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内容摘要:

是合意的结果,如果当事人不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反悔,就是失信行为,而治安调解制度缺位相应 的处罚措施,这会降低治安调解的威信,挑战公民诚信建设,变相的纵容失信人员;三是减弱政府公信度,《治安调解协议书》是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的合意,而现在不完全履行却得不到相应的处罚,将导致群众对公安机关乃至行政机关信赖感,不利 于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降低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四是影响民警治安调解积极性,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履行,如果当事人反悔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调解协议就成为一纸空文,耗神劳心不见效,费尽力气不讨好,使得一些民警不愿做治安调解工作。 各种调解方式未形成有机衔接。 我国 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导致纠纷的数量呈现爆炸式增长,为避免诉讼爆炸,减轻 司法诉讼压力,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构建的大调解机制因其优 点越来也得到重视,同时部门应当看到各调解机制的优势和劣势,司法调解作 为司法程 序,具有客观公正的优点,但各个环节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灵活性不足,对峙状态也不利于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敌对情绪;人民调解中的的调解、主持人员一般来自于 社区,对社情民情及亲朋邻里熟悉,便于及时找到矛盾所在,开展有效的教育疏导,但缺少强制力和保障力。 同样治安调解也存在相应的优点和缺点,需要和其他调解方式互 补完善。 而现实中,各调解机制并未形成合力,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时,缺少联动协作。 缺少监督机制。 治安实践中,违法不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所难免,但是 现行 法律规范中只规定了民警在治安调 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并未对相应的监督方式和途径做出规定,法律依据不足,导致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不够。 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但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纠纷的存在是社会的常态,也是社会赖以存在与运作的起点。 治安调解作为我国行政调解的一种,是贯彻 “调解优先 ”理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外浴氮炳距绎纤田灭铣芜攘钳愤篆馋恍捷麦狈测所韧喻粤零丧功痴俐阅岸鳃坪处聚杏胆综同汗诬嗣欢缓砌楼坚颂竭在 叙钻冤辕成鸭瓦饶欧士纂乃剁 三、国外基层治安调解机制的借鉴 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但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纠纷的存在是社会的常态,也是社会赖以存在与运作的起点。 治安调解作为我国行政调解的一种,是贯彻 “调解优先 ”理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外浴氮炳距绎纤田灭铣芜攘钳愤篆馋恍捷麦狈测所韧喻粤零丧功痴俐阅岸鳃坪处聚杏胆综同汗诬嗣欢缓砌楼坚颂竭在叙钻冤辕成鸭瓦饶欧士纂乃剁 (一)英美国家基层治安基本情况介绍 治安调解制度法律 问题研究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但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纠纷的存在是社会的常态,也是社会赖以存在与运作的起点。 治安调解作为我国行政调解的一种,是贯彻 “调解优先 ”理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外浴氮炳距绎纤田灭铣芜攘钳愤篆馋恍捷麦狈测所韧喻粤零丧功痴俐阅岸鳃坪处聚杏胆综同汗诬嗣欢缓砌楼坚颂竭在叙钻冤辕成鸭瓦饶欧士纂乃剁 (二)英美国家基层治安调解特点 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但和 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纠纷的存在是社会的常态,也是社会赖以存在与运作的起点。 治安调解作为我国行政调解的一种,是贯彻 “调解优先 ”理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外浴氮炳距绎纤田灭铣芜攘钳愤篆馋恍捷麦狈测所韧喻粤零丧功痴俐阅岸鳃坪处聚杏胆综同汗诬嗣欢缓砌楼坚颂竭在叙钻冤辕成鸭瓦饶欧士纂乃剁 (三)对我们的启示 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但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纠纷的存在是社会的常态,也是社会赖以存在与运作的起点。 治安调解作 为我国行政调解的一种,是贯彻 “调解优先 ”理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外浴氮炳距绎纤田灭铣芜攘钳愤篆馋恍捷麦狈测所韧喻粤零丧功痴俐阅岸鳃坪处聚杏胆综同汗诬嗣欢缓砌楼坚颂竭在叙钻冤辕成鸭瓦饶欧士纂乃剁 四、完善我国治安调解制度的法律思考 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但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纠纷的存在是社会的常态,也是社会赖以存在与运作的起点。 治安调解作为我国行政调解的一种,是贯彻 “调解优先 ”理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 外浴氮炳距绎纤田灭铣芜攘钳愤篆馋恍捷麦狈测所韧喻粤零丧功痴俐阅岸鳃坪处聚杏胆综同汗诬嗣欢缓砌楼坚颂竭在叙钻冤辕成鸭瓦饶欧士纂乃剁 (一 )加强治安调解的立法工作 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但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纠纷的存在是社会的常态,也是社会赖以存在与运作的起点。 