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教案内容摘要:

等引航员、候潮、等泊 等原因须短时间抛锚时,值班驾驶员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值班轮机员。 4)停车应先征得船长同意,但若情况危急、不立即停车就会威胁主机或人身安全时,轮机长可立即停车并通知驾驶台。 5) 船长和轮机长共同商定的主机各种车速 ,除非另有指示,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 机员都应遵守。 6)船舶在到港前,应对主机进行 停、倒车 试验,当无人值守机舱改为有人值守时,驾驶台应及时通知轮机员。 1)抵港后,机舱若需检修影响动车的设备,轮机长应事先将工作内容和所需时间报告船长,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2)在装卸重大件或特种危险品或使用重吊之前,大副应通知轮机长派人检查起货机,必要时还应派人值守。 3)因装卸作业造成船舶过度倾斜、影响机舱正常工作时,轮机长应通知大副或值班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4)每次填装燃油前,轮机长应将本船的存油情况和计划填装 的油舱和各舱填装的数量告知大幅,以便计算稳性、水尺和调整吃水差。 ●船员日常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机舱、货舱、物料间、储藏室 内吸烟。 装卸货物和加装燃油时,禁止在甲板上吸烟。 不允许躺着吸烟,尤其是酒后。 吸烟时,烟头、火柴杆必须随手弄灭,放入注了水的烟灰缸内。 , 不得使用 老花眼镜和非防爆式手电筒,不穿有铁钉的鞋靴。 ,桶内注水并应勤倒。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弹。 , 航行中不能锁门睡觉。 ,不得擅自拉线装灯或乱拉收音机天线,不准用纸或布遮盖电灯,不准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破布必须放在指定的 金属容器 内,不得乱丢乱放。 ●船员职务调动交接制度 1)交接包括 实物交接和情况介绍 两部分。 2)交班船员中凡涉及事故处理、各种海、机、货损报告以及保险索赔等手续的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均应亲自办理完毕, 不得移交给接班船员代办 ,但应向接班船员详细说明情况。 3)交接完毕后 A 应共同向直接领导汇报交接情况; B 干部船 员应办理调动交接记录,双方签署后,由直接领导加签监交; C 船长、轮机长、大副、电台负责人交接后还应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电台日志上共同签署; 船舶安全管理教案 武汉理工大学航运学院 14 D 持有职务证书的干部船员,不论离职或到任,应由船长、轮机长、电台负责人分别在有关日志记载并签署; E 经直接领导认可或监交签署后交接方才完毕, 在此之前工作由交班船员负责,之后由接班船员负责。 4)凡接班船员到船时交班船员已先离去因而未能对口交接者,应由直接领导或由其指定的人代为交接,或者由接班者单方面清点物品、熟悉情况,在此情况下也必须 填写调动交接记录,详细注明情况并由直接领导签署。 (见教材 22 页) ﹡●航海日志的记录与管理 航海日志是船舶的重要法定文件之一,既是反映船舶运输生产的原始记录,也是分析总结航海经验和判断处理海事的重要依据。 1)记录时应使用不褪色的蓝或黑色墨水,不得任意删改或涂抹。 如果记错或漏写,应将错误字句用红色墨水笔画一横线删去(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改补字句写在错漏字句上面,改正人在其后加括弧签字。 2)应能于事后根据航海日志的记载重新绘出当时 航迹和反映当时航行和生产的主要情况。 3)大副应 每天 审阅其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并签署。 船长对监督航海日志记载之正确和完整负全部责任,并 及时 逐日签署。 4)船舶发生海事时,船长必须将航海日志及有关海图妥善保管,弃船时要将航海日志带下,以供海事调查之用。 5)航海日志每册 100 页。 大副负责航海日志的保管,用完后在船保存 3 年 ,以后送公司保存 5 年 方可销毁。 6)启用新本时,船舶主要资料经船长审查后由大副负责填入航海日志的扉页。 1)左页记录的内容 包括海况、气象 、航行记录、舱水记录和中午统计等内容: A 海况、气象航行中每 4h 记录一次,停泊中每日 0800、 1200、 1600 各记录一次,如遇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时,应增加观测和记录次数; B 航行记录除每班一次外,当航向、罗经改正量、风流压差变动时也应做记录; C 舱水测量每日两次( 0800、 1600),由大副记录,每日由二副做中午统计并记录; D 大副按规定每日将淡水、压载水、污水测量记入航海日志(补充)。 2)右页记录的内容 包括航行、停泊或修理期间,船舶的动态、现象及动作等 内容: A 抵、离港前的准备情况; B 离泊或出港:船舶开航吃水;对时、对车钟、试笛、试航时间及情况;冲车、备车时间;引航员登船时间;拖轮来靠时间及其船名、编号;带上拖缆时间;开航行灯时间;开始绞锚及锚离底时间;最后一根缆绳解除时间;拖轮解缆和离开时间;引航员离船时间;航经主要航标的时间及主要船位;重要的本船动态等;(重点补充) C 进港和靠泊:备车时间;引航员登船时间;航经主要航标的时间及主要船位;助泊拖轮的名称、编号和带上拖缆时间;抛下第一锚的时间、锚别和船舶安全管理教案 武汉理工大学航运学院 15 链长;带上第一根缆时间和靠妥泊 位的时间;引航员离船时间和拖轮解缆、离开时间;完车、完舵、关闭航行灯时间;(重点补充) D 航行中,凡与航行安全和定位有关的措施、观测等均应记录,如进行船位的观测与计算时, 陆标定位、测深船位和雷达船位应记录其观测数据,而发生海事时的船位、天测船位、 GPS 船位、推算船位及交班船位应使用“分”以下小数点一位的经纬度来记录; E 停泊中,凡与停泊安全与装卸操作有关的措施、检查情况等均应记录,如货物装卸、开工、停工、完工的时间;开工舱口数的变化情况及旅客上下的时间;淡水、燃油、物料补给的时间和数量;压载 水的排 /注时间、舱号;显示号灯、号型、号旗的时间;巡回检查的情况;二副、三副调动情况及到 /离任时间。 3)重大记事栏的记录内容 重大记事栏由船长、大副填写,记录船上较重大的或非经常性发生的事件,包括:应变演习的详细情况;船舶的交接、试航;发生海事;船员、旅客伤亡事故;船员严重失职或违纪现象; 检查消防、救生器材的时间和情况 ;到 /离港时货物、燃料、淡水、压载水总数;旅客人数及首 /尾吃水;船长、大副调动及交接手续办理完毕的时间;航海日志的记载中有严重错漏的更正; 上下旅客时间和安全措施(补充) 等。 补充:( 1)重大的错记、漏记应按船长的指示在重大记事栏中更正和补记。 ( 2)船长应亲自主持将严重错漏记的更正记载于重大记事栏中。 ●车钟记录簿的记载与管理 ,驾驶台和机舱均应备有车钟记录簿,由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同时负责记录, 记录者 应在每页下面签名,船长、轮机长在每航次结束后审阅,记录簿用完送交船公司。 : 1)使用青莲铅笔或钢笔记录,逐页顺序记录,不得撕页、添页; 2)备车前,驾驶台和机舱的车钟必须校 准,并记入航海日志。 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必须记录每次用车的准确时间,精确到 1/4min; ﹡ 3)如有记录错误,不得随意涂改,必须用横线划去(被删的字句仍能清晰可见,改正的字句应写在被删字句的上面,记录者须在删改之处签署并标以括弧。 