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模板]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模板学校、幼儿园[1]内容摘要:
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五、负责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六、组织实施防火 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八、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九、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十、指挥本单位初期火灾的扑救 十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广州 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类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下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 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 )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 )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 )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 )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 )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 )与学校年级班级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 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 )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 )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 )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 ,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 )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 )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 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 )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 (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 ),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 )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 )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 )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部位 )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 )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 )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九 )按照工作要求上 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 )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二 )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 二 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 (部位 )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部位 ): (一 )学生宿舍、食堂 (餐厅 )、教学楼、校医院 (医务室) 、体育场 (馆 )、会堂 (礼堂 )及其他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 )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 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 )车库、油库、 气库 等部位; (四 )图书馆、档案馆; (五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 )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 、 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 )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部位 )。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 三 条 在学 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 四 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 ,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 五 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 六 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 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 七 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 公安 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 八 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 十 九 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 定。 第二十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 一 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 二 条 学校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 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 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 三 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 )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 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 四 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 五 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 况; (四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部位 )管理情况; (九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 )消防 (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 六 条 校内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 (部位 )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 (医务室)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 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 二十 七 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表格模板]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模板学校、幼儿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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