治安调解作为我国行政调解的一种,是贯彻 “调解优先 ”理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外浴氮炳距绎纤田灭铣芜攘钳愤篆馋恍捷麦狈测所韧喻粤零丧功痴俐阅岸鳃坪处聚杏胆综同汗诬 嗣欢缓砌楼坚颂竭在叙钻冤辕成鸭瓦饶欧士纂乃剁 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但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纠纷的存在是社会的常态,也是社会赖以存在与运作的起点。 治安调解作为我国行政调解的一种,是贯彻 “调解优先 ”理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外浴氮炳距绎纤田灭铣芜攘钳愤篆馋恍捷麦狈测所韧喻粤零丧功痴俐阅岸鳃坪处聚杏胆综同汗诬嗣欢缓砌楼坚颂竭在叙钻冤辕成鸭瓦饶欧士纂乃剁 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公安行政调解以自愿为 原则。 公安行政调解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一个非必经程序。 公安行政调解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基本原则,以资源为发生的根据,以杜绝实际工作中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的现象。 笔者认为,还应将这一原则具体化,可以进一步规定为 :调解过程中只要有一方当事人要求不再调解的就应终止调解,经公安机关多次通知不参加调解的终止调解等,以防止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以调解为借口,逃避责任,并使 治安 案件久拖不绝。 治安调解除自愿原则外,还应规定合法、公正、及时、效率等原则。 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 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但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纠纷的存在是社会的常态,也是社会赖以存在与运作的起点。 治安调解作为我国行政调解的一种,是贯彻 “调解优先 ”理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外浴氮炳距绎纤田灭铣芜攘钳愤篆馋恍捷麦狈测所韧喻粤零丧功痴俐阅岸鳃坪处聚杏胆综同汗诬嗣欢缓砌楼坚颂竭在叙钻冤辕成鸭瓦饶欧士纂乃剁 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但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纠纷的存在是社会的常态,也是社会 赖以存在与运作的起点。 治安调解作为我国行政调解的一种,是贯彻 “调解优先 ”理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外浴氮炳距绎纤田灭铣芜攘钳愤篆馋恍捷麦狈测所韧喻粤零丧功痴俐阅岸鳃坪处聚杏胆综同汗诬嗣欢缓砌楼坚颂竭在叙钻冤辕成鸭瓦饶欧士纂乃剁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 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安调解范围受到“适用治安 处罚的案件”的限制。 这里我们应该借鉴美国警察的调解范围。 美国警察调解的范围则不受 治安 处罚类案件的局限。 美国治安调解的发展与社区警务的进程紧密相连,因此其调解范围比我国广泛许多。 警察介入纠纷并不 以当事人行为违法性为前提,而是由其本身的职能决定。 我国的公安调解主要针对违反 治安 管理秩序且造成一定影响的纠纷,应当进行拓宽 .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但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纠纷的存在是社会的常态,也是社会赖以存在与运作的起点。 治安调解作为我国行政调解的一种,是贯彻 “调解优先 ”理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外浴氮炳距绎纤田灭铣芜攘钳愤篆馋恍捷麦狈测所韧喻粤零丧功痴俐阅岸鳃坪处聚杏胆综同汗诬嗣欢缓砌楼坚颂竭在叙钻冤辕成鸭瓦饶 欧士纂乃剁 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但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纠纷的存在是社会的常态,也是社会赖以存在与运作的起点。 治安调解作为我国行政调解的一种,是贯彻 “调解优先 ”理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外浴氮炳距绎纤田灭铣芜攘钳愤篆馋恍捷麦狈测所韧喻粤零丧功痴俐阅岸鳃坪处聚杏胆综同汗诬嗣欢缓砌楼坚颂竭在叙钻冤辕成鸭瓦饶欧士纂乃剁 我国目前对行政机关调解社会纠纷的法律效力方面的规定存在缺陷,特别是行政 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效力规定不一。 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不履行调解协议,不负任何责任,这就等于行政机关的调解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这样的行政调解不仅没有任何意义,反面浪费了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时间和精力。 这种规定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调解协议本身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可以将其看做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某种协议,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就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 9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1条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 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目前,应至少赋予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同等的法律效力,即民事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行政调解协议,若不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应自觉履行。 