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二内容摘要:

库 h≤ 24 V≤ 5000 5 2 5 V> 5000 10 2 10 24< h≤ 50 30 6 15 h> 50 40 8 15 民用建筑 多层民用建筑 科研楼、试验楼 V≤ 10000 10 2 10 V> 10000 15 3 10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漏和展览建筑等 5000< V≤ 25000 10 2 10 25000< V≤ 50000 15 3 10 V> 50000 20 4 15 剧院、电影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等 800< n≤ 1200 10 2 10 1200< n≤ 5000 15 3 10 5000< n≤ 10000 20 4 10 n> 10000 30 6 15 商店、旅馆等 5000< V≤ 10000 10 2 10 10000< V≤ 25000 15 3 10 V> 25000 20 4 15 病房楼、门诊楼等 5000< V≤ 10000 5 2 5 10000< V≤ 25000 10 2 10 V> 25000 15 3 10 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建筑 不小于 6层, V> 10000 15 3 10 住宅 层数 710 层 5 1 5 高 层民用建筑 普通住宅 层数 1018 层 10 2 10 层数大于 18 层 20 4 10 二类建筑 h≤ 50m 20 4 10 h50m 30 6 15 一类建筑 h≤ 50m 30 6 15 h50m 40 8 15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V≤ 10000 10 2 10 V> 10000 20 4 10 汽车库 /修车库 10 2 10 19 人防工程或地下建筑 V≤ 5000 10 2 10 V≤ 5000~10000 20 4 10 V10000 30 6 15 注: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医院,高级旅馆,建筑高度超过 50m或 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l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触楼,建筑高度超过 10m成 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 超过 150m2的商住楼,中央级和省级 (含计划单列市 )广括电视楼,网局级和省级 (含计划单列市 )电力调度楼,省级 (含计划单列市 )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藏书超过 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超过 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 楼、档案楼等; 2.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除一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触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的级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高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 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 2支。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竖管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的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 表 城乡市政交通隧道室内的消火栓设计流量 用途 类别 /隧道封闭段长度 L( m) 设计流量( L/s)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一类 L> 1500 20 二类 500< L≤ 1500 三类 L≤ 500 20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一类 L> 3000 10 二类 3000< L≤ 1500 三类 500< L≤ 1500 10 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 三类 L> 1500 10 当 消防给水与生 活、生产用水合用时,系统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最大小时流量之和。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栋建(构)筑物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同时开启的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 2 当一个 消防给水系统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建(构)筑物时,其设计流量应按其中一栋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同时开启的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一保护对象所需要的自动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等确定,当建(构)筑物中有不同的消防对象时,应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 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按 同时开启的 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2 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分别按其需要同时开启的各种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3 一种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按该系统设计流量与其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计算确定。 20 不同场所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 表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 h) 消防给水系统与建筑类别 场所名称与自动水灭火系统 火灾延续时间 ( h) 消火栓和自动消防给水(自动冷却)系统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浮顶罐 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 直径小于等于 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直径大于 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 总容积大于 22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 50m3的储罐 总容积小于等于 220m3的储罐区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 50m3的储罐 可燃气体储罐 湿式储罐 干式储罐 固定容积储罐 室外消防 可燃材料堆场 煤、焦炭露天堆场 其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仓库 甲、乙、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厂房 甲、乙、丙类厂房 丁、戊类厂房 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50m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居住建筑 自动消防给水系统 防火分隔水幕 /防护冷却水幕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确定 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 手动或遥控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参照同类型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火栓的火灾延续时间 21 4 消防给水系统 系统选择 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体积、性质功能、高度、重要性、水源条件、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火灾频率、次生灾害、商务连续性等因素确定系统的给水可靠性和供水方式,并应满足消防设施灭火、控火和冷却功能所需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城乡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乡消防给水应与城乡给水系统合用,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城乡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 的有关规定; 2 工业园区和商务区城乡给水管 网宜采用 2 路供水,向其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小于 2 条,当其中一条输水干管发生故障时,在最保证满足 70%生产生活给水的最大小时设计流量条件下,仍应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消防设计流量; 3 每个天然消防水源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 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系统宜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应首先采用城乡市政给水; 