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食品安全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内容摘要:

性质。 惩罚性赔偿既非民事上的赔偿制度,又非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 类似行政责任,但不同于行政责 ① Black’s Law Dictionary 390. 5 任,与刑事相近,又不同于刑事责任,靠近民事赔偿制度,而绝非民事责任。 (三)数额较大 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决定了其数额必须具能够起到惩罚、遏制的效果。 因此,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应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补偿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不应以受害者所受损害作为主要衡量标准。 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财产状况、获益多少等因素。 较大数额的赔偿金同时能够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来 鼓励受害者主张权利,并制止欺诈、生产不合格产品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因此惩罚性赔偿金的金额应当较大,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又一特征。 (四)补充性 惩罚性赔偿除了用于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之外,其重要的作用在于补充补偿性赔偿适用不足的功能。 在民事责任制度中,补偿性赔偿在各国法律制度设计中都是居于核心地位。 补偿性赔偿责任的核心在于填补损害。 尽管英法德美各国法律所涉及的损害赔偿制度彼此并不一致,但它们却遵循着共同的指导原则,即旨在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害。 俾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 ① 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填补损害为核心 的法律责任体制中,显然将补偿性赔偿责任作为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而以惩罚性为目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显然居于补充性的次要地位。 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补偿性为民事责任的根本特性,不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对于不法行为的惩罚完全仰仗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因此惩罚性赔偿被视为一种多余的法律手段。 罚款和罚金的出现日益将惩罚性赔偿制度驱逐出刑事法律责任的主流舞台。 根本不承认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连补充性的地位都岌岌可危。 在英美法系国家,即使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也普遍认为其具有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类似的功能与 价值,惩罚性赔偿只是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法律责任形式存在。 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系刑事法与侵权法之间的桥梁( To bridge the gap between criminal and tort law) ②。 刑事法律由于其自身存在的诸多漏洞,并不 ①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15~17 页。 ② Michael Rustad amp。 Thomas Koening, The Historical Continuity of Punitive Damages Awards。 Reforming the Tort 6 能完全实现对于不法行为的惩罚和遏制;而民事责任往往只考虑对受害者的补偿,对于一些严重的、恶意的侵权行为更不能起到遏制和制裁作用。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弥补二者之间的空白,达到其不能实现的的惩罚与遏制不法行为的效果。 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直至今天,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 国家很难立足,其根源在于对惩罚性赔偿的性质认识存在问题。 在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和发展亦备受争议。 究其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性不准确导致的。 因此,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性问题,是关系到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解 —— 民法性质 在英美法系国家将惩罚性赔偿通常被定性为民事赔偿责任。 它被认为具有民法性质,是一种具有私人罚款或者民事制裁作用的民事责任 ① ,用来遏制类似行为的再发生。 二、 大陆法系的观点 —— 刑法性质 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有悖公私法划分的理论。 主 流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中属于本质上具有公法性质,形式上则属于私法责任的公私不分的一种责任。 三、 笔者观点 —— 惩罚性赔偿应具有经济法性质 惩罚性赔偿兼具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双重属性,是一种经济法责任。 首先,它的性质与经济法性质相符,即既具有公法责任的性质又具有私法责任的性质。 在公私法划分的大环境下,无论是将其纳入实质属性的公法领域还是将其纳入形式属性的私法领域都是不合理的,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属性,将其纳入经济法领域是完全与经济法理论基础相一致的。 其次,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经济法的目的相一致。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目的层面上与经济法达成一致。 第三,惩罚性赔偿具有同经济法一样的规制市场秩序的功能。 第四,经济法作为一种经济制裁手段,在经济 Reformers,42 (1993). ① American Jurisprudence 2d,Damages,P789. 7 法领域加以运用恰能充分发挥其能动作用。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在英美法学界各有存在不同的看法,欧文 ① 认为惩罚性性赔偿的功能有四项,即惩罚、遏制( deterrence)、使私人协助执法( law enforcement)、补偿。 ② Dorsey Ellis 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七项功 能:惩罚被告、特别威慑、保障和平(即禁止私人复仇)、诱导私人执法、对受害者无法填补的损害给予赔偿、支付原告律师诉讼费用等。 ③ 查普曼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三种:补偿、报复( retribution)和遏制。 在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功能的认识也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项三功能:补偿、制裁与遏制; ④ 王立峰先生则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以下四项:补偿、威慑、惩罚、鼓励市场交易;金福海 ⑤ 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应当分三个层次来讨论:首先是,对被告的惩罚、遏制;其次是,对被害人的补偿、安抚和 奖励;第三才是对其他社会人士的保护、预防、激励与补偿;台湾学者陈聪富认为,英美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有四项功能,即损害填补、吓阻不法行为、报复惩罚不法行为人、私人执法。 ⑥ 笔者认为,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作为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其以判令不法行为人支付较大数额的金钱的方式达到对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的目的,毫无疑问体现了其制裁功能。 此处经济制裁,不同于行政法上的罚款,亦不同于刑法上的罚金。 而是通过在私人之间或者在私人与法人、社会团体之间重新 进行财产分配,将不法行为人的财产以惩罚性赔偿的方式支付给提起诉讼的原告、法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以达到制裁原告的目的。 主要体现在迫使被告人交出一定数额的金钱,使 ① David , Punitive Damages in Products Liability Litigation, 74 Michigan Law Review P1257,P1287(1976). ② Bruce Chapman and Michael Tebilcock, Punitive Damages: Divergence in Search of A Relationale, 40 alabama law review, P741(1989) ③ Dorsey D. Ellis,J,Fairness and Efficiency in the Law of Punitive Damages, . ④ 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研究》,《侵权法评论》 2020 年第 2 辑。 ⑤ 金福海:《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第 69~88 页。 ⑥ 陈富聪:《美国法之上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台湾本土法学》第 25 期。 8 其失去一定的财产利益,从而使其承担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来达到制裁不法行为之目的。 二、对不法行为的遏制功能 遏制功能分为一般的遏制( general deterrence)与特殊的遏制( specific deterrence)两种 ① ,或者说从广义与狭义上的遏制两方面去理解,广义的遏制,是指对加害人及社会上的一般人所起到的警示 与威慑作用。 狭义的遏制是指对于加害人本身的吓阻与制止作用。 许多学者认为遏制功能与个人责任无关 ② ,遏制是为了树立一个标榜,的目的在于为他人今后的行为树立榜样,警示世人此种行为系不被社会所接纳的。 告诫世人不要再为此类行为。 也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对于某个人过去所做行为的惩罚,同时为其将来的行为树立指引,以此来降低自己再次为此类行为的可能性。 是故,“惩罚性( punitive)”有时用“示范性( exemplary)”来表述,它涵盖了惩罚性赔偿的制裁与遏制两项功能。 笔者认为,一般遏制功能才是惩罚性赔偿的核心功能。 制裁只是手段,遏制才是最终目的。 任何法律手段的目的都是维护社会和平,防止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在这一点上,惩罚性赔偿制度也不例外。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极大的增加了加害人实施不法行为的成本。 迫使行为人放弃从事此类活动的意图,或者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也足以使社会一般人在实施类似行为时加以斟酌,进行充分的利弊分析,避免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对私人执法的激励功能 笔者认为私人执法与公权力执法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首先,在我国目前执法体制中,公权力执法垄断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执法环境 不廉洁、监督体制不完善、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 赋予私人执法权并不是对公权力执法的取代。 相反,私人执法机制与公权力执法机制相辅相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共同构成相对完善的执法体制。 ① Rebecca Dresser, Personal Identity and Punishment, 70 . Rev. P395, 419 (1990). 9 私人执法体制是对公权力执法体制的完善和补充。 公权力执法并不一定全面优于私人执法,私人执法也并不一定全方位超越公权力执法。 在某些程度上,私人执法比公权力执法更具有威慑力,政府执法依靠的是有限的政府和有限的执法人员,而私人执法更多的是依靠不特定的个人。 无数的社会个体、隐形的监督力量将成为私人执法强有力的保障。 私人执法能够解决公权力执法 中长期存在的诸多诟病。 私人执法出发点完全是私有利益,国家公权力的执法者仅仅是作为国家的代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贿赂、懒惰、玩忽职守、渎职等各种问题,在私人执法中都不易存在。 因私人执法机制赋予了不特定的人以执法权,使得在公权力执法中存在的向特定执法人员行贿等问题不复存在,因为即使贿赂了一个原告,还有千千万万不特定的原告存在。 私人执法体制与公权力执法体制之间形成良性的竞争关系。 私人执法给政府执法带来一种良性的竞争压力,更多的违法行为通过私人执法解决,那么公权力执法必将受到质疑。 这样就迫使政府部门不得不提高执 法效率,从而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与促进执法效果的实现。 四、对自由市场的规制功能 优胜劣汰的自由市场调节机制早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需要,经济法的出现体现了国家权力对市场的有效干预。 然而现行的市场淘汰机制以不足以应对千变万化的经济形势。 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 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为一种制裁手段同时可以作为一种市场淘汰机制,达到经济法上的规制市场秩序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对严重不法行为的惩罚与制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社会现实中的案例可以看出,现行市场淘汰机制 基本都是依靠行政手段与刑事制裁手段实现的,比如吊销营业执照、巨额罚款、没收财产等。 然而这些处罚都太过严厉,这种严苛的市场退出机制不仅容易造成市场供应链的脱节还可能引起市场混乱。 一个工厂的倒闭不只是一个主体的消失,更是面临众多诸如工人失业、供货商失去客户、客户失去货源、由它所带动的产业链全面崩塌等问题的涌现。 惩罚性赔偿的手段则不同与此,通过对被告进行经济制裁,只是使其失去一定的财产,或者失去经营资质,它还可以通过混同、兼并、收购等 10 诸多手段来挽救企业。 并不意味着主体资格的完全灭失,而是一种较为温和的惩罚手段,或 者说具有良好地市场调节功能。 五、对受损法益的补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对行为人反社会、危害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的行为所做的惩罚。 其行为侵害的法益为社会公共利益。 有鉴于此,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除用于奖励原告之外还应用于对受害者所受损害的赔偿及对公共利益的补偿。 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 然而对于其赔偿金的归属,各国各学者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原告的积极维权行为值得奖励和提倡,然而并不能将赔偿金全部用于奖励原告。 应当有相当一部分用于赔偿受害者和补偿公共利益。 比如建立公益基金,用于赔偿和安抚潜在的受害者, 对此类事件进行宣传教育、呼吁更多的人参与到此类诉讼中来,和诸多有识之士一道对类似的不法行为进行口诛笔伐,作为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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