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手册doc内容摘要:

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 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 文 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二 ) 参加社会 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三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四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 、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三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四 ) 按规 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学生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 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依法实施教学管理,保障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依据,同时又是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具体行为的规范和要求。 第八条 学籍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学习年限、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纪律与考勤、 9 休学与复学、转学与退学、颁发 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管理活动。 第九条 专科生的学籍管理按照《电子科技大学高职专科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按照《电子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科学生符合《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研究生符合《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博士或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五条 学校 通过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学生代表会议等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 遵纪守法, 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 关于校园环境、校园秩序和校园活动等 管理制度,创造 和维护 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 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学校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 参加社会实践、社会 服 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 《电子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 学校 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 将 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 国家和学校校园网络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 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 严格学生住 宿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特别优秀的学生,向四川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 ,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的规定, 给予相 10 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一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 、后果严重 的;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五 )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 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纪律学生进行处分时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 办公会 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 报 四川 省教育 厅 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 决定 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 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 申诉 的 处理 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 法》的规定进行复查。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 四川 省教育 厅 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处分决定下达 1 周之内离开学校,其 档案、户口退回 其原 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 真实完整地 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 于 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11 电子科技大学学 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第 21 号令 ]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与本专科生,凡违法、违规、违反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坚持实行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应用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一)在察看期,学生有进步表现,可按期终止; (二)有突出表现,经本人申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 以提前终止,但其察看期原则上不能少于 6 个月; (三)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毕业时未解除察看,按结业处理,不发给毕业证书;待留校察看期限满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单位部门出具实际表现的证明材料,学校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如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二)屡次违纪受到处分不改的; (三)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 (四)伪造、销毁、藏 匿证据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规,性质恶劣,被公安部门依法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规行为,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 12 下的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泄漏国家秘密等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的管理秩序的; (二)利用手机、互联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或张贴、投递、散发等方式,散布违法言论或煽动闹事制造混乱信息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参与非法传销、邪教、迷信活动的; (五)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第十一条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或学校组织考试的学生,应当遵守考场纪律,有违纪行为的,视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程度,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或学校组织考试的学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按考试作弊处理。 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用于传递考试信息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 (三)请他人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偷窃尚未启用的试卷的; (五)组织作弊者; (六)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三条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侵害他人身心等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一 ) 殴打他人或互殴 ,尚未致伤的 ,给予警告处分; ( 二 ) 殴打他人或互殴致他人受到伤害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 三 ) 在争执或斗殴中亮出凶器的,给予记过处分; ( 四 ) 持械打人的,视其行为的后果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五 ) 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 ,给予警告处分; ( 六 ) 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 ( 七 ) 对于聚众群殴的,视其行为的后果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的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或损失的,除受到处分外,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有伪造、变造印章、文件、证件、证明、档案、合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 或治安处罚 的,视情节 与 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以偷窃、诈骗、冒用、挪用、贪污等非法手段侵犯公私财物的, 初次作案,且数额较小的,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数额较大或屡次作案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结伙偷窃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替偷窃者窝赃、销赃、或参与分赃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组织或参与赌博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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