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最新整理内容摘要:

高不应低于 2200mm,局部净高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1/2 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0mm。 2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0mm。 卧室、起居室(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设计应不影响起居室的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要求,并能有效地防止外部视线干扰。 2 室内设计应为卧室创造良好的休息、睡眠室内环境,有条件的可兼顾学习和工作的室内环境;起居室(厅) 应具备家庭团聚、会客、看电视、欣赏音乐及读书看报等活动的室内环境。 3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设施和家具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 儿童房应避免有界面呈锐角的设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宜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厨房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分隔墙上可设置能够关闭的门窗。 2 厨房设计应根据人体工学原理,合理组织操作流线。 3 厨房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4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灶具、操作台、排油烟机、厨具收纳柜等设施,应预留冰箱位及接口。 其 它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本 规程附录 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 的相关规定。 5 厨房操作台宜采用 L 型或 U 型布置。 操作台延长线不宜小于。 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 ,双排操作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 ,单排操作台时应留够不小于 的过道。 6 操作台的台面应选用无毒无害、耐水、耐腐蚀、易清洁、具有相应强度的材料。 7 厨房吊柜的设置不应影响厨房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 吊柜内的搁物板宜采用可调式设计,吊柜高度距离灶台面不宜低于。 8 采用嵌 入式下进风灶具时,其下部柜体应设进风百叶或有蓖进风口。 9 厨房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 10~ 12mm 的门隙。 10 厨房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且至少高出地 14 面 300mm。 设计应注明防水材料的规格型号,及涂膜防水的涂刷次数和厚度。 厨房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顶面、墙面应选用防火、抗热、易清洁的材料。 11 厨房应设置烟气集中排放系统,排油烟机与排烟气道的接口应安装金属止回阀。 12 厨房地面标高应低于门槛 20mm,顶面灯具应该防雾、防尘、防水。 天花材料应该防水。 13 开敞式的厨房设计中,燃气使用器举例 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探测器。 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应干湿分区,设置便器、洗面盆、镜(箱)、浴缸或淋浴器、排风扇、浴霸、毛巾杆等设施,其它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附录 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 的相关规定。 并宜为照顾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可按需要配置相应设施。 2 套型内只有单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带前室的卫生间,且 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 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卫生间自然通风、采 光的指标,无外窗的卫生间必须设排风效果良好的排风通道或机械排风设施及进风口,并应为使用后的检修提供方便。 4 卫生间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 10~ 12mm 的门隙。 5 卫生间全部地面、门嵌石与地面的结合部位和局部墙面必须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构造。 卫生间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且至少高出地面 600mm,洗面盆台面宽度范围内墙面的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 1200mm,浴室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 1800mm,与其他室内空间相邻墙面的防水层应至少延伸至浴室吊顶高度以上 50mm。 设计应注明防水材料的规格型号,及涂 膜防水的涂刷次数和厚度。 卫生间地面应选用防滑、耐水、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坡度不小于 1%。 6 当设洗衣房时,宜配置工作台及储物柜,预留洗衣机的位置,并设相应的接口装置和排水地漏。 贮藏空间、套内楼梯、过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藏空间的布局、大小应合理,可采用可进入式、连墙式等多种方式设计。 2 当有套内楼梯时,其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的规定。 3 套内过道净宽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的规定。 阳台、露台设计应符合《住宅设 计规范》 GB 50096 的规定 门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窗窗台面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900mm 时(包括落地窗),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的不受此限)。 2 各部位门扇最小尺寸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的规定。 3 室内门窗应优先选用经过国家和重庆市相关单位认证的工业化生产的成套产品。 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5 1 高层、中高层住宅每 50 套住房宜设 2 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低层及多层住宅每 100 套住房宜设 2~ 4 套符合乘轮椅 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 2 无障碍住房室内设计应按老年人、残疾人及视力障碍者的体能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满足居家生活方便、安全、卫生和美观的要求,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50 的规定。 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及栏杆的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 的规定。 室内环境设计 住宅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 的规定。 住宅应满足 日照标准要求,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效果。 住宅室内照明应根据各功能空间要求,合理选择光源,确定灯具方式及安装位置。 光源、灯具的选择及照明标准值宜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的相关规定。 光源、灯具的选择及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 表 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 lx) Ra 起居室 一般活动 水平面 100 80 书写、阅读 300* 卧室 一般活动 水平面 75 80 床头阅读 150* 餐厅 餐桌面 150 80 厨房 一般活动 水平面 100 80 操作台 台面 150* 卫生间 水平面 100 80 注: * 宜用混合照明 围护结构(墙、门、窗、楼板 ) 的隔声性能 (即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板不应小于 40dB,分户墙不应小于 40dB,套内相邻卧室分室墙不应小于 30dB, 外窗不应小于 25dB,户门不应小于 25dB。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 75dB。 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住宅屋顶 、 东西外墙 和分户墙板的隔热性能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16 提高门窗的 热工 性能 、 气密性能 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可按照建筑节能设计的遮阳要求,设置百叶窗或多种窗帘,改善室内热环境。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有利于居住空间的自然通风;采暖空调期间在外窗密闭的情况下,应有可以调节的 新风 装置补充新鲜空气;厨房、卫生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组织好进、出风口及气流走向,防止公共排烟气道烟气倒灌、串气和串味。 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 TVOC 等空气污染物浓度 不应超过 国 家规定标准。 选用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 国家规定标准。 采用集中空调的住宅、新风 量应符合 国家 和重庆市标准的 规定。 建筑设备与智能化设计 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器具和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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