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17 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职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包括无扣工作服)。 凡职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职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尘口罩等特殊防护用 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被购置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18 七、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并定期向所在地 危害 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 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一、目的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整个整个煤矿。 通风科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职业 危害 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三、具体内容: ( 1)煤矿井下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 3)每天由监控中 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建档备案。 ( 4)通风科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19 ( 5)每月由通风科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 6)每月由通风科组织人员对井下作业点进行一次噪声检测,并做好相关及记录。 ( 7)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 8)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20 八、 职业 危害 监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 危害 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 , 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在其所禁忌的 环境从事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 、 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具体包括: ( 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 100%。 ( 2) 定期职业 危害 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井上、下接 尘职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21 工及原从事采掘满四年的职工每两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 100%。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 16工、电气焊等)的劳动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 100%。 (4)对脱离粉尘作业及其它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受检率确保 100%。 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 , 由矿承担。 本矿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 从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如有要求,应如实、无偿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22 九、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为了规范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 规定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危害因素按照 危害 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 (一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四、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 危害 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五、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 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六、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七、公司要建立职业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23 理。 八、公司严格按照 危害 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24 十、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 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 矿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我 矿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 根据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 危害 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新录用员工名单由 人力 资源 科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向 矿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 报告, 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 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人力资源 科要及时向 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 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 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 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 90 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25 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 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 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 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危害 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 工的 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 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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