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一)辨识、分级记录;(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必须要求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公司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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