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驾校制度汇总内容摘要:

为了加强我校车辆管理,延长车辆使用寿命,保证车辆的完好率,不影响教学、办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车辆的使用:所有车辆必须达到牌证齐全,技术性能良好,教练车要有交通部门规定的统一教练车标识;不得挪用学校车辆进行客货运输;与培训无关的人员不准乘坐教练车;教练车必须在规定的路线进行训练。 车辆的维护:非教练车坚持实 行日常维护;教练车坚持实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教练员、驾驶员负责;一级维护由教练员协助学校修理厂进行修理工作或送与学校签有维修协议并具有相关资质的维修企业负责;二级维护由学校修理厂负责或送与学校签有维修协议并具有相关资质的维修企业负责;教练车维护内容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教练车维护后要认真填写车辆技术档案。 遂宁市长征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制度、规定、规范及职责汇总》 6 车辆的检查:车辆检查是指对教练车的车容车貌、安全性能、安全状况及使用情况的人工检查,包括车容车貌、转向、制动、灯光的技术状况、灭火器、教练车副制动踏板、副后视镜使用性能等;教练车检 查采取教练员自检、训练组内教练车互检、学校安全部门抽检的方法;教练员坚持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三检”制,训练组间每月组织一次互检,学校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检;检查中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车辆安全;每次检查,应作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员要签字。 车辆的检测:非教练车安车管所相关规定执行;教练车每年参加三次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车管一次、运管两次)。 车辆的更新:非教练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进行更新,所更新车型要结合当时实际;教练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进行更新,所更新教练车要与考试教练车 型保持一致。 车辆的新增:学校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经营状况及车辆使用情况对学校车辆新增的申报及手续办理。 未尽事宜由学校车辆管理部门以其他管理规定规范,并作为本制度附件。 3. 教练车管理制度 (遂征 〔 2020〕 84 号) 为贯彻《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保障驾培学员合法利益,完善教学车辆的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加强教练员对教学车辆的安全操作意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教练车管理规范 第一条 长征驾校教练车是指车辆所有人为遂宁市长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并且同时具备有效的由车辆 管理所颁发的《教练车牌号》以及遂宁市长征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制度、规定、规范及职责汇总》 7 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所颁发的《道路运输证》的营运性车辆。 第二条 教练车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学工具,只能由具备教练员资格(持有四川省交通厅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公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的教练员)的人员驾驶: 具备准教类别为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练员可驾驶教练车,并且可指导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驾培学员进行道路培训。 具备准教类别为理论教练员的教练员只可驾驶教练车,不能对驾培学员进行车辆的实际操作教学活动。 第三条 教练车作为营运性车辆,其安全性 能必须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198)的规定。 并且必须每年购买足额的教练车辆商业保险(商业保险购买标准由学校车辆管理部门根据每年的事故赔付标准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 第四条 教练车的使用权发生转移,必须经学校车辆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长批准,严禁私自变更教练车所有人和使用权人。 第二章 教练车增减管理 第五条 新增教练车管理 新增教练车必须按照运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办结。 各加盟单位因经营情况而提出新增申请的,申报流程为: ① 填写《长征驾校教练车新增申请报告》( 附件 1,下称《教练车新增申请报告》),并由所属加盟单位负责人核实确认; ② 《教练车新增申请报告》由加盟单位负责人递交学校车辆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③ 学校车辆管理部门在收到《教练车新增申请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对报告内容的核实及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室待批; 遂宁市长征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制度、规定、规范及职责汇总》 8 ④ 学校车辆管理部门在《教练车新增申请报告》得到校长批准后,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练车的购买及相关证照的办理。 第六条 教练车更新及下线管理 教练车作为营运车辆,其使用年限为 8 年,到期或因客观因素造成教练车需下线,可更新 车辆,所更新车辆标准原则上为全新车。 各加盟单位提出教练车下线和更新申请的,申报流程为: ① 填写《长征驾校教练车下线 /更新申请报告》(附件 2,下称《教练车下线 /更新申请报告》),并由所属加盟单位负责人核实确认; ② 《教练车下线 /更新申请报告》由加盟单位负责人递交学校车辆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③ 学校车辆管理部门在收到《教练车下线 /更新申请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对报告内容的核实及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室待批; ④ 学校车辆管理部门在《教练车下线 /更新申请报告》得到校长批准后,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在 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练车的购买及相关证照的办理; ⑤ 车辆使用权人必须协助学校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业务,并按要求交回相关证照及复印件。 第三章 教练车检验及维护管理 第七条 教练车作为合法的营运车辆,每年必须按照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198)的规定,进行每六个月一次的车辆二级维护以及每年的《道路运输证》年审。 学校车辆管理部门为教练车检验及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加盟单位、教练员为教练车检验及维护管理的直接负责单位(个人)。 第八条 教练车二级维护及年审所需资料和流程 遂宁市长征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制度、规定、规范及职责汇总》 9 教练车半年二级维护 及车辆技术检测 ① 日期:从上一次《道路运输证》年审截至日期后的第六个月。 ② 需提供的资料: 1)、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修理厂提供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以及“三单”( 检验单、维修单、竣工单),维修合同; 2)、车辆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后,检测站提供的《四川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教练车年审二级维护及车辆技术检测 ① 日期:《道路运输证》上所注明的年审截至日期前。 ② 需提供的资料: 1)、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修理厂提供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以及“三单”( 检验单、维修单、 竣工单),维修合同; 2)、车辆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及等级评定后,检测站提供的《四川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 3)、有效的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年审有效期内); 4)、有效的保险单复印件。 第九条 经改装清洁燃料( CNG)的教练车,必须按照《四川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上的检验有效期要求定期检验气瓶的安全性能。 第十条 各加盟单位领取年审合格的教练车《道路运输证》时,必须同时上交该车有效的强制及商业保险单和《四川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各加盟单 位、教练员作为教练车的直接使用人和保管人,对教练车日常维护及安全检查负责。 必须保障教练车车身标识的完整,保持教练车车容车貌的整洁,坚决执行《教练车日常安全检视保养规范》(附件 3)。 第十二条 教练车因出现故障需要维修的,其责任教练员需填写《车辆报遂宁市长征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制度、规定、规范及职责汇总》 10 修单》(附件 4)并经培训部或所属单位领导批准后进入指定修理厂维修,严禁未经批准私自修理。 各加盟单位可视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总校车辆维修制度制定。 第四章 教练车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教练车责任人必须接受安全办公室的监督检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安全办公室对教 练车车辆安全、车辆技术档案的检查。 第十四条 各加盟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安全例检”制度,对检查出涉及行车安全事故隐患的教练车,必须立即停止所有培训业务并强制要求其进维修厂检修,合格后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可恢复培训。 第十五条 学校车辆管理部门、加盟单位必须对教练车的保修、维护及出险情况进行单车造册登记,并定期对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对维护和出险情况短时间内集中发生的车辆,必须立即停止其所有培训业务并强制要求其进维修厂进行一次三级维护,全面检验其安全行驶性能,合格后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可 恢复培训。 第十六条 各教练车不得在公安交通部门规定之外的地段和时间以及风景区进行道路训练,不得强制学员进行实际道路训练,避免因学员心理因素和驾驶技术不成熟所可能造成的培训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一条使用非法教练车为我校驾培学员提供培训业务的单位,按情节处 3000 元至 2 万元罚金。 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处 5万元至 10万元罚金,并交交通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追究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 我校教练员违反该条款的,按 1000 元 /学员处罚金,并按《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注销其教练 员证。 第十八条 对非教练人员操作教练车或未按执教类别操作教练车的加盟单位和教练员,处 200元以上 2020 元以下罚金,并限期做出检查和改正。 造遂宁市长征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制度、规定、规范及职责汇总》 11 成严重后果的,除处 5 万元至 10 万元罚金外还将通过司法部门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未按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198)的规定及时进行二级维护和年审检验的加盟单位,超期 1 个月以上的处 200 元罚金,超期 2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处 1000 元罚金,超期 6 个月以上的报市运管处驾培办及车技科处理,并有强制该教练车下线的权力。 第二十条 对教练车使用权人未 经批准私自变更的,警告其恢复使用权归属,并处 3000 元罚金。 使用权变更后造成使用权人未和长征驾校签订《盟约书》的,对使用权转让人处 1 万元罚金并上报市运管处,强制该教练车下线。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我校教练车保险规定标准购买保险的加盟单位,除应补足保额外,并处足额保费 100%的罚金。 第二十二条 对更新及下线教练车未按要求交回相关证照及复印件的,处1 万元罚金。 因延误时期所导致的如营运证指标作废、新增教练车无法办理营运证等后果,由教练车使用权人完全承担,并承担因此对总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期进行 气瓶年检的教练车,暂停该教练车及所属加盟单位一切业务,强制其在 15个工作日内完成气瓶的年检,并处气瓶检验费 200%的罚金。 第二十四条 对污损教练车车身标识、号牌,车容车貌影响考场秩序的教练员,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金。 对玩忽职守,不执行 《教练车日常安全检视保养规范》的,除警告外并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金,屡教不改者,调离教练员岗位。 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刑责。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私自修理教练车的,车辆维修费用由当月工资扣除,并扣发当月 20%绩效工资。 第二十六条 对刁难、阻扰、打击 报复、妨碍安全办公室人员、车辆管理遂宁市长征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制度、规定、规范及职责汇总》 12 人员对教练车进行安全检查的,处 2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予以辞退,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责。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教练车辆日常及定检制度对教练车安全运行状况检查并记录造册的,相应责任人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金;相应责任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应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可予以辞退。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 2020 年 5 月 14 日起执行。 4. 训练场管理制度 (遂征 〔 2020〕 84 号) 根 据《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八、三十条中有关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场资格及管理规定,我校各现有或筹建教练场必须按照《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 JT/T4342020》标准完善教练场规模、功能、设施设备、环境、安全等教学条件。 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规范管理我校训练场: 第一章 训练场规模条件 我校为市属一级驾校,按《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驾校设立分支机构要求,参照其标准我校新建训练场必须按三级驾校训练场标准建设: 第一条 我校现有训练场不符合三级 驾校训练场标准的,需结合自身情况,新建或扩建训练场规模。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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