船舶安全操作规定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船舶消防工作贯彻 “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 的方针,坚持 “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个人和单位。 运输船舶, 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拖轮。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1) 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完好, 高温管系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杂物。 船舶安全管理教案 武汉理工大学航运学院 16 2) 船舶自用的危险物品要集中存放于专门的物料间。 氧气和乙炔气瓶要分开存放,保持安全距离。 3) 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 1 类 )、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 1 类)、闪点低于 61℃ 的易燃液体(第 3 类)、易燃固体(第 类)、易自燃物质(第 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 类)、氧化物质(第 类)、有机过氧化物(第 类),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4) 油船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有防止静电产生、积聚和放电的措施; (二)避雷装置完好,接地电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货油舱呼吸阀、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术完好状态; (四)惰性气体 装置要保护完好。 5) 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制定发生火灾时疏散旅客的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 (二)不得搭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有关规定允许和港务监督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严禁旅客携带和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要实行防火值班巡视制度,并加强对旅客的防火宣传教育; (五)旅客用过的卧具经检查后,确认无火种方可放入卧具间。 6) 客滚船防火要执行客船防火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上船车辆在燃油箱外夹 带燃料; (二)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毒害品的车辆上船; (三)上船车辆要 保持 良好车况,燃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 (四)车辆上船后要采取绑、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车舱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舱内禁止吸烟。 7) 船舶装运易自燃货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不得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8) 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 必须使用的,需经消防监督机构或船舶所属单位批准,并在指定处所、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 船舶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 9) 船舶明火作业符合以下规定: (一)船舶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二)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四)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检查现场,不得留有火种。 10) 船舶应在 货(油)舱、机舱 等禁烟处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11) 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各其消防管理规定; (二)落实船 舶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船舶安全管理教案 武汉理工大学航运学院 17 (四)对船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领导专、兼职防火员; (七)制定船舶灭火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并认真作好记载; (八)带领船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12) 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滚船、航行国际航线客船等船舶,应设立一至三名专职或兼职防火员。 防火员在船舶防火负责人领导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1) 任何人发 现船舶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并迅速进行扑救。 2) 船员在火灾警报发出后,应按应急部署在 二分钟内 到达指定位置;机舱应确保警报发出后 五分钟内 启动消防泵。 3) 船长在组织指挥扑救火灾中要采取正确、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 在火情不明时,不得盲目打开起火处所的门、窗或舱盖。 4) 客船发生火灾,应首先疏散旅客, 保证旅客生命安全。 5) 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锚泊时发生火灾,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队或港务监督部门报警。 在消防队未到达前应积极自救。 船舶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总体指挥,公安消防队负责灭火指挥。 公安消防队 到达火场后,船方应提供船舶及火场情况,并积极协助灭火。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不包括厂修)情况下的海洋运输船舶,但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船及散装化学品船。 : 1)可燃气体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1%,相对风速小于 ; 2)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覆盖; 3)在隔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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