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标识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必须有规格、型号及材质的标识。 对于现场组焊规定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在材料分割前,由操作者作标识移植,质量检查员作移植确认;若施工或生产过程中标识需破坏或消失,则该工序操作者应在破坏或消失前作好质量记录,在该过 程完工后恢复相应的标识;材料标识应在完工产品或工程的外露明显部位,标识移植应获得质量检查员确认。 对于其它产品或工程用料,若需要分割时,由施工生产人员在分割前按原标识进行移植,移植的正确性由移植人员负责; 为便于焊缝质量的可追溯性,技术人员应对工程施工生产中的主要焊缝(由技术文件确定)确定焊缝编号。 组装、施焊、热处理、无损检测和目测检验时,对该焊缝用唯一规定的焊缝编号作施工生产和检查记录。 焊缝经焊工施焊后,应在其施焊焊缝的中部,距焊缝边缘 50mm 处,打上焊工钢印号,并作好质量记录。 技术人员应在焊缝布置图上记上施焊焊工的焊工钢印号。 对于规定不得使用钢印的场合或数量集中,不宜打钢印的场合,应采用记录方式标识。 对于自制配件及过程中的零件,施工生产人员应逐件标识工程项目编号或产品编号、材质 、规格型号、安装部位(对标准件可只标识规格、型号、材质)。 装配时,装配人员应逐件检查各种标识,当证明零部件符合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时方可装配,并在装配记录上记载各部件的标识。 完工工程的标识 可使用钢印作标识的,使用钢印对实物的名称、材质、规格、型号进行标识。 不可使用钢印作标识的,使用其它不易脱落的方法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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