2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且当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在能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 3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布 置成环状管网且采用 2路供水,其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输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输水干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但当 室外消防流设计量不大于 15L/s时可采用 1路供水; 4 当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不能满足本条第 3款的要求时,应采取本条第 7款的措施; 5 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同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并; 6 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 15L/s 时,在储有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或天然消防水源的 150m范围之内设置消防车取水口; 7 建筑物周围 15m~40m 范围内城乡环状管网供水的市 政消火栓出流量大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时,建筑物宜利用市政消火栓。 构筑物或堆场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自动消防给水系统或室外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炮)系统,应采用高压或自动启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2 2 堆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炮)系统宜高压或自动启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3 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并。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条第 5款外,应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2 当由室外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系统直接 供水时,合用系统除满足室外消防设计流量、以及生产和生活最大小时设计流量外,还应满足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压力要求; 3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应布置成环状管网且应采用 2路进水 ,向 其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输水干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输水干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但当 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大于 15L/s时,且室内消火栓不大于 10个时可采用 1路供水; 4 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5 当建筑物内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时,消防软管卷盘可直接接入 生产生活给水系统。 当一高压或临时高压 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构)筑物的消防设施供水时,其供水范围不应超过表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 1200m; 2 民用建筑不应跨越城市道路,且系统服务的范围宜为同一产权单位。 表 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范围 名称 基地面积( M=ha) /当量人数(N=人 ) 附有居住区人数 (万人) 备注 工厂 ≤ 100 ≤ 仓库、 民用建筑 不限 不限 民用按人均当量面积为 20~ 40m2/人计,当量人口不超过 万人。 市政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宜采用低压消 防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固定消防炮系统和自动消防给水系统等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储罐区、堆场等露天场所或远离消防站的宜设置高压或自动启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采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的民用建筑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他建筑当采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时,宜采用可靠的气压水罐、稳压泵等给水设施充水维持系统的压力。 系统分区 ,经技术经济和可靠性比较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没有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或减压阀减压等方式分区; 2 当建筑物有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等方式分区。 [条文说 23 明中解析可靠性的排序 ] 消防给水系统分区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栓口处的静压不应大于 ;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其他自动消防给水系统的报警阀或喷头等处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 3 消防给水系统任何时间和地点系统的压力不应大于。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串联消防水泵宜设置在设备层或避难层; 2 当采用直接串联时, 消防水泵从低 区到高区依次顺序启动;当采用转输水箱串联时,消防水泵从高区到低区依次顺序启动; 3 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且泵壳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运行要求; 4 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 80m3; 5 串联泵宜在吸水管上设置倒流防止器。 : 一组或一区消防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设不少于 2个减压阀。 减压阀应设置在支管上,不得直接设置在环状干管上。 3 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 4 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 力比值一般不宜大于 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 2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5减压阀串联减压时应校核第一级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对第二级减压阀出口水压的影响。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30m3;当兼作为辖区的高位消防水箱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50m3; 2 减压水箱应有 2条进水管,且每条进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3 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 阀; 4 减压水箱 应有 2条出 水管,且 每条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 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并宜在进水管上设置遥控紧急关闭阀门。 24 5 消防水源 一般规定 消防水源水质在任何时间应能满足消防设施灭火、控火和冷却等消防功能的要求。 消防水源可取自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但应优先取自市政给水管网。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设施的技术措施。 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 合用时,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与生产给水系统合用时,其水质应符合工业用水水质标准。 消防给水管道内所充水应无腐蚀性,且 pH值宜在 ~ 之间,当必须采用腐蚀性水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给水系统安全可靠。 城乡给水管网供水 当城乡给水管网直接作为消防给水系统水源时,其输水干管和给水管网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且城乡给水管网应为连续供水系统。 城乡给水管网应有至少 2 条不同给水干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且应符合下列 条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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