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20xx_11_17_14_43_内容摘要:

定。 第六十六条 城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停车泊位大于 50 辆的,出入口不少于 2 个,出入口间距不少于 10米;停车泊位大于 500辆的,出入口不少于 3个,出入口间距不少于 15米,并应当单独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 (二)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 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不少于 50 米,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少于 50米(附图 6- 1);停车场(库)地下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 米。 (三)停车场应当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20)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泊位。 21 第七章 市政公用 设施与管线工程 第六十七条 需要独立建设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应 当 按规划控制建设用地黄线,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其用地。 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 第六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 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规划建设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液化气储配站。 (二)主城区内不得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车辆清洗站宜采取合建方式集中设置,设施构筑物防护距离应 当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用 设施,其用地应 当 在城市道路交叉口 50米以外设置 (附图 6- 1)。 (四)市政公用设施出入口应 当 在城市道路交叉口 50 米以外设置 (附图 6- 1)。 (五)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临路及公共设施集中区域不宜设置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保场。 (六)沿道路设置的配电柜、通信接入机房等小型构筑物应当 结合沿街绿地及建筑布置。 第六十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在用地内的布置应 当 满足卫生防护、防火间距、交通安全及维护管理的要求。 各类设施的具体布置应 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水厂、给水加压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处理厂、垃圾转运站等各类设施建 构筑物与建设用地边线之间应 当 设置不少于 10米的绿化隔离带。 (二)消防站车库门应 当 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 15米。 22 (三)市政管线、渠道及电力架空线等市政管线廊道的控制宽度,市政管线不少于 10 米,渠道不少于 15 米, 1 220 及500千伏电力架空线为 30 米、 40米和 70 米。 第七十条 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 当 与城市道路同步敷设,同类管线应 当 尽量合并敷设;城市道路红线外新、改建市政管线,应 当 充分结合既有及规划绿化带、铁路、河道、廊道等用地进行建设。 主城区内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 110千伏以下电力及其 他市政线路,现有架空线应 当 结合道路改建入地敷设;主城区内不宜新建 110千伏(含)以上电力架空线。 第七十一条 新建穿越堤防、河道、铁路和通过桥梁、隧洞的市政管线,及在长江、汉江等河流岸边新建取水口、排水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应 当 符合规划管理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机场导航、广播通讯发射、无线电、微波、气象等需设置专用走廊的,其相关主管部门应 当 结合城市规划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提出相关控制要求,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其专用走廊予以控制。 23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 三 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 四 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5 月 18日和 2020 年 5 月 28日分别批准的《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24 附录 1 名词解释 1. 用地兼容,是指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规定。 2. 五线,是指国家规范和相关法规确定的武汉市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红线);城市各类绿 地范围控制线(绿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 市政 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 3. 规划用地红线,是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权属分界线。 4. 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含 半 地下室)的总和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5. 建筑密度,是指 各类建筑 外轮廓 的 垂直投影线面积 与 净用地面 积的比 值。 6. 建筑高度 , 带挑檐屋面的平屋面建筑,其建筑高度为室外自然地坪 至檐口的高度 ;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室外自然地坪至女儿墙顶 的高度。 坡屋顶建筑 的建筑高度 ,坡度小于 45176。 的,其 建筑高度为室外 自然 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坡度大于 45176。 (含 45176。 ) 的 ,建筑高度为室外 自然 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等 凸 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 4米内,且水平面积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 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7. 建筑退让,是指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规25 划用地红线的距离。 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 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8. 外墙轴线,是指建筑外围的墙中轴线。 9. 点式建筑,是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 2,且短边小于15米 的建筑。 10. 纵墙, 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或不符合山墙规定的短边外墙。 11. 山墙, 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不开设卧室窗的外墙面,其长度,多层建筑不超过 14 米,高层建筑不超过20米。 12. 裙房 ,是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高度大于 24米的,视为高层建筑的一部分。 13. 入户花园,一种是作为套内面积设计,是进入入户门后连接房屋客厅、厨房等部位的一个相对独立的过渡空间;另一种是作为共用部位设计,在入户门以外,与楼梯间、电梯间相连接的部位,两种功能设计的入户花园均不能超过两面围合。 14. 公交专用道,是指提供给 公交 车行使的专用车道。 15. 港湾式公交车站,是指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用局部拓宽路面方式设置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16.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 快速大运量 的 公共交通。 26 附录 2 附表 附表 11 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 项目类型 说明 第一类 项目 大型商业、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物流中心、 工业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二类项目 二环线 以内区域 居住类项目 用地规模≥ 3万 m2;建筑规模≥ 5万 m2 办公类项目 用地规模≥ 1万 m2;建筑规模≥ 2万 m2 居住、办公 混合类项目 用地规模≥ m2;建筑规模≥ 3万 m2 二环线 以外区域 居住类项目 用地规模≥ 5万 m2;建筑规模≥ 10万 m2 办公类项目 用地规模≥ m2;建筑规模≥ 5万 m2 居住、办公 混合类项目 用地规模≥ 3万 m2;建筑规模≥ 6万 m2 第三类项目 三 环线以内区域,城市轨道交通现状及规划站点周边 200米范围内涉及到的新(改)建项目;城市对外交通场站、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立交、公交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大型交通设施项目; 第四类项目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其他建设项目 附表 21 武汉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试行)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 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 低层 住宅为 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 设施齐全、布局完整、建设有多、中 、 高层住宅 为主 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 27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 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 简易住宅为主的 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 居住配套教育用地 居住用地中的 幼托、 小学 和 中学 等用地 Ry 幼托 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x 小学 小学用地 Rz 中学 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 Rxz 九年一贯制学校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 RC 居住与公共设施混合用地 以居住功能为主兼有公共设施功能且公共设施建筑面积大于 10%小于 40%的混合型用地 C 公共设施 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 的行政、经济、 文化、教育 科研 、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 机构和 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 居住小区及居住小区级以下的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行政 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 院、各党派和团体, 以及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行政 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 及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28 C21 商业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 商品物资 的用地 ,包括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商场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类企业、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维修、代理等其它各类服务业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 C27 旅游度假用地 独立设置的旅游度假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3 文化 娱乐 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 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节目制作、管理设施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 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 内 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 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29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 当 归入居住用地( R) C6 教育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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