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现场消防保卫措施内容摘要:

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1)建筑工程冬季施工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进行保温。 (2)建筑物内不准作为仓库储存易燃、可燃材料,施工材料按施工进度和作业计划分期分批进退场,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 (3)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作业,必须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灭火方案,在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防火安全技术交底,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4)施工中若采用新型 (高分子 )材料、新工艺时,领导、技术、材料、消防保 — 卫部门及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学习,必须按照责任制厂解材料的防火性能、规格、配比、运输、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消防要求,在了解时禁止使用。 (5)易燃、剧毒物品应分类专库管理,严格进出库手续,进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时,应根据 施工计划限额领料,禁止在在施工程内储存及进行分装与调料。 (6)进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操作时,须保证通风良好,严禁明火及可能产生的火花。 施工人员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该场所,不得穿化纤服装。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数量或面积较大或在地下室等通风不良场所操作时,必须采取强制排风措施,防止可燃、易燃气体在局部达到爆炸极限。 (7)施工场所安装电气设备和照明灯时,采用防爆等级与现场相适应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禁止与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上下、周围交叉操作。 (9)施工过程中,要根据易燃、易爆气体挥发程度、比重分别将施工现场周围上下孔洞、地沟、道井等封堵,防止易燃、易爆气体扩散。 用火用电管理 (1)电、气焊工经专门培训,掌握焊割消防安全技术,并经考试合格后,持上岗证进行操作,禁止非焊工进行作业。 (2)进行电、气焊作业前,必须由现场消防保卫人员或防火负责人指定的专人办理用火审批手续,用火地点变更时,应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用火证当日有效。 (3)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要选择安全地点,认真落实有针对性的防火措施,必须派专人进行监视,随身携带灭火用具。 (4)地 卜室、人防工程内不宜使用乙炔、氧气瓶。 (5)乙炔发生器 (瓶 )、液化石油气瓶与氧气瓶的工作间距不小于5n、乙炔发生器 (瓶 )、氧气瓶与电、气焊用火地点不得小于 10m。 (6)乙炔发生器发生冻结时,不得用明火烘烤。 检查漏气时要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试漏。 (7)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接近热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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