每车位、自行车按 ㎡ /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 35㎡ /每车位、自行车按 ㎡ /每车位计算。 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 口距离应大于 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 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 800米。 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停缓建工程项目停车场(位)配建按以下指标核定:住宅, /120m2建筑面积;公共建筑, /120m2建筑面积。 20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 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 45186。 第 二十八 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第 五 章 建筑间距 第 二十九 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 三十 条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本章以下条款。 第 三十一 条 低层、多层和中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二)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 3 小时;旧城控制区 21 内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1小时的标准。 (三)与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 (四)其它居住用地的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标准外,还应符合表 规定。 表 区域 建筑高度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间距 南北朝向 东西朝向 南北朝向 东西朝向 间距 最小值 新城区 低层 ≥ 6 多、中高层 ≥ 8 旧城区 低层 ≥ 6 多、中高层 ≥ 8 注: “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 H 指南侧建筑的高度;朝向为东西向和山墙间距的 H 指较高建筑的高度。 “垂直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 H 指南侧建筑的高度;朝向为东西向的 H 指较高建筑的高度。 3。行业文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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