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案例100例内容摘要:
于违法行为。 近年来,关于酒店是否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的争论不绝于耳,从中央到各地方的许多新闻媒体都讨论过此问题,2004年8月6日,中央二台专门还就此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震惊酒店业的“五月花餐厅事件”给我们的思考 袁 义酒店是否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 一段时间以来,酒店业、餐饮业、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等各自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赞成和反对的观点十分鲜明,反对者的观点比较单一,认为: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在接受商品和服务时享有的自主选择权有关规定。 赞成者的观点大体有:(1)这是国际饭店业的惯例:不准客人将酒店外的酒水带入酒店的餐厅内饮用是国际通例。 既然国际著名的连锁餐厅肯德基、麦当劳不允许将外来食品和饮料带入其店内享用。 那么为什么国内旅游饭店就不能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呢。 (2)酒店投资成本高,旅游饭店(尤其是高星级饭店)出售的不仅仅是酒水本身,还包含了它的服务、用品、场地、环境、灯光、音乐等。 (3)公平交易:如果客人可以自带酒水到酒店的餐厅饮用,那么他是否可以将饮料或者食品带入舞厅、酒吧等场所享用。 如果大家都把酒水或者食品带入酒店的餐厅、舞厅和酒吧等场所享用,那么又有谁去经营餐厅、舞厅和酒吧呢。 (4)其他理由:如酒店的自主经营权等等。 笔者希望通过介绍震惊全国的“五月花酒店事件”的案例,让酒店业内人士及我国的法学专家思考如何看待酒店是否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的问题。 1999年10月24日5月广东珠海五月花酒店发生了震惊全国酒店业的爆炸事件。 当晚6时左右,客人李萍、龚念夫妇俩人带着8岁的儿子龚硕皓,与朋友到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酒店就餐。 餐厅引座员将客人安排在二楼就座,紧临的是“福特”餐厅包房。 “福特”包房的东、南两墙是砖墙;西、北两墙是木板隔墙,龚硕皓靠近该房木板隔墙的外侧就座。 五月花餐厅的这次爆炸,是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五粮液酒”盒盖时引发的。 爆炸物装在伪装的酒盒里。 而这瓶“五粮液”是当时在“福特”包房内就餐的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在家中已经放置了一段时间。 该医生将这个酒盒带入酒店的包房内,当晚,服务员在开启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 随着 “福特”包间内的爆炸,西、北两面的木板隔墙被炸倒下,李萍、龚硕皓被压在木板隔墙下面不省人事,龚念忍着伤痛拖出被包房木板隔墙压在下面的龚硕皓,立即前往医院抢救,李萍也同时被送往医院。 龚硕皓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萍的左上肢神经血管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失血性休克。 医院对李萍进行了左上肢截肢技术及脾切除术,伤愈后被评定为二级残疾。 龚念右外耳轻度擦伤,右背部少许擦伤。 不久,制造这个爆炸物并将它送给医生的犯罪嫌疑人黎时康,是四川省大足县农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理中对自己一手造成的爆炸供认不讳,但其没有能力进行赔偿。 客人李萍、龚念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月花酒店给予人身伤害赔偿。 原告诉状称:二原告带领8岁的儿子龚硕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月花酒店就餐,由酒店的引座员安排在餐厅就座。 隔壁的“福特”包房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 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 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 正是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 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2)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在法庭上,酒店方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 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带进餐厅,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 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 对此次爆炸,酒店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没有实施客观上侵权行为。 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酒店的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 客人只能向真正的加害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现在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也不合格,其请求应当驳回。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萍、龚念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酒店就餐,即形成了消费与服务关系,五月花公司有义务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 五月花公司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根据酒店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 本案中,李萍、龚念的人身伤害和龚硕皓的死亡,是五月花餐厅发生的爆炸造成的。 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五月花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当时的环境下,五月花公司通过合理注意,无法预见此次爆炸,其已经尽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关于在此次爆炸事件中,使原告李萍、龚念受到人身伤害并造成龚硕皓死亡的原因。 原告认为酒店的木板隔墙不符合标准,由此埋下了安全隐患,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庭认为,木板隔墙不符合标准,只是造成李萍、龚念、龚硕皓伤亡的条件,不是原因,它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五月花公司不能因此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酒店只对自己提供的商品负有保证质量的义务,对顾客带进酒店的商品不负保证质量的义务。 此次爆炸,是顾客将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带进餐厅造成的,与酒店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 是否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就餐,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禁止。 酒店没有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其行为并无过错。 因此,原告以此要求追究五月花公司的责任,是不恰当的。 据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李萍、龚念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160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 一审宣判后,李萍、龚念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理由是:一审既然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之间“形成了消费与服务的关系”,这就是肯定了本案是消费者权益之争,不是一般的人身损害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及消费场所安全。 被上诉人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在为顾客开启酒瓶时,应当考虑到餐厅是群体消费的场所,有必要对顾客带来的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被上诉人未尽此项应尽的注意义务,所以才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 被上诉人经营五月花餐厅,未向有关部门报批装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特”包间的西、北隔墙没有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违反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有主观过错。 一审既说餐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木板隔墙,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却又认为这只是造成伤害的条件而非原因,是不当的。 