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土木]龙湖施工合同内容摘要:

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职权或根据本通用条款第 ,则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为准。 . 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 10 到指令后 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总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 执行。 7. 发包人代表的委派与指令 .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按照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委托的职权行使职权。 行使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本合同约定。 . 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 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派专业工程师、项目成本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但合同附件表明需要发包人代表亲自行使的,必须自己亲自行使。 . 合同中涉及发包人的职权没有委托给工程师行使的,则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行使或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另行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行使,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时可以通过在书面文件上加盖法人公章的形式进行。 . 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 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8. 项目经理 .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项目经理在本合同中也指承包人代表。 .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后送交 发包人项目内业工程师, 发包人项目 内业 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仅表示收到,不表示对通知函件内容的确认)。 .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 )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责任在第三人的 ,相应顺延工期 ,但不追加合同 11 价款。 .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 理。 9. 发包人工作 .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 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红线范围内发包人指定位置,从该指定位置至承包人施工场地及生活区的所有管、线及计量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同时承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电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 是否向承包人提供生活区临设的场地按专用条款约定为准,除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外,发包人不再补偿承包人因施工场地原因造成的任何费用。 . 负责市政道路 开口(通往施工道路),满足施工运输进出的需要(承包人应在该通道上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道路的畅通,且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 .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 组织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 分)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发放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给承包人; .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专用条款有约定的除外); .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审核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结果、设计变更、各类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工程预算、竣工结算; .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发包人可以将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是否由发包人承担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发包人未能履行 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 ,但不赔偿承包人有关经济损失。 10. 承包人工作 .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2 . 在图纸设计交底后 14 天内,承包人 提出专业预留预埋图交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查,如不能按时提出预留预埋图由于预留预埋图不准确或遗漏,造成主体完工后凿打结构的,返工损失(包括对结构的影响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也可以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指定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用; . 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供各类报表; .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费用。 .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供发包人(或监理单位)项目项目机构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是否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政府相关部门对发包人的罚款也 由承包人承担; .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 市政配套、消防通 道等 的保护工作。 并修补因工程所 造 起 的 破坏, 同时保证 附近居民 的正常 生活起居。 . 保证在各施工阶段(含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中间验收)的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坏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开放日(一次或多次)、移交物管前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清洁标准进行清洁,承 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承担划定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及周边市政 的 道路清洁,完工后修整、恢复及清洁,并承担相关费用。 . 按合同约定做好总包管理及配合。 . 承包人必须建立并落实技术交底制度,做到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员、施工员向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并留存交底记录。 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的重大修改或现场条件、工艺的变化,必须重新组织交底。 .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采取措施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外,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 行设计变更及零星委托,计价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 承包人作为一个有长期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承包人有能力且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法规,认真履行协议,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管理,积极与发包人及其他施工单位配合,保质、准时、安全地按照协议约定、 13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的要求完成本工程,包括完成本协议中虽未提及但由发包人及监理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章及规范合理推论对工 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是必要的工作。 .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发包人的批准仅为本工程管理程序中的确认,不承担技术及其它责任。 . 承包人 负责办理并取得因自身施工需要的临时占道、夜间施工、扬尘及渣土处置等报批、报审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 承包人 负责在其承包工程范围内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工作及相关的协调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 承包人 负责 完成竣工验收所需的工作,包括负责接受及完成有关竣工验收、提供竣工图纸、记录、测 试报告(包括大体积混凝土温控检测等相关报告)及经各有关方面确认的完工表格或证明书并交给发包人,所有此类资料的格式须经发包人及有关政府部门认可;提供竣工备案所需的由承包人负责的一切资料,并配合发包人申报竣工验收;提供的竣工备案资料须满足但不限于城建档案馆接收城建档案的要求。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配齐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分部或专业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职档案资料员、专职机械管理员、专职测量人员、专职试验人员、专职造价员。 施工单位项目经 理是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常驻现场,所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必须专职。 . 承包人未在分部(子分部)和重要分项工程施工前,对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并作记录的或有技术交底但未做记录的,发包人处承包人 1000元 /次的违约金。 . 承包人不得单方面更换或撤离项目经理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分部或专业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造价员 ),如确需更换或撤离,承包人应提前 1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同时须填报继任人员的资质情况,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方可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未经发包人同 意,项目经理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更换一次,发包人处承包人 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且发包人保留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因解除合同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擅自撤离现场一次,发包人处承包人 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 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中应保持在岗,确需暂时离岗,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同意后才能离岗,否则按脱岗论处。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 500元/人次的脱岗违约金。 .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通过考核(包括每月对现场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检查和考 核) ,认为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配置不足或达不到本合同工程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补充合格的相关人员。 14 . 发包人确认的下述承包人派出的本项目人员无法胜任工作者,发包人有权强制要求承包人更换。 经发包人提出后,必须在 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发包人处承包人违约金 500元 /人次;同时,承包人应在 7天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如在规定期限内合格人员不能补充到岗,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每人每天 500元的违约金。 包括但不限于: .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 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 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及工程师要求参加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 24小时向工程师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 .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 提供范围等。 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若发生非政府原因(如当地居民干扰施工),或非发包人指令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发包人概不负责,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基础施工图设计交底后 5 天内,上部施工图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后 20 天内承包人提出 总工期控制计划,每月 25日承包人提出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次月进度计划,次月材料供应计划,分别一式六份。 . 劳务工人工资管理 . 工资支付管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是劳务工人工资发放的责任主体,必须设 专人管理劳务工人工资发放。 不允许存在承包人项目部只管包工头、不管劳务工人的现象。 承包人对劳务工人的工资支付管理应遵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 提倡承包人委托银行发放劳务工人工资。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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