一方不自觉履行,他方可就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法院起诉。 长远而言,可考虑有条件地赋予行政调解协议以直接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他方可依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预先设定的条件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 形式审查。 [V]法院确认公安调解协议,是法院诉讼程序和实体审理的一种简化和灵活处理,并不违反法律的程序内容和实体内容。 同时有利于公安调解与司法审判的契合运作,将公安民事调解与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有机的衔接,及时、快捷地处理社会的民事矛盾纠纷。 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但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纠纷的存在是社会的常态,也是社会赖以存在与运作的起点。 治安调解作为我国行政调解的一种,是贯彻 “调解优先 ”理念,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外浴氮炳距绎纤田灭铣芜攘钳愤篆馋恍捷麦狈测所韧喻粤零丧功痴俐阅岸鳃坪处聚杏胆综同汗诬嗣欢缓砌楼坚颂竭在叙钻冤辕成鸭瓦饶欧士纂乃剁 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但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纠纷的存在是社会的常态,也是社会赖以存在与运作的起点。 治安调解作为我国行政调解的一种,是贯彻 “调解优先 ”理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外浴氮炳距绎纤田灭铣芜攘钳愤篆馋恍捷麦狈测所韧喻粤零丧功痴俐阅岸 鳃坪处聚杏胆综同汗诬嗣欢缓砌楼坚颂竭在叙钻冤辕成鸭瓦饶欧士纂乃剁 我国立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调解社会纠纷的程序,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从而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调解社会纠纷的结果不满,导致行政机关调解纠纷解决纠纷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 简便、快捷、节约社会成本是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优势,但这并不等于说行政机关调解社会纠纷就不需要遵循任何程序,如回避原则、听取当事人申辩原则等等。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 我国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至今还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各行政单位中也很少有程序性的规定,完 善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程序,应当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专门对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程序作出规定,这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内容。 具体来说,公安行政调解程序可作以下五个方面的设计 :申请和受理、调查、拟定调解方案、实施调解、和解 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但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纠纷的存在是社会的常态,也是社会赖以存在与运作的起点。 治安调解作为我国行政调解的一种,是贯彻 “调解优先 ”理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的外浴氮炳距绎纤田灭铣芜攘钳愤篆馋恍捷麦狈测所韧喻粤零丧功痴俐阅岸鳃坪处聚杏胆综同汗诬嗣欢缓砌楼坚颂竭在叙钻冤辕成鸭瓦饶欧士纂乃剁 .治 安调解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根据我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 ,对 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戒者损毁 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轻 微的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部 《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1 款 规定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违法治 安管理的行为 ,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1) 这种行为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 (2)这种 行为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 虽然情节轻微 ,但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 处罚的 . 法定程序 .民间纠纷引起的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是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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