被上诉人既有违约行为,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消费者的上诉人在五月花餐厅就餐,无过错而人身受到伤害,作为经营者的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在接受其服务时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无视消费者的权利,缺乏对消费者权益切实保护的观念,因而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不能体现必要的公正。 请求二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答辩称: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就餐,是一些酒店的行业习惯。 被上诉人已尽了本行业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上诉人遭受的损害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同是本次爆炸事件的受害人,上诉人不能把被上诉人的服务行为和加害人的爆炸行为混为一谈。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经过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纵观上诉人李萍、龚念在一、二审提出的诉讼主张,既认为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违约,又认为五月花公司侵权,并且还认为存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但一直没有在违约和侵权两者中作出明确选择。 依照该条法律规定,法院只能在全面审理后按照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酌情处理。 关于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的餐厅装修问题。 上诉人李萍、龚念认为,五月花餐厅的装修没有报批,且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因而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经查,五月花公司开业前,已经呈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未经报批一说与事实不符。 再有,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只能体现该材料的阻燃性能高低,不代表该材料的抗爆性能强弱,并且阻燃性能高的材料不一定抗爆性能就强。 况且,李萍、龚念、龚硕皓并非因木板隔墙阻燃不力而被烧伤亡。 使用木板作餐厅包房的隔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与本案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对木板隔墙应当具有何种抗爆性能,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令五月花公司承担装修不当的法律责任。 关于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 五月花公司接受上诉人李萍、龚念一家在其餐厅就餐,双方之间形成了以消费与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关系。 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 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必须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随时、谨慎地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 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只能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是否违约。 五月花酒店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就餐,是一些酒店的行业习惯使然。 对顾客带进餐厅的酒类产品,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要求经营者采取像乘坐飞机一样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 由于这个爆炸物的外包装酷似真酒,一般人凭肉眼难以识别。 携带这个爆炸物的顾客曾经将其放置在自己家中一段时间都未能发现危险,因此要求服务员在开启酒盒盖时必须作出存在危险的判断,是强人所难。 五月花餐厅通过履行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可能识别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是否侵权的问题。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责任,这自然不包括对消费者自带的用品负责。 上诉人李萍、龚念一家在五月花餐厅就餐厅时,被倒塌的木板隔墙撞压致死、致伤。 木板隔墙倒塌是犯罪分子制造的爆炸所引起,其责任自应由犯罪分子承担。 五月花公司既与犯罪分子没有侵权的共同故意,更没有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不能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五月花公司侵权。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在本案中既没有违约也没有侵权,不能以违约或者侵权的法律事由判令五月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五月花公司与上诉人李萍、龚念在本次爆炸事件中同遭不幸,现在加害人虽已被抓获,但由于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双方当事人同时面临无法获得全额赔偿的局面。 在此情况下,五月花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为实现营利目的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并由此引出餐厅爆炸事件,餐厅的木板隔墙不能抵御此次爆炸,倒塌后使李萍、龚念一家无辜受害。 五月花公司在此爆炸事件中虽无法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但也不是与李萍、龚念一家受侵害事件毫无关系。 应当看到,双方当事人虽然同在此次事件中受害,但李萍、龚念一家是在实施有利于五月花公司获利的就餐行为时使自己的生存权益受损,五月花公司受损的则主要是自己的经营利益。 二者相比,李萍、龚念受到的损害比五月花公司更为深重,社会各界(包括五月花公司本身)都对李萍、龚念一家的遭遇深表同情。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中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这一规定和李萍、龚念一家的经济状况,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受损结果,酌情由五月花公司给李萍、龚念补偿一部分经济损失,是适当的。 一审认定五月花公司不构成违约和侵权,不能因此承担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但不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仅以李萍、龚念应向加害人主张赔偿为由,驳回李萍、龚念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判处欠妥,应当纠正。 2001年11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给上诉人李萍、龚念补偿30万元。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0320元,由双方当事人各负担一半。 震惊酒店业的“五月花餐厅事件”给酒店业留下了众多的思考:酒店是否有权谢绝客人自带酒水。 作为酒店来说,对于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是比较困难的。 但是,假如五月花餐厅当时谢绝了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酒店是否可以避免此案的发生,酒店是否可以免遭这一重大损失。 案例53:收押金不退顾客在汉中市翔龙大酒店刷储蓄卡支付了住房押金,离店时用现金结清了房费。 但事隔近一个月,酒店还没有将押金返还给顾客。 在酒店遭遇如此待遇的西安游客寇先生气愤地对记者说,这家酒店真“黑”。 寇先生在6月30日入住汉中市翔龙大酒店。 在刷卡时,店方告知寇先生要“预授权”300元做为押金。 次日结账时,寇先生用现金交了120元的房费,酒店工作人员告诉寇先生,“预授权”所扣除的300元将会及时退还到你的储蓄卡上。 ”此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寇先生多次查询储蓄卡账户,但这300元钱始终没有到账。 昨日下午,记者和寇先生来到翔龙大酒店,前台女工作人员承认刷了寇先生300元消费款。 翔龙大酒店财务总监姚女士告诉记者:“以前也有过此类事情,这有两个可能,一是工作人员操作不当,二是酒店使用的工商银行刷卡机出现了故障。 她说,“这钱如果有顾客找上门来是可以退还的。 ”寇先生对这种解释并不满意,要求酒店负责人出面解决,但一个小时后,翔龙大酒店的负责人仍然没有露面。 记者随后采访了工商银行汉中市分行工作人员,他们表示,工行的刷卡机绝对没有问题,否则酒店怎么还在使用。 寇先生气愤地说:“按照酒店的说法,如果消费者没有留意账户,这钱岂不是让他们给‘黑’了。 长此以往,还不知要讹消费者多少钱!即便知道酒店没有退钱,难道还要大老远跑到汉中上门讨要。 几百元钱连路费都不够。 ” 就此,汉中市一位资深律师告诉记者,翔龙大酒店这种做法涉嫌商业欺诈。 案例54:7000元电话费某年的某月某日,正是艳。酒店管理